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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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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招标文件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城区解放区集中安置小区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焦公管办房建【2016】066号 招 标 人:焦作市烈士陵园 代理机构: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日 期:2016年10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 1. 总则 - 11 - 2. 招标文件 - 14 - 3. 投标文件 - 15 - 4. 投标 - 18 - 5. 开标 - 19 - 6. 评标 - 19 - 7. 合同授予 - 20 -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1 - 9. 纪律和监督 - 21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2 -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 - 23 -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 - 24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25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5 - 1. 评标方法 - 28 - 2. 评审标准 - 28 - 3. 评标程序 - 29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1 -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31 -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32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40 - 第六章 图纸(另附) - 41 - 第七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 42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44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焦公管办房建【2016】066号 1.招标条件 本项目为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焦作市烈士陵园。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主要内容为室外给水、消防、雨水、强弱电、自动报警及墓区道路、广场砖铺砌、围墙翻新等。(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2.2建设地点:焦作市烈士陵园 2.3招标范围: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 2.4计划工期:9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企业须具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工程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不含临时),并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网上可查,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和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3.3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3.4财务要求:2013-2015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平均不高于70%; 3.5业绩要求:2013-2016年企业所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金额在200万以上不少于两个,项目经理必须有一个(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 3.6项目主管部门及业主在报名时将对投标人的廉洁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对列入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并将不廉洁记录情况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7本项目所有投标企业应在开标时提供由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 3.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 4.1网上报名:本工程采用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联系电话:0391-3568892,QQ:232850725、361532918(群));     4.2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 年 月 日至2016 年 月 日每日上午8:30至11:30分,下午14:30分至17:30分(节假日除外)。 4.3招标文件售价: 500元/套,网上支付,(开户名:焦作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售后不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视为无效标。 特别提醒:报名前请下载《操作手册》按要求进行网上报名。 5. 资格审查方法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 月 日 时00分,地点为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厅。 6.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开标时间为2016年 月 日 时00分。地点为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厅。 6.4中标结果请登陆发布本招标公告的媒介查看中标结果公示栏,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焦作市政府采购网》、《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特别提醒:本项目变更、答疑、补充通知等均在发布公告同一媒介发布,不再另行通知。 8.监督人: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督电话:0391-3569728 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0391-3568791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焦作市烈士陵园 招标代理机构: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焦作市烈士街 地 址:郑州市南阳路99号院内 邮 编:454000 邮 编:454000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人:靳先生 电 话:0391-2566963 电 话:13203930097 2016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焦作市烈士陵园 地址:焦作市烈士街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391-256696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南阳路99号院内 联系人:靳先生 电话:13203930097 1.1.4 项目名称 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焦作市烈士陵园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自筹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内容 1.3.2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1. 投标企业须具有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投标单位委托人为本企业员工,具有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明细证明近2个月的或网页打印截图近2个月的,并网上可查; 3. 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资格(不含临时),并同时具备有效期内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网上可查,提供网页查询截图),并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和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4.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及为本企业员工,具有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明细证明近2个月的或网页打印截图; 5.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市政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具有社保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明细证明近2个月的或网页打印截图,技术负责人证书上必需是本单位名称; 6.财务要求:2013-2015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平均不高于70%; 7.业绩要求:2013-2016年企业所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金额在200万以上不少于两个,项目经理必须有一个(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 8. 投标保证金:符合3.4.1款要求; 9.信誉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和不廉洁记录,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投标人自主承诺)。 其它要求:本项目所有投标企业应在开标时提供由注册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查询对象包含法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开具日期不得早于本公告发出时间); 重要提示:以上所有要求均须提供原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特提醒投标人注意 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 一、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签字的; 二、以联合体方式投标而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投标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主要人员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四、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九、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质量、工期、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的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近年发生有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且投标人败诉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按修正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十四、无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 十五、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六、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的(如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十七、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未按规定计取或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的;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 年 月 日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发出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发出之日24小时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中除有“投标人须知”正文3.1.1款中包括的内容外,还应有以下内容: 1、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情况,需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必须承诺中标后能够按照焦建建【2009】47号要求,及时、足额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施工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有节能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5、有扬尘、噪声污染等防治内容和责任承诺 6、按照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的承诺 7、有施工中一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商品混凝土按有关规定执行的承诺 8、承诺按《焦作市建设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实施方案》(焦建[2004]193号)要求做好文明施工、争创文明工地的措施 9、投标文件中须附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的复印件 10、投标企业应做出以下承诺: 10.1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不进场施工 10.2承诺负责在焦项目信访稳定,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劳务市场管理规定,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0.3承诺在焦任何项目发生拖欠或违反劳务市场规定的,政府监督部门可以从本公司在焦缴纳的任何一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 10.4承诺本公司派驻工地项目部管理人员全部为执业行为记录良好的本公司正式职工,在工程竣工前不做人员调整 10.5承诺若任何项目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本公司五年内不以任何形式进入焦作建筑市场 3.3.1 投标有效期 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 (一)转账方式。 (二)投标保证金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户 名: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焦作焦东路支行 账 号:258548079399 2、开户银行:中旅银行焦作锦江支行 账 号: 9224100142097 项目名称:焦作市烈士陵园基础设施改造项目 以上两个账户任选其一。转账人、电汇汇款人均必须与投标人相一致,且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或汇出。投标人转帐时必须详细注明交易编号、名称等招标项目信息各项要素。因投标人未注明上述内容导致保证金无法对应项目而影响投标的,责任自负; 二、投标保证金额度: 肆万元(40000.00元)。 三、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1、到账时间:投标人应以转帐形式在2016年 月 日17时(北京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入以上帐户(以到帐日期为准)。 2、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开标前根据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现场监督人员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汇总表。 备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附投标保证金转账凭证及投标人的开户许可证。 特别提醒:会员注册请注意,上传信息基本账户要真实有效,转账时要从备案的基本账户,开标时系统会自动对账户进行匹配,不符者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已注册会员的如需修改基本信息请修改后再进行报名。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对非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为非中标候选人一次性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对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2013-2015年 (新成立企业不足3年的按已有年份计算)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3年1月以来(新成立企业不足3年的按已有年份计算)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1月以来(新成立企业不足3年的按已有年份计算)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签字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盖章为法人公章。签字不能用签字章代替。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注册造价师盖专用章并签字。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U盘形式,与正本密封在一起)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每册应采用左侧粘贴方式胶装,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建议不使用豪华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正本、副本标志 工程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厅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2016年 月 日 时00分 开标地点:焦作市人民路889号阳光大厦B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厅 5.2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抽取3名投标人代表(4名以下时共同参加)共同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查验,公布查验结果; (5)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逆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与经济 5 人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中心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请登陆发布本招标公告的媒介查看中标结果公示栏,中标结果不再另行通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0.2 中标人按规定提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0.3 评委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参与本工程的评标。 10.4 提供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原件为准,原件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或不计分。 10.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和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需证件的原件,须密封于档案袋内,袋外贴上明细,写明内容、份数,开标程序结束后交验于现场工作人员,评标结束后退还给各投标人。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一份(U盘)并在(U盘)上标注单位名称。电子文件以WORD、数据文件以EXCEL的格式提供,随投标文件正本密封递交。(注:完整的投标文件不止清单一部分) 10.6 招标文件及所有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均在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须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7日内须带条型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份、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中标项目备案书5份原件到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10.7 执行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由中标人支付。 10.8 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作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单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部分“投标报价”中的规定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原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所有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控制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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