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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标准章程.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506072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1.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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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居)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领导下,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小区)实际情况而成立村级自治组织,是深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关键举措。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常设议事决议机构,依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议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帮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需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2、应有利于推进和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表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利益。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接收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收村(居)民监督。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包含全体村(居)民利益重大问题。第八条 定时听取村委会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提议。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搜集群众意见和

3、提议,立即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应村(居)民意愿和要求。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全部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处理本村村(居)民之间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和睦相处。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组成和职责第十四条 议事会组员条件:含有一定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标准,主持正义,作风

4、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人员,有较强代表性。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组成:支村两委组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它经济、社会组织责任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通常由11-21人组成组员人数标准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标准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百分比不低于议事会组员总数50%。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组员,其它组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和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

5、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组员推选产生。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每十二个月接收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村(居)民或1/3以上村(居)民代表联名,能够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组员要求。村(居)民议事会组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六个月内无法参与履职,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经过后进行更换。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任期内,出现缺额能够补充,但不能超出要求人

6、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组员参考本章程相关要求进行。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组员必需按时参与议事会召开全部会议,可应邀参与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相关会议。第四章 议事程序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通常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依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组员或五分之一以上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小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责任人应在三天前经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它方法将会议议题和时间通知全部组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

7、告栏进行公告。议事会组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讲话材料。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议事会组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需有五分之四以上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全部会议许可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讲话权和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 村(小区)议事会表决事项立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立案。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告,接收群众监督。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责任人主持,主持人宣告会议议题、

8、会议制度,分配讲话,提请表决,维持秩序,实施程序。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该有一个或多个明确议题,对议题讲话内容必需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该逐项讨论,逐项表决。第三十条 讲话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讲话,但要得到主持人许可后才能够讲话,讲话时要起立,她人讲话时候不能打断。讲话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讲话。第三十一条 和会人员遵守讲话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讲话时间要在要求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讲话不超出两次。第三十三条 讲话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一样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讲话。第三十四条

9、主持人打断讲话时,被打断人应该中止讲话。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一样意见讲话人轮番讲话,方便充足听取意见和提议。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能够提请表决。等到讲话次数全部已用尽或没有些人再讲话时,由会议主持人对组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法进行,表决结果应该场公布。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出五分之四到会人员时,表决经过。超出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组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依据情况择日再议。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小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村(小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第四十条村(小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根据议事会组员设置固定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组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告。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经过才能生效实施。第四十三条 小区参考本章程开展工作。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和其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主动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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