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深圳市建设工程
直接抽签法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
招 标 人: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招标代理: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
(提醒:招标人应该将本章节空白部分填写完整)
投标人须知
致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投标人:
鉴于我方工程编号为 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拟采取直接抽签方法定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投标人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可查询“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网址:WWW.SZJSJY.COM.CN)。违反相关要求造成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
二、投标报价
施工类
本工程送审金额为419.158788万元,中标价为373.950404万元,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方法费81193.08元(税前),工程保险费:4561.06元(税后)。最终止算价以政府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三、投标担保
本工程投标人应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金额为 5万元,投标使用期从截标之日起计算,为120日历天。投标担保形式为:
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取银行出具保函。
□本工程不属于政府投资工程,采取以下担保形式(可多选):
□银行出具保函;
□专业担保企业出具保函;
□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应该在本须知第七条要求时间前将确保金送达我方(我方收款银行及帐号为: ),并领取我方出具收讫投标确保金凭证。
尤其说明:
(一)在交易中心交纳年度确保金适适用于全部工程,一律有效。
(二)采取保函担保,投标人提交投标保函应该符合本须知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实质性要求。
四、本工程抽签中标标准
由我方按相关要求在入围投标单位中直接抽取一名投标人做为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公告期间应提供投标所需相关资料原件备查。
五、投标文件组成
(一)资格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人营业执照(扫描件);
2、投标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实和拟派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证实(扫描件);
4、投标人拟派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证》或《注册建造师证》扫描件;
(二)《投标承诺书》和投标保函;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要求提交其它材料:
尤其说明:
(一)投标文件中以上所包含资料均应扫描上传。
(二)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中标公告期内,中标候选人需提供以上全部扫描上传资料原件及检察院出具投标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通知函》(近三年)供招标人核查。
六、招标公告公布
我方在交易网同时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直接确定工程协议价格或结算标准,承诺接收上述条件、符合投标条件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开始公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控制价公布至提交投标文件之日不得少于5日。
七、截标
(一)投标人经过交易网提交资格文件,投标承诺函和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无需编制技术、商务标书。
(二)投标截止后,我方经过交易网进行网上开标,并公告全部投标人名单。投标人不到现场出席开标会。
(三)若按期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我方有权将暂停或终止此次招标。我方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损失。
八、资格审查
我方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全部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交易网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审核经过投标人名单、未经过投标人名单及未经过原因。
九、抽签程序
(一)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为20名及以下,全部进入抽签步骤;
(二)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超出20名,我方按抽签标正确定15-20名(具体数量由计算机随机产生)投标人进入抽签步骤。
(三)进入抽签程序投标人,根据其在交易网提交投标文件次序依次以1、2……20排列抽签序号。
(四)由我方在上述号码中抽出一个号码,该号码对应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五)中标人经定标委员会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影响中标结果,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处罚,招标人在进入抽签步骤其它投标人中重新抽签确定中标人。
十、否决性条款
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判定为无效标,不得参与抽签定标程序: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公布日期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统计。
(二)在截标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按本须知第五条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三)《投标承诺书》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提供对应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
(五)本工程属于政府投资工程,且投标保函非银行出具;
(六)投标保函担保金额、确保期间、索赔条件、付款条件不符合本须知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实质性要求;
(七)修改招标人提供《投标承诺书》;
(八)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补充其它条款:
。
十一、协议
施工类
抽签确定中标人和我方签署施工协议将采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本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协议。
(二)本工程采取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及深圳市补充规范;标底是依据深圳市现行计价标准、根据推荐费率、使用第11期《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编制完成。材料、设备价格采取《深圳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第11期信息价,缺项部分采取市场价。
(三)协议中项目单价以本工程标底中各项目标综合单价下浮 18.47 %(提醒:同第1条确定下浮率)为准;工程量以工程结算时核实工程量为准。对于暂定价材料和设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作好价格确定工作,结算时,按我方确定价格对比标底下浮后材料和设备价格计算补差,补差部分不再下浮。
(四)施工中任何变更价款确实定均遵照上述各条款要求。
监理类
抽签确定中标人和我方签署监理协议将采取《深圳市工程建设监理协议》示范文本。
货物及服务类(不含监理)
十二、履约担保(施工类)
本工程履约担保金额不低于中标价15%,且不低于中标价和标底之间差额,即 万元。本工程履约担保形式为:
□ 银行出具保函 □专业担保企业出具保函;
本工程系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只能采取银行出具保函。
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函应该符合本须知附件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实质性要求。
附件:1、投标承诺书;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招标人、招标代理(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施工类投标承诺书(提醒:招标人必需事先将全部空格填好后发给投标人,投标人只需在招标人提供投标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按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即可)
投 标 承 诺 书
致招标人: 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方决定参与贵方工程编号为 坑梓消防站配套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抽签竞标,并完全接收贵方和招标公告一并发出“投标人须知”中全部内容。为此,我方作出以下承诺:
1、我方同意接收贵方提出本工程中标价为373.950404万元;不可竞争费:安全文明方法费81193.08元(税前),工程保险费:4561.06元(税后)。并同意中标后根据贵方“投标人须知”第2条确定标准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示范文本和贵方签署固定单价工程承包协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确保在 90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本工程,质量达成合格标准要求。(提醒:“标准”是指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招标人应该在此列明。)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确保派出合格项目管理班子组织本工程实施。
4、我方确保在收到贵方中标通知书 30 天内或在签署协议前 / 天内,按贵方“投标人须知”第11条要求,向贵方递交经贵方认可履约担保。
5、我方确保在中标后 14 天内编制完成本工程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贵方认可。
6、我方确保严格根据经贵方认可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我方确保严格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决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8、我方确保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和依据需要增加工程项目,严格根据双方协议相关要求计量和计价,并确保接收贵方要求完成变更或增加全部工程内容。
9、我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之一,愿负担一切责任并接收相关处罚。
10、我方投标担保凭证原件(■投标保函 □招标人出具收讫投标确保金凭证)和本承诺书同时递交。担保金额为(大写) 伍万元(小写)5万元。
附件:1、■投标保函原件 □招标人出具收讫投标确保金凭证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实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管理班子配置情况表
4、关键机械设备表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投标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确保人)将于 年 月 日参与贵方工程编号为 工程投标,我方接收被确保人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投标确保:
一、本确保担保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为该工程投标使用期或延长投标使用期后28日(含28日),延长投标使用期无须通知我方。
三、在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内,假如被确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受益人能够向我方提起索赔:
1. 被确保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2. 被确保人在投标使用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施工协议;
3. 被确保人在投标使用期内收到受益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四、在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内,我方收到受益人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书面索赔通知后,将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立即向受益人支付本确保担保担保金额。
五、受益人索赔通知应该说明索赔理由,并必需在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内送达我方。
六、本确保担保项下权利不得转让。
七、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届满,或我方已向受益人支付本确保担保担保金额,我方确保责任免去。
八、本确保担保适用中国法律。
九、本确保担保以汉字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确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附件3: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致 (下称受益人):
鉴于 (下称被确保人)已和贵方签署了工程编号为 工程施工协议(下称协议),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方接收被确保人委托,在此向受益人提供不可撤销履约确保:
一、本确保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 (币种) 元(小写) (大写)。
二、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在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内,我方将在收到受益人、该工程监理企业(全称: )两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定并加盖公章书面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不争辩、不挑剔、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直至本确保担保最高担保金额。
四、索赔通知应该说明索赔理由、索赔款额计算方法,并必需在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内送达我方。
五、本确保担保项下权利不得转让。
六、我方提供本确保担保后,受益人和被确保人对协议进行修订,应该将修订后协议原件送我方立案。
七、本确保担保确保期间届满,或我方向受益人支付索赔款已达本确保担保最高担保金额,我方确保责任免去。
八、本确保担保适用中国法律。
九、本确保担保以汉字文本为准,涂改无效。
确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失效后,请将原件退回我方注销)
项目管理班子配置情况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上岗资格证实
证书名称
等级
证号
专业
关键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 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
能力
备注
协议条款
编 制 说 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适适用于招标工程固定单价)》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相关要求,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修编制订。
本协议示范文本适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固定单价协议形式招标工程施工协议,适用工程范围为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本协议示范文本中所称招标工程,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要求应该招标且实际经过招标进行发包工程。
本协议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五部分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采取本协议示范文本签署施工协议时,不得对“通用条款”部分进行调整;并应将“协议书”、“专用条款”及“附件”中须双方约定事项给予明确;同时可依据工程具体情况在“补充条款”中补充约定协议内容。
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销目标复制、印刷和销售本协议示范文本或剽窃其中任何条款内容。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和解释
1 词语定义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含有本条所给予定义:
1.1 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签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3 发包人:指本协议指明实施本工程投资计划当事人,或其它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本协议中指明承建本工程、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专业工程承包人:指和发包人签署专业工程施工协议并承建该协议指定工程、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6 分包人:指经发包人认可并和承包人签署了分包协议承建本工程部分工程、含有对应工程施工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7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行使本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代表。
1.8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推行本协议中委派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协议对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对应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任命总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专业人士担任。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推行本协议中委派并取得对应资格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
1.10 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对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正当继承人。
1.11 永久工程:指依据本协议约定应实施永久性工程,包含1.14款所指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过程中所需多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含1.15款所指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二者中任何一个。
1.14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协议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某一独立工程。
1.15 设备:指预定组成或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6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泥头车):指负担本工程施工现场土石方、部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运输任务且相关证件齐全合格车辆。
1.17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全部(或租赁),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需机械、器具或物品。
1.18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依据本协议约定由发包人提供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所需机械、器具或物品。
1.19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场地和发包人在协议中具体指定组成现场一部分其它场所。
1.2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一切永久占用土地。
1.2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含施工所用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临时出入通道,和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22 协议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承包人按协议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点修复应得到价款。
1.23 追加(减)协议价款:指在协议推行中发生需要增加(降低)协议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定后按协议约定价款结算方法增加(降低)协议价款。
1.24 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担经济支出。
1.25 暂列金额: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协议价款中金额。
1.26 暂估价: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肯定发生但临时不能确定价格材料单价及专业工程金额。
1.27 计日工:承包人在协议推行过程中依发包人要求所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
1.28 现场签证: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其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包含相关责任事件所作签认证实。
1.29 交接证书:指本协议中约定有单独工期单项工程或本工程完工后,依据本协议约定签发证书。
1.3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31 完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绝对或相正确日期。
1.32 实际完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经过完工验收日期。
1.33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完工日期天数。
1.3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含法定节假日)计算从开工日期至实际完工日期天数。
1.3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全部设计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同意全部图纸、计算书和其它性质类似技术资料。
1.36 标准、规范:指协议中约定适适用于本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37 工程量清单:指依据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工程项目名称和对应数量等明细清单。
1.38 书面形式:指协议、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39 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负担责任。
1.40 索赔:指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失、而是应由对方负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
1.4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
1.42 小时或天:本协议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终一天是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终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时限最终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43 法定节假日:指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2 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2.1 本协议条款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协议条款或协议本身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协议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3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3.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出或公布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二、协议文件
4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协议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
4.1 组成协议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相互相互解释,互为说明。本协议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以下:
⑴协议书;
⑵中标通知书;
⑶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⑷通用条款;
⑸投标文件;
⑹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⑺图纸;
⑻工程量清单;
⑼双方相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统计和文件;
⑽发包人和(或)工程师相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⑾工程进行过程中相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2 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协议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一样意工程师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8条相关争议约定处理。
5 语言文字和适使用方法律、法规
5.1 语言文字
本协议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协议标准语言文字。
5.2 适使用方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 适用标准、规范
6.1 适用标准及规范
本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必需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依据标准、规范适用范围和本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择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择标准、规范。
6.2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
中国没有对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汉字译本。
7 图纸
7.1 图纸提
供和使用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相关人员进行工程检验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和本工程施工无关第三方。
7.2 保密要求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负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推行保密义务。
7.3 图纸提供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工期。
7.4 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协议约定应由其提交图纸或提交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7.5 临时工程
图纸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同意或备查。
7.6 补充图纸技术资料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点修复所需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实施。
8 通知
8.1 致承包人通知
依据本协议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员送达承包人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其它地址。
8.2 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
依据本协议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员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或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其它地址。
8.3 拒收通知
如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知,另一方以特快专递等专用条款约定方法将通知送至专用条款中指定地址,视为送达。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9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
9.1 发包人可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本协议中约定由发包人确定、同意、同意、审批等事项均应以发包人盖章或发包人代表签字为准。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
9.2 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和方法向承包人支付协议价款及其它应支付款项,并按本协议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应确保其人员配合承包人工作并遵守相关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9.3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负担相关费用:
⑴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含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处理上述工作遗留问题;
⑵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确保施工期间需要;
⑶开通施工场地和城镇公共道路间通道,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⑷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⑸办理计划、施工许可证和停水、停电、中止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批件;
⑹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
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⑼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其它工作。
9.4 发包人委托
发包人可将9.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各项工作,且未委托承包人办理,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顺延延误工期。
10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
10.1 承包人应推行本协议所约定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协议约定设计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在缺点保修期内对缺点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交通和协议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多种事物。
10.2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
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工程,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定后使用,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⑵负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护设施;
⑶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
⑷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负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罚款除外;
⑸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完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给予修复并负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方法,发包人应负担对应费用;
⑹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
⑺确保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要求,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负担因本身原因违反相关要求造成损失和罚款;
⑻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其它工作。
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
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11 工程师
工程师
11.1 发包人应在本协议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在开工前将工程师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指令必需经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1.2 工程师职权
工程师应推行本协议条款约定职责,行使本协议订明或肯定隐含权力。除协议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协议,亦无权免去承包人在协议内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推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去承包人推行协议约定任何职责和义务。
11.3 工程师权力限制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同意:
⑴公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⑵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提议且提出提议可能会提升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⑶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变动;
⑷对协议约定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⑸提出或同意索赔;
⑹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⑺协议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其它权力;
⑻专用条款中明确其它需经发包人同意权力。
不过,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同意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同意。
11.4 紧急情况时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汇报给发包人时,在不免去协议约定承包人任何职责和义务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权力,并应在事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汇报。
11.5 工程师权力委托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工程师代表(按相关要求或发包人指定必需由工程师亲自推行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任何职权撤回。任何这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相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推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推行职权时,视同工程师。
11.6 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工程师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必需时,工程师能够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书面确定。对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实施。如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以后,未收到工程师书面确定,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定要求后48小时内给回复,逾期不予回复,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定。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工程师汇报,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实施原指令决定,通知承包人。
11.7 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
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立即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同意并推行约定其它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推行义务或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11.8 工程师须公正无私
工程师在推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包含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依据协议条款约定,考虑多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定并接收检验,如发觉有不妥之处,应进行修正。
12 项目经理
12.1 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代表承包人推行本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2 项目经理签字
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一切文件(包含致发包人或工程师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
12.3 项目经理更换
承包人应确保其任命项目经理和投标文件承诺一致,并确保项目经理立即到位,确保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稳定。若任命项目经理和投标文件承诺不一致或项目经理未立即到位,发包人可根据专用条款中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对应处罚。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最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组织施工
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紧急情况且无法和工程师取得联络时,项目经理应采取确保人身和工程、财产安全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汇报。
五、转让、分包、专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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