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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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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序言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陕北公学,和以后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依据中共中央政治局提议,经过了相关成立中国人民大学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仪式,成为新中国创办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关键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关键大学;,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关键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

2、为建设目标,以“主干文科、精干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措施等要求,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行者同意可视需要设置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置,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和北京市共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非营利性组织。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3、、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础职能,实施一般高等教育,合适开展继续教育,主动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第五条 学校含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负担法律责任,依法享受以下办学自主权:(一)依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自主调整系科招生百分比;(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学位制度要求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三)依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依据本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五)依法自主开展和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交流和合作;(六)依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标准,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

4、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评聘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对国家提供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八)依法取得其它办学自主权。第六条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收监督。1第二章学 生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含有学校学籍受教育者。第九条学生享受下列权利:(一)公平接收学校教育,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公共教育资源;(二

5、)参与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三)公平取得在中国外学习深造和参与学术文化交流活动机会;(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达成学校要求学业标按时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按国家及学校要求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包含个人切身利益事项;(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提议和批评;(八)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说、申辩,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财产等正当权益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和规

6、章要求其它权利。第十条学生应推行下列义务:(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二)珍爱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五)珍惜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义务。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碰到特殊困难学生提供必需指导和帮助。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对应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校激励、支持和保障

7、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硕士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和硕士会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十五条在学校接收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它类型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和学校根据平等自愿标准依法另行约定。1第三章教职职员第十六条学校教职职员由老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职员实施下列任职制度:(一)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二)管理人员实施岗位聘用制度;(三)工勤人员实施劳动协议、岗位聘用制度。第十八条学校根据依法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职员定时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

8、分依据。第十九条教职职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公平取得本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四)公平取得多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它包含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提议和批评;(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正当权益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协议约定其它权利。第二十条学校教职职员应推行下列义务:(一)尊重学生,珍惜学生;(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

9、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五)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六)珍爱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协议约定其它义务。第二十一条老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力量,学校为老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和保障。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提升和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职职员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职员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职员正当权益。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职员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激励和支持老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合作。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教职职员给表彰、奖励。第二十五条学校激励和支持教职职员参与学校民主

10、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提议。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声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老师等其它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要求、政策要求、学校要求和协议约定,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需条件和帮助。1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关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施“集体领导、民主集中、部分酝酿、会议决定”议事和决议基础制度。其关键职责是:(一)宣传和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实施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决议,坚持社会

11、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职员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议确定学校基础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包含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人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评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加强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2、道路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基础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友好校园建设。(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她们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组员参与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主动作用。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推行。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出应到会人数1/2方为经过;重大

13、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出应到会人数2/3方为经过。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责任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方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关键职责是:(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计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二)组织相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责任人;(四)聘用和解聘老师和内部其它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订和实施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主动筹措办学经费;(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

14、关键事项;(七)其它需要由校长决定关键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职责。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依据多数人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意见不正确,能够决定另行讨论,也能够由其本人最终决定,但多数人意见应记入会议统计。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议、关键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验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验党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议实施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

15、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人才培养委员会关键职责是:(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议咨询提议;(二)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关键表彰、处分方案;(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老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质量汇报,审阅人才培养情况基础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善及保障方法;(五)其它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议重大事项。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

16、出应到会人数1/2方为经过。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要求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通常由不担任行政职务资深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关键职责是:(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计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提出提议和意见;(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结果;(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四)制订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五)完成校长委托其它学术事项;(六)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议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出应到会人数1

17、/2方为经过。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关键职责是:(一)依据法律和相关要求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二)作出同意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决定;(三)负责提名授予声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四)制订硕士指导老师遴选标准和措施;(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决定,作出撤销硕士指导老师资格决定;(六)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重大事项。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出应到会人数1/2方为经过。第三十四条学校经过以老师为主体教职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形

18、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校长定时或不定时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教职员代表大会关键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订和修订情况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汇报和其它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和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对应教职员聘用、考评、奖惩措施;(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六)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经过多

19、个方法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和学校和学校工会约定其它事项。教职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员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员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出应到会人数1/2方为经过。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硕士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关键组织形式,根据各自章程行使职权、推行职责。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关键事项和重大决议提出参考性意见和提

20、议。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咨议机构,意在促进学校和社会建立广泛联络和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推行各自职责。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授权,推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职员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第四十一条学校隶属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要求实施相

21、对独立运行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其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机关签署协议,联合设置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1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依据发展需要适时给予调整。学院可依据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绪,提出设置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试验室等机构方案,报学校审批。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适宜和权责一致标准,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给予学院对应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第四十五条

22、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设工作,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决定在本学院落实实施,支持院长推行其职责。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关键行政责任人,受校长委托全方面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和合作等日常工作。第四十七条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重大决议和关键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议机构,通常由院长主持。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置以教授为主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足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作用。第四十九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计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以科学

23、研究为关键任务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责任人按相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用。1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第五十条 学校举行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稳定起源和增加;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升经费和资产使用绩效。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起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个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主动拓展办学经费起源,筹集办学资金,不停加大办学投入。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标准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标实现。第五十二条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核实、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

24、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给予公开,接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省支出,建设节省型校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五条学校经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要求,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和良好形象。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不停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职员服务。1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

25、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收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立即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第六十条学校利用本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经过多个方法服务社会,推进协同创新,并主动争取各方面支持和帮助。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个形式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所在地方、小区沟通和合作,依据本身条件为所在地方、小区发展提供服务。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需要和本身能力,主动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域对口支援。第六十四条学校充足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

26、金等方面主动作用,增加办学资源。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含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学生和教职职员,被学校授予多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中外各界人士。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施专员管理,以多个方法联络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继续教育和其它方面服务;定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发展设想,听取校友意见和提议。1第八章 学校标识第六十七条学校标识关键包含学校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

27、、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校名。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长方形证章。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校名和学校英文大写标准组合。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第七十一条学校网址是。1第九章附 则第七十二条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需提交教职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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