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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系统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第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标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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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43.080T 47SZDB/Z深圳市原则化指引性技术文献SZDB /Z 29.2代替SZDB/Z 29.2-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送审稿(本稿完毕日期:)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1范畴12规范性引用文献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45充电站和充电桩46

2、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某些77电能质量规定108电气照明129防雷、接地和检测1310电气测量和计量1411监控系统1512充电站安全防护1513对其她专业设计规定16附录A(规范性附录)谐波电流容许值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顾客谐波电流容许值计算18附录B(规范性附录)环境噪声限值19附录C(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占地参照面积(以2台变压器、8个充电桩为例)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建设示意图21前言SZDB/Z 29-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已经或筹划发布如下某些: 第1某些:通用规定; 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第3某些:非车载充电机; 第4某些:车载充电机; 第5某些:交流充电桩; 第

3、6某些: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 第7某些: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 第8某些: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合同; 第9某些:都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 第10某些: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口; 第11某些:大电流交流充电接口通信合同。本某些为SZDB/Z 29-第2某些。本某些按照GB/T 1.1-给出规则起草。本某些代替SZDB/Z 29.2-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与SZDB/Z 29.2-相比重要技术变化如下:1、删除了原“都市电动汽车充电站”术语及原则文本中相应内容(第3.1条);2、新增充电站、充电桩有关术语(见第3章);3、新增与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垂

4、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地下车库充电站建设有关内容;4、删除了原“重要电气设备选取”内容(第6.3条);5、修改了防雷规定(第9章);6、修改了消防规定(第12.1条);本某些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某些起草单位:深圳市原则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都市发展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防雷中心、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本某些重要起草人:本某些于初次发布

5、,第一次修改,第二次修订。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某些: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1 范畴本某些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基本原则。本某些合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设计和建设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对于本文献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引用文献,仅注日期版本合用于本文献。凡是不注日期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涉及所有修改单)合用于本文献。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不不大于16A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限制GB 50016- 建筑

6、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10kV及如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19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合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 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9-1998 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DL 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7、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JBT 10215- 垂直循环类停车设备3 术语和定义SZDB/Z 29.1-界定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献。3.1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汽车,电动机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她易携带能量存储设备。3.2充电 charge从外部电源供应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方式贮存过程。3.3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具备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将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设施总称。3.4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派电力、将10

8、(20)kV变换为380V电压供电设施。3.5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充电机。3.6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充电机。若无特别阐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3.7充电桩 charging point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统称。3.8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供电装置。3.9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

9、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供电装置。3.10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充电机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3.11充电区 charging area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停车区域。3.12谐波 harmonic电力系统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正弦周期分量。3.13TN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外露导电某些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系统。 3.14IT系统 IT system电源系统带电某些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导电某些接地系统。 3.15脉波数 pulse number在一种基波周期

10、内,换流器换相次数。3.16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达)。3.17自行式立体充电站 self-propelled three-dimensional EV charging station使用自行式立体停车场充电站。车辆通过专用车道上下楼层,自行停放,且在车位旁安装充电装置,可以在电动汽车充电时对充电设备、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3.18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 vertical circulating stereoscopic charging station使用垂直循环运动车位系统存取停放车辆

11、,并在车位上安装充电设备,在垂直循环过程中同步对电动汽车充电机械式停车设备。3.19地下车库充电站 underground garage charging station在地下车库建成充电站。4 总则4.1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法律、法规、技术原则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4.2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立足电动汽车产业技术现状,同步兼顾将来发展,做到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并留有发展余地。4.3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禁止采用国家技术监督检查部门明令禁止裁减设备和材料。4.4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

12、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规定,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逐渐实行。4.5 充电站和充电桩设计应依照工程特点、负荷级别、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拟定设计方案。4.6 编制电动汽车充电站规划时,应开展对充电站电能充储一体化可行性研究,并适时对V2G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4.7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环境评价。5 充电站和充电桩5.1 充电站构成和功能5.1.1 充电站重要由行车道、充电区、供配电设施、充电装置、监控装置等构成。宜设立充电机房、监控室、设备维修室等功能区。5.1.2 具备电池更换功能充电站应涉及备用电池存储,电池更换设施及场合。5.1.3 充电站供配

13、电设施由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及其电力、控制线路等构成。5.1.4 充电站基本功能应涉及供配电、充电、监控、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涉及计费。5.2 充电桩构成和功能5.2.1 充电桩由桩体、电气模块、计量模块等某些构成。5.2.2 充电桩涉及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5.2.3 充电桩普通以成组型式进行设立,以提高其运用率。5.2.4 充电桩基本功能为供电或充电、计量和通信,扩展功能为计费。5.3 充电站类型5.3.1 充电站类型充电站类型如下:a) 公共充电站: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充电站; b) 专用充电站:为特定范畴专用电动汽车设立充电站。5.3.2 充电机配备充电机配备如下:a) 公共

14、充电站:宜按照社会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备;b) 专用充电站:宜按照相应使用电动汽车类型进行配备;c) 站内充电区停车位占地面积宜按电动汽车类型进行布置。5.4 充电站选址5.4.1 充电站选址应符合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规定。5.4.2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重要构成某些,其站址选取应兼顾电网规划规定,并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规定,并结合变电站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选址。5.4.3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获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进出。5.4.4 公共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立车道与站外

15、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立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待。5.4.5 专用电动汽车数量较多时,宜设立专用充电站。5.4.6 电动公共汽车使用专用充电站宜设立在公交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停车场附近。5.4.7 充电站应充分运用临近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4.8 在人口密集居民区和商业区宜新建或改造立体停车库,并配备相应充电设备实现电动汽车充电功能。5.4.9 充电站也可建设在符合规定地下车库中。5.4.10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激烈振动或高温场合。5.4.11 不适当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场合,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合风向下风侧。5

16、.4.12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场合和易发生次生灾害地点。5.4.13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备用场地。5.4.14 与加油加气站共建充电站,充电设备安装位置应距离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外不不大于3m,距离柴油设备外缘不不大于3m,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见GB 50156。5.5 充电站布置5.5.1 普通规定5.5.1.1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安全。5.5.1.2 充电区入口和出口应至少有两条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应设立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停发和进出。5.5.1.3 充电区单车道宽度不应不大于3.5m,双车道宽度不

17、应不大于6m。转弯半径按照电动汽车类型拟定且不适当不大于9m;道路坡度不应不不大于6%,且坡向站外。5.5.1.4 充电设施应接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立,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她车辆充电与通行。5.5.1.5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以便进站充电电动汽车驾乘人员。5.5.2 电气规定5.5.2.1 电气设备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合用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实验。电气设备布置应符合GB 50053-1994和GB 50054-1995规定。5.5.2.2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能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运营、便于维护管

18、理。5.5.2.3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立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本应恰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5.2.4 变压器室不适当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监控室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防止电磁干扰办法,保证监控设备运营正常稳定。5.5.2.5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功能房间内。5.6 充电装置设立5.6.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5.6.2 新建建筑物、居住社区等场合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立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社区等场合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

19、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办法,设立供电动汽车停放专用停车区。5.6.3 办公、生产等场合停车场宜依照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规定,按照停车位数量设立一定比例充电桩。5.6.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立接近临近配电站。5.6.5 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 即一种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立一种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管理。5.6.6 室外充电桩应安装在距地面至少200mm以上基本上,其基本底座四周应采用封闭办法,防止小动物从底部进入箱体,以满足防雨、防积水规定。5.6.7 室外充电桩外壳防护级别宜不低于IP54,其外壳宜选用绝缘材料。5.7 充电装置其她规定5.7.1 在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内设立充电装置时,

20、可在停车位后部装设固定充电接口。5.7.2 在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内设立充电设施时,宜在停车位上方装设充电设备。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机械构造建设应参照JB/T 10215。5.7.3 在地下、半地下车库充电站内设立充电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7.3.1 地下某些防水设计应依照工程实际,合理拟定防水标高。5.7.3.2 宜采用壁挂式充电设施。5.7.3.3 充电设施充电枪位置不适当低于0.6m,不适当高于1.2m。5.7.3.4 应在配电房低压侧添加绝缘监测设备或漏电保护装置。5.7.3.5 充电设施或备用电池存取间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体和乙级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与停车库分隔

21、。5.7.4 在车库内设立充电设施或充电站时配电、监控系统,应按照本规范关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应用方案进行设计和建设。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某些6.1 负荷及负荷级别6.1.1 重要用电负荷充电站重要用电负荷涉及充电机、监控装置、通风装置、站内其她动力设备及照明等。6.1.2 负荷级别依照GB 50052-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顾客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备监督管理意见(电监安全23号)中对电力顾客性质划分关于规定,按照充电站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限度,划分为下列两类电力顾客:a) 在政治上具备重大影响,或中断供电将对社会公共交通产生较大影响,在一定范畴内导致社会公共顺序严重混乱、导致企事业单位较大经济

22、损失充电站属二级电力顾客。b) 不属于二级电力顾客其她充电站为三级电力顾客。充电桩为三级电力顾客。6.2 供电电源规定6.2.1 属于二级电力顾客充电站宜由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两回路中压供电电源宜引自不同变电站,也可引自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段。每回供电线路应能满足100%用电负荷供电规定。6.2.2 属于三级电力顾客充电站由单回路中压供电电源供电。6.2.3 充电站应采用10(20)kV电压级别供电。6.2.4 交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或220V电压级别供电。6.2.5 直流充电桩应采用380V电压级别供电。6.3 重要电气设备选取充电站属于三级电力顾客充电站,所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4

23、 充电机和充电桩选取6.4.1 普通规定6.4.1.1 充电站内充电机宜选用室内型,以改进充电机工作条件,减小外部环境对充电机影响,便于运营维护。6.4.1.2 充电机应采用“一机一车”充电方式,即一台充电机在同一时间内,仅对同一辆电动汽车进行充电。不应采用主从充电模式。6.4.1.3 充电机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6.4.1.4 室外充电桩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6.4.1.5 室内充电桩应依照现场状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6.4.2 技术参数6.4.2.1 充电机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3-。6.4.

24、2.2 充电桩技术参数应符合SZDB/Z 29.5-。6.4.3 充电机容量计算a) 充电机容量计算如下:单台充电机输出容量为:(1)b)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为:(2)式中:单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单台充电机输入容量; 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充电机效率,取0.9。c) 充电站内充电机输入总容量为: (3) 式中:、各台充电机输出功率; 充电机输入总容量; 、各台充电机功率因数,取0.9; 、各台充电装置效率,取0.9; 充电机同步工作系数,取0.8。6.5 充电站配电系统6.5.1 10(20)kV宜采用单母线接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380 V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6.5.2 向同

25、一台充电机供电两回低压线路应分别接入变压器两个低压移相绕组。其她三相用电设尽量均衡分派在低压侧两个绕组中,照明等单相用电设备应接于星形结线绕组侧,各单相负荷应尽量平衡设立。6.5.3 接于变压器星形绕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接地系统,接于整流变压器三角形绕组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接地系统。6.5.4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低压进线和联系断路器之间应设立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6.5.5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备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备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立分励脱扣装置,不适当设立失(低)压脱扣装置。6.5.6 充电站内容量较大或重要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6.5.

26、7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保护应满足GB 50054-1995规定。6.6 充电桩配电系统6.6.1 充电桩接地系统宜采用TN-S。6.6.2 向充电桩供电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备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动作时间不不不大于0.1s。6.6.3 成组布置充电桩宜采用链式供电。交流充电桩配电系统应尽量做到三相负荷平衡、各相负荷矩相等。6.6.4 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6.6.5 在已建成建筑物、居住社区等场合停车场设立充电桩时,应对既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规定期,应采用相应技术改造办法。6.7 配电线路6.7.1 中低压配电线路和

27、控制线路宜采用铜芯导体。6.7.2 中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充电站内低压电缆线路宜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或聚氯乙烯绝缘类型,照明及插座线路宜选用聚氯乙烯绝缘护套电线。6.7.3 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规定回路,应使用橡皮绝缘等电缆。6.7.4 低压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似。6.7.5 低压直流供电回路,宜选用两芯电缆;也可选用两根单芯电缆。6.7.6 用于三相负荷电力电缆,其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类。用于单相负荷及直流负荷电缆,其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作为铠装。6.7.7 低压电缆截面应满足最大电流工作时,导体可以满足载流量规定,并应校验线路容许电压降,以满足电

28、气装置正常工作状态。6.7.8 为便于低压供电线路引入和引出充电桩,低压线路截面不适当不不大于120mm2。6.7.9 向充电桩供电低压电缆总长度应满足电缆线路正常泄露电流不使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发生误动作。6.8 线路敷设6.8.1 充电站站内中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进线方式,中压电缆在站内敷设途径尽量避免通过充电区等有振动和压力场合。如无法避开时,应采用穿保护管等办法。6.8.2 变压器二次侧至低压开关柜之间宜采用密集型母线槽连接。6.8.3 低压开关柜至室内充电机之间电缆线路宜采用沿室内电缆沟敷设。6.8.4 室外敷设电缆线路宜采用穿保护管埋地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规定和耐环境腐蚀规定。6.8

29、.5 直流单芯电缆不适当单根穿钢管,当需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通过磁路分隔解决钢管。6.8.6 在配电室内电气设备、母线槽正上方,不适当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6.8.7 埋地敷设地下电力管线禁止平行敷设于既有地下管道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她市政管线之间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GB 50289-1998规定。7 电能质量规定7.1 电压偏差规定供电电源电压偏差。充电站受电端电压偏差值,应符合如下规定:a) 10(20)kV及如下三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7%;b) 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7%、-10%。7.2 频率偏差规定在系统正常运营状

30、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7.3 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规定7.3.1 充电站在设计时应注重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影响,并应采用积极有效防范办法,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关于原则规定谐波控制规定,应采用有效谐波治理办法。7.3.2 减小谐波惯用技术办法如下:a) 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充电机;b) 增长充电机整流装置脉波数;c) 加装交流滤波装置;d) 三相用电设备平衡;e) 由容量较大系统供电。电动汽车充电机产生谐波分量,应满足GB 17625.1-和GB/Z 17625.6-中规定。7.3.3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限值(相电压)规定见表1。表1 公用电

31、网谐波电压(相电压)限值电网标称电压kV电压总谐波畸变率%各次谐波电压具有率%奇次偶次0.385.04.02.0104.03.21.67.3.4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谐波电流容许值规定见表2。表2 注入公共电网连接点谐波电流容许值标称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谐波电流容许值(A)23456789101112130.381078623962264419211628132410100262013208.5156.46.85.19.34.37.9标称电压kV基准短路容量MVA谐波次数谐波电流容许值(A)1415161718192021222324250.381011129.7188.6167.

32、89.97.1146.512101003.74.13.26.02.85.42.64.93.97.43.66.87.3.5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短路容量不同于表2中基准短路容量时,谐波电流容许值应进行换算,换算计算公式见附录A。7.3.6 当公共电网连接点顾客不止一种时,谐波电流容许值应按合同容量与其公共连接点供电容量之比进行分派。公共连接点各顾客谐波电流容许值计算见附录A。7.3.7 当不能满足公用电网谐波限值规定期,应在充电站低压母线侧或向充电桩供电配电站加装滤波装置。7.4 无功功率补偿7.4.1 无功补偿装置应进行优化配备,采用自动投切。应保证在最大负荷运营时变压器10(20)kV侧功率因数

33、不低于0.95。7.4.2 充电站无功补偿装置宜安装在低压侧母线上。7.4.3 无功补偿装置中关于电气参数应合理设立,能有效消除谐波对电网影响和电力系统谐波电压放大作用,同步避免产生谐振。8 电气照明8.1 照度原则充电站各场合照度原则见表3。表3 充电站各场合照度原则场合名称参照平面及其高度m照度原则值lx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备注变压器室地面100-20高低压配电室0.75 m水平面200-60监控室0.75 m水平面5001980充电机室0.75 m水平面3002280办公室0.75 m水平面3001980营业厅0.75 m水平面3002280走道地面50-80门厅地面100-仓库

34、1.0 m水平面100-60充电区地面75-20卫生间0.75 m水平面100-疏散照明地面5-8.2 照明光源8.2.1 照明光源选取应符合国家现行原则有关规定。8.2.2 普通场合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不应采用白炽灯。空间较高场合,宜采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也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8.2.3 直管形荧光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金属卤化物或高压钠灯应采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8.3 照明规定8.3.1 照明种类有工作照明和疏散照明。8.3.2 照明灯具布置时应满足各场合工作、应急、标记等规定。8.3.3 应

35、急疏散照明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8.3.4 充电室、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室、监控室、营业厅和疏散通道应设立应急疏散照明。8.4 电气照明照明配电系统中,照明和插座回路不适当由同一回路供电。插座回路电源侧应设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其额定动作电流为30mA。9 防雷、接地和检测9.1 普通规定9.1.1 充电站防雷与接地规定应满足GB 50057-和GB 50065-中规定。9.1.2 充电站防雷分类应符合GB 50057-中第3章规定。9.1.3 充电站防雷区划分应符合GB 50057-中6.2.1条款规定。9.1.4 充电站应采用防直击雷和防雷击电磁脉冲办法。9.2 防直击

36、雷规定应符合GB 50057-中第4章和第5章有关条款。9.3 防雷击电磁脉冲规定9.3.1 当电源采用 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要采用 TN -S系统。9.3.2 在需要保护空间内,采用屏蔽电缆时其屏蔽层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系统规定只在一端做等电位连接时,应采用两层屏蔽或穿钢管敷设,外层屏蔽或钢管应至少在两端,并宜在防雷区交界处做等电位连接。9.3.3 当互相邻近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线路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可通过接地线、PE 线、屏蔽层、穿线钢管、电缆沟钢筋、金属管道等连接。9.3.4 充电站内变压器、高低

37、压开关柜、充电装置、照明配电箱、监控设备、照明灯具金属外壳等重要金属物,应就近连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和电气设备、信息系统共用接地装置上。9.3.5 电涌保护器安装位置、放电电流和有效电压保护水平等选取应符合表4、表5和GB 50057-中6.4条款规定。的确是引用表1和表2吗?如果不是请修改一下。表4、5表4 建筑物内 220V/380V配电系统中设备绝缘耐冲击电压额定值原则正文没有提到这个表格已修改设备安装位置电源处设备配电线路、分支线路设备普通用电设备充电机、监控设备耐冲击过电压类别类类类类耐冲击电压额定值 kV642.51.5表5 直流电源设备耐冲击过电压额定值原则正文没有提到这个表格同

38、上设备名称额定电压V (d.c)混合冲击波冲击电压(kV)冲击电流(kA)DC/AC逆变器-24或-48或-600.50.25DC/DC变换器机架直流电源入口直流配电屏-24、-48、-601.50.75注:混合波开路电压为1.2/50s,短路电流8/20s。9.4 接地规定9.4.1 充电站低压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某些保护接地、保护等电位联接接地极,可与建筑物雷电保护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4。9.4.2 充电站内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办法,应符合GB 50057-中4.5.6条款规定。9.5 检测办法9.5.1 基本规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资

39、质和资格。9.5.2 检测分类和检测周期9.5.2.1 定期检测a) 安装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b) 其她场合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9.5.2.2 新建建筑物检测依照施工进度,对隐蔽工程实行分段跟踪检测,工程竣工后实行验收检测。9.5.2.3 改、扩建建筑物检测工程竣工后实行验收检测。9.5.2.4 防雷产品检测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投入使用。防雷产品使用,应当到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市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0.1 普通规定10.1.1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精确度规定应符合GB

40、/T 50063-和DL/T 5137-规定。10.1.2 电测量装置和各类电能计量装置电流、电压及附件、配件精确度规定应符合GB/T 50063-和DL/T 5137-规定。10.1.3 表计测量范畴和电流互感器变比宜选取在额定运营时标度尺2/3左右处。10.1.4 电能表标定电流应依照实际用电负荷选取,应保证最大电流不超过电能表额定最大电流,经常性负荷电流不低于电能表标定电流20%。10.2 表计设立测量和计量表计设立见表6。表5和相应表6序号不一致已修改 表6 测量和计量表计配备表同上表计种类安装地点变压器高低压侧进线充电机回路联系断路器无功补偿充电桩供电回路充电站低压母线AVWhVAR

41、h注1:电流表宜三相配备。注2:电压表按低压母线设立,可以通过转换开关测量三相线电压、相电压。10.3 表计类型10.3.1 电能表宜采用电子化、低损耗电子式电能表,也可采用长寿命机械式电能表。10.3.2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四线电能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应选用三相三线电能表。10.3.3 电能表规格宜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11 监控系统11.1 监控系统构成充电站监控系统由网元层、站级监控层和网络管理层构成。11.2 监控系统功能11.2.1 监控系统将充电站充电机、充电车辆、视频监视、火灾自动报警及站内其她设备状态信息、参数配备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应用微机及网络通信

42、技术,构成完整自动化及管理系统,实现站内设备监视、保护、控制、管理和事故状况下紧急解决。11.2.2 充电桩有关信息宜通过专用通信网上传至配电站终端,并由该终端上传至有关系统。11.3 监控系统电源充电站宜设立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以满足站内监控系统需要。其容量宜按3kVA冗余配备。11.4 其她充电站监控内容与规定详见SZDB/Z 29.6-。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2.1 建(构)筑物防火12.1.1 充电站建构筑物防火应符合GB 50067规定。12.1.2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合正上方或正下方,当与有爆炸危险建筑物毗邻时,应满足GB 50058-1992规定。12.1.3 充电站

43、内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与其她部位隔开,门应向疏散方向启动;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她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中间隔墙上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双向弹簧门。12.1.4 充电站内监控室、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与其她部位隔开,监控室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门应通向无爆炸、无火灾危险场合;当设计房间额定人数不大于15人时,门宽及楼梯宽度不应不大于0.9m,当设计房间额定人数不不大于或等于15人时,门宽及楼梯宽度不应不大于1.1m,非抗爆构造设计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危险方向设立。12.1.5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入口处、电缆竖井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用防止电缆火灾蔓延阻燃或分隔办法,并应依照充电站规模及重要性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办法:a)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孔洞;b)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c) 可使用耐火电缆。12.1.6 在汽车库内建设充电站时,汽车库就符合GB50067中关于汽车库消防规定;12.1.7 设立消防设施和充电装置位置处应设立明显标记。12.2 电力设备防火12.2.1 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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