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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公安单警装备管理工作,保障民警执勤、执法中依法对的使用单警装备,提高民警防护能力和战斗力,最大限度保障当前社会对公安工作新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原则》、和其她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单警装备是指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所配备个人基本装备。
第三条 全局各单位要将加强和规范公安单警装备建设工作作为加强基层基本建设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体系,依照本规定,结合各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本单位单警装备配备、训练、佩带、使用、维护、保管、储备等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保障实战。
第四条 我局公安单警装备按照“全警配备、急用先配、选配按需、逐渐到位”思路进行配备,保证单警必配装备准时配备到民警个人,以适应实战需要,并依照本单位实际需要配备选配装备。遵循“统一佩带、先训后用、依法使用”原则,采用“集中存储、个人保管、适量储备”管理模式,保证单警装备建设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二章 配备对象
第五条 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对象为我局全体在职民警。
第三章 配备项目
第六条 依照公安部《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原则》,依照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状况分为“必配”和“选配”两种类型。
“必配”是指公安单警完毕基本工作任务所必要配备装备,涉及:
1、警棍。
2、手铐。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警用制式刀具。
6、警用水壶。
7、急救包。用于紧急救护。装有止血药物、止血绷带、硝酸甘油等急救用品与药物。
8、多功能腰带。用于挂带对讲机、枪支、手铐、警棍、强光手电、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装备。
9、防割手套。
“选配”是指依照实际工作需要有选取配备装备。涉及:
10、枪支。
11、对讲机。
12、警务通。具备数据库查询功能。
13、防刺服。
14、警用装备包。用于放置警用多功能腰带及所佩装备、防刺服、防割手套等警用装备。
第七条 按照“配备适需、保障实用”原则进行配备,其中派出所民警、刑警、交巡警、治安、禁毒、经侦所有配齐必配装备及警用装备包。
第八条 枪支配备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执行,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由使用单位提出配备枪支人员范畴,局政治处审核,报市局治安部门审批。枪支使用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能分工
第九条 按照“区局统一领导、装财部门详细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格局开展单警装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政治处负责对符合配备条件民警进行资格审核,按照区局规定配合做好新增、调离人员配发、回收装备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局装备财务科协助政治处对佩带使用单警装备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等工作;负责单警装备寻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局装财部门布置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局治安大队负责做好单警枪支配备和管理工作,对配备枪支单位公务用枪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局督查队负责对全局民警佩带、使用、保管单警装备状况进行督察,配合上级督察部门做好违规违纪民警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章 训 练
第十四条 全体民警必要参加公安单警装备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使用。
第十五条 政治处要结合“大练兵”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公安单警装备使用管理培训、比武、竞赛等活动,使全体民警纯熟操作、维护保养、对的使用单警装备。
第六章 寻常管理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必要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五条禁令》。
一、佩带
(一)民警在执行徒步巡逻、交通管理、接处警、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性事件、值班备勤等公开执勤、执法任务时,必要按规定佩带公安单警装备。
(二)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执勤、执法应着制式警服,穿黑色皮鞋,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外。着夏季执勤服时,应将上衣下摆扎在裤腰内。民警着反光背心,防刺服执勤、执法时,应将多功能腰带系于制式警服和反光背心、防刺服之间。民警着警用雨衣执勤、执法时,可依照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选取佩带单警装备。
二、使用
民警在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单警装备;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可以依照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也许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也许发生严重危害后果,可以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不得故意导致人身伤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射器、警用制式刀具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结伙斗殴、殴打她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她流氓活动;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合秩序;非法举办集会、游行、示威;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立警戒线;以暴力办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其她行为,需要当场制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其她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也许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她危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其她情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行犯罪;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导致严重、急迫危险;实行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国家规定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的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急迫危险;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聚众械斗、暴动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她办法不能制止;以暴力办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动、行凶或者脱逃;劫夺在押人犯、罪犯;实行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脱;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其她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也许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使用武器:
发现实行犯罪人为怀孕妇女、小朋友,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暴力犯罪除外;犯罪分子处在群众汇集场合或者存储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合,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险后果除外。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勤、执法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武器:
犯罪分子停止实行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行犯罪能力。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单位工作实际,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配备、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单警装备寻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基层单位应配备装备管理员,定期将单警装备使用管理状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设进行汇总,上报局装财科,装财科整顿上报市局装备科。
第十九条 单警装备实行计算机管理,由综合股(科)详细负责本单位各种装备物资领发、定期检查、记帐等工作,详细登记公安机关单警装备配发人员、岗位、种类、数量及损耗、更新、变化等状况,各单位要进行定期点验,做到帐帐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枪支保管必要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公安单警装备管理除枪支外,警用制式刀具和催泪喷射器集中管理,其她装备实行集中存储和个人保管相结合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设立统同样式、统一颜色、统一材质单警装备柜,存储本单位单警配备装备,做到一人一柜,一人一把钥匙。装备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由带班领导拿钥匙,并安装防盗门等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装备安全。同步做好防火、防水、防潮等防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安单警装备寻常保养、维护由配发民警个人负责,发现单警装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单位领导,组织维修,不能修复,由装财科统一上报局领导批准,按报废解决进行回收。保证配发装备整洁有序、性能良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将单警装备出租、出借、转让、赠送,或挪作它用。
1、非执法执勤期间,民警个人单警装备一律入柜、入库保管,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允许不得带离单位。在非执法执勤等非警务活动中使用导致人员伤亡或其她不良后果,要视情节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关于领导责任。
2、发放至各单位单警装备仅限本单位民警使用,不得外借。因外借她人导致单警装备丢失、损毁按价补偿,导致人员伤亡或其她不良后果,要视情节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关于领导责任。各单位间如需互相调剂、借用必要提出书面向局装财科提出申请,经局主管局领导批准批准后,方可调剂、借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将单警装备收回,集中管理。
1、调离公安机关或退休人民警察;
2、被开除人民警察;
3、被辞退或辞职人民警察;
4、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期间;
5、停职期间;
6、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7、长期借调在外和其她无佩带单警装备必要公务活动;
8、其她不适当由个人保管情形。
第二十五条 民警因公丢失、毁损单警装备,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须由本单位领导签字,上报局装财科,报局领导审批酌情补发;因个人因素导致单警装备丢失、毁损,须按价补偿。
第二十六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公安单警装备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依法使用公安单警装备,导致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关于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报废单警装备应及时销毁。需销毁单警装备由局装备财务科统一上报市局装备财务处后按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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