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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判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判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判定,规范价格判定行为,提升价格判定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实施《贵州省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管理措施》,促进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据《中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相关统一赃物估价工作通知》、《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判定管理措施》和国务院清理整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相关印发〈相关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通知》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财物是指多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财物,包含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产、事故定损和其它多种涉案有形、无形财产。
第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置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涉案财物价格判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要求外,本规程适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案财物价格判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根据本操作规程出具价格判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定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实施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格依据。
第二章 价格判定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置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价格判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机关;
(二)含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含有对应组织章程和必需管理制度;
(四)含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涉案财物价格判定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含有技术职称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30%;
(六)价格认证中心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价格判定人员必需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时参与业务培训,按要求进行资格年审。价格判定人员必需遵遵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如有下列行为,必需负担对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一)以个人或其它机构名义接收委托,承接业务;
(二)违反价格判定分级管理及复核裁定相关要求,超越权限受理委托;
(三)和委托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申明,不回避,继续参与判定;
(四)不按法律、法规要求或要求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判定;
(五)不调查,不研究,不笔录,以个人好恶撰写价格判定结论书;
(六)违反相关保守秘密要求,私自将判定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第三者或当事人;
(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私利,随意抬高或压低判定结果,出具不真实判定结论书;
(八)接收或采取多种方法向委托人或当事人索取贿赂和其它好处;
(九)在判定过程中接收委托人或当事人宴请。
第三章 价格判定程序
第七条 价格判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要求有权处理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查封、扣押、追缴等财物价格或拍卖底价判定,委托人为查封、扣押、追缴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 价格判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判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委托价格判定标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起源和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情况、财物性质(指偷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判定目标、判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依据需要附相关实物或图片、协议、图纸、产权证实、技术说明、质量判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统计,涉案财物如有图片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问询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相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
(三)委托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第九条 属于以下财物不作价格判定:
⒈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⒉国家文物管理局要求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⒊国家要求关键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和权属不清纠纷财物;
⒌国家要求其它不准进入流通领域财物。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需由两名以上价格判定人员参与,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涉案财物判定,应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进行技术判定,做好技术(质量)判定结论,并在判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⒈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财物填报表次序对判定标进行现场勘验。核实判定标。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置价格、产权归属、关键用途、功效、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情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它和该财物价值相关内容。依据勘验情况现场确定单项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觉遗漏、反复和和委托不符情况,应立即和委托人联络确定,必需时变更委托。
⒉勘验方法:对价值高涉案财物,应逐一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成批财物,可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检验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4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判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统计。
⒊技术判定:经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判定所需基础资料时,价格判定人员须借助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物进行技术判定。委托人未提供判定物质量情况,判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判定后,再进行价格判定。需要抽样判定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抽样。
(二)市场调查和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和判定目标、价格类型、判定基准日期相一致,采价点通常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不合理原因,采集和价格类型相符合真实成交价。价格判定人员在调查前先依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机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具、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方便按类进行调查。
⒈进行价格调查:
⑴按国家要求定价形式进行调查。判定标属于国家定价品种,采集国家要求价格;判定标属于国家指导价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中准价、最高限价和市场价格水平;判定标属于市场调整价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
⑵按判定标性质、判定目标分别采集不一样经营单位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给价;批量大财物和批发企业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具和零售企业货物采集经营单位批发、零售价格。
⑶特殊财物价格调查。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相关部门作品质判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价格;通常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⒉价格指数调查
一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判定当期价格,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判定价格正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小类价格指数。
⒊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价格资料;相关部门编印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发表载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各期分类价格指数;相关部门公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价格判定基准日。
基准日确实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要求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日期为准。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应按以下标正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判定基准日通常为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一样作案日,应依据不一样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判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判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通常以司法或行政实施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判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判定日为价格判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通常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判定基准日,或以委托人约定时间为价格判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通常以抵押协议生效时间为价格判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货物,以要求期限最终一日为价格判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判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判定基准日。
(六)其它涉案财物通常以委托价格判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时间作为价格判定基准日。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判定时当地同类财物质量情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判定。所谓“当地”通常是指该地行政区域内。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能够邻近地域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输费用等原因影响。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该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委托书》之日起,通常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判定结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价格判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判定结论书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必需由价格判定小组组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责任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公章后生效。《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应载明:
(一)价格判定标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情况、判定目标、判定日期。
(二)价格判定标现存地点、现实情况及判定说明。
(三)价格判定原因分析、判定依据、判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判定结论。
(五)判定结论需要说明其它情况和相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含有执业资格价格判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责任人署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 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后,又发觉了新情况、材料等依据或有异议,应该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判定或重新判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有复核裁定资格地(州、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判定结论书》有异议,能够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判定、重新判定或复核裁定。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提出复核裁定关键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关键理由依据,和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提供方和搜集依据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判定、补充判定或重新判定结论书;
(五)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六)委托人联络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二)司法机关根据当初法律已经结案;
(三)按相关要求,司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判定;
(四)案件当事人未经办案单位许可自行委托;
(五)委托人自收到价格判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之间委托判定目标、范围、提供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七)价格判定后标物形态发生改变或灭失;
(八)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通常应在受理复核裁定7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四章 价格判定方法
第十六条 因为价格判定目标不一样,价格判定特定条件不一样,可选择不一样判定方法;并依据物价部门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相关数据,和经过当地市场价格采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判定结论。
第十七条 价格判定基础方法有市价法、成本法、收益法、教授法。通常涉案财物价格判定可依据情况选择一个方法,关键财物应选择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十八条 市价法。是指经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和价格判定标相同或近似参考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原因,将判定对象分别和参考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判定标价格。
(一)基础计算公式。
判定值=参考物市场价格×(1±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效调整系数)
(二)现行市价法适用条件:存在三个及三个以上含有可比性参考物;价值影响原因明确,而且能够量化。
第十九条 成本法。是指依据价格判定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价格,减去已发生实体性、功效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一)基础计算公式。
判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效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或=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二)成本法适用条件:必需含有被判定财物完整资料,包含制造材料或新型替换材料及其价格,和设计标准、格式和技术参数等。
(三)采取成本法计算出价值不低于该财物清理变现净收益。对于基础能够正常使用财物,其成新率不低于15%,判定值不低于重置价15%。
第二十条 收益法。是指经过估算判定标未来预期收益或潜在收益并折算为价格判定基准日现值。
(一)基础计算公式。
判定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收益现值之和
(二)收益额。是指标使用带来未来或潜在收益期望值,必需是由判定标直接形成收益。收益组成能够是税后利润、现金流量或利润总额,具体选择要视标类型和判定目标确定,并和折现率保持一致。
(三)折现率。是指将未来有限期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比率,由判定人员以涉案财物行业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其社会收益水平和企业、判定标收益水平及其未来改变情况综合确定。折现率通常包含无风险利率、风险酬劳率和通货膨胀率。其中无风险利率可等于十二个月期存款利率或国库券利率,风险酬劳率可依据判定标所在地域经济情况及未来估计判定标用途及新旧程度等确定。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含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和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通常不超出12%,风险酬劳率不超出4%。
第二十一条 教授法。是指对书画作品、古董、昂贵珠宝制品等价格判定标,因为其独特或唯一特征,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差异悬殊,而造成价格相差甚大,可比性差,进行价格判定可采取教授法,应该选择有代表性教授3人以上进行咨询。
第五章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判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刑事案件财物价格判定应遵照以下标准:
(一)对于因销赃、浪费、丢弃、损坏无法勘验判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和价格判定相关失主、证人陈说、证言和有效凭证和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确定(出具证实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判定依据。
(二)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按指导价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整价,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可按市价法或成本法进行判定。
(三)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判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依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四)单位和公民全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标准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初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按当初市场价中等价格计算。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财物,应以判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为基础,结合判定标新旧程度确定。
(五)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相同大牲畜中等价格计算。
(六)金、银、珠宝制作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七)外币,按价格判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卖出价计算。
(八)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通常文物(包含古玩、古字画等),根据国有文物商店通常零售价计算,或依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判定,按市价法或教授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考本项计算。
(九)以牟利为目标,盗接她人通信线路、复制她人电信号码,偷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要求费用计算;销赃数额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要求费用,偷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十)明知是盗接她人通信线路、复制她人电信号码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偷窃数额按正当用户为其支付电话费计算。偷窃数额无法直接确定,应以正当用户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平均电话费推算;正当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按实际使用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十一)盗接她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偷窃数额按本条第(十)项要求计算;复制她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偷窃数额按本条第(九)、(十)项要求偷窃数额累计计算。
(十二)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按委托人和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实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成本、工时费计算;网站不能恢复,按委托人和价格认证中心共同核定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成本、工时费计算。
(十三)偷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按其偷窃或损坏成本加直接成本和直接损失计算。
(十四)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查封、扣押、追缴、没收物价值,应该结合判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用成本法或市价法计算。
(十五)残次品、假冒伪劣财物,有价值,以实际价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收购价格计算。
(十六)不记名、不挂失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管能否立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利息、奖金或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该种股票成交平均价格计算。
(十七)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假如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如活期存折、已到期定时存折和已填上金额支票,和不需证实手续即可提取货物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利息或可提货物价值计算。假如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按实际兑现财物价值计算。
(十八)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对没有上市交易通常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合适利息计算。
(十九)对无法勘验到判定标在判定基准日实物质量情况,可采取价格咨询形式。
(二十)同种类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个价格购进,能够分清,分别计算;难以分清,应该按这类财物中等价格计算。
(二十一)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同期收益和所处生长阶段和能否续种等原因折累计算。
(二十二)果树价格判定,按果树生长久不一样阶段并分别不一样品种计算。幼树期:按核实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初果期:在幼树期计算基础上,加上按当初当地果实收购价格计算未来三年平均产值;盛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平均产值乘以幼树龄计算;衰果期:按前三年收购价格计算年平均产值计算。
(二十三)水、电按国家要求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第六章 常见涉案财物价格判定规程
第二十三条 通常机器设备价格判定程序及方法。
(一)价格判定准备工作。
⒈具体查阅委托人提供判定标权属证实、原始票据、帐册统计等资料;
⒉实物现场勘察;
⒊搜集整理相关市场价格、供需情况、物价指数等资料;
⒋按判定标具体情况,组织价格判定力量,除专职价格判定人员外,如有需测试运转情况机器设备,应请操作人员参与,如需测定磨损程度,判定成新率,应请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对优异机器设备判定,还需请行业教授参与判定;
⒌设计印制价格判定业务表格,平时有准备,能够选择适用通用表格,有特殊情况,另作准备。填制表格时,可逐类逐项妥为填列,以保障价格判定工作有序进行,使价格判定工作规范化,也有利于提升价格判定正确程度。
(二)清查盘点判定标物。
价格判定人员会同委托人员共同逐项查对判定标和委托价格判定表所列是否相符(包含品种、数量、存放地点和产地、厂牌、技术参数、出厂年月等和实物是否相符,实物和填表、账册统计购置时间、原始价格、已提折旧、账面净值等内容是否相符)以确定价格判定统计真实和完整。
(三)对判定标作技术检测。
有些数据或实物内存质量,单从外观上或不全方面、遗漏书面统计上是找不到,判定时需要请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用科学技术手段或经验来确定。对通常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定可参考附录6: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定标准参考表。
(四)确定机器设备基价。
⒈经济案件中,通常以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作为基价。
⒉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纪检监察案件中通常以原始购进价作为基价,当原始购进价低于现行市场价或难以确定时,能够经济案件认定标正确定基价。
⒊确定市场中等价格标准:
⑴大型设备以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给价为标准;
⑵大批量财物和批发企业货物以市场中等批发价格为标准;
⑶小型财物、个人用具和零售企业货物以市场中等零售价格为标准。
⒋进口机器设备,一时难以采集到市场价格,参考中国同型产品市场价格确定基价。
(五)依据机器设备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1: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4: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定标准参考表)。
(六)价格判定方法。
⒈成本法。计算公式为:
判定值=重置价-实体性贬值-功效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重置价×(1-实体性贬值率-功效性贬值率-经济性贬值率)
或判定值=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重置价分为复原重置价和更新重置价。计算方法有:
①重置核实法,也叫直接法。它是指按机器设备成本组成,把以现行市价计算全部购建支出按其计入成本形式,将总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原来估算重置价一个方法。直接成本是指直接能够组成机器设备支出部分,如机器设备购价、安装调试费、运杂费、人工费等。间接成本是指为建造、购置机器设备而发生管理费、设计费等。
②物价指数法:
重置价=历史价格×
或=历史价格×原始购建时至判定基准日物价变动指数
式中:物价指数基期为100。
③功效价值法(也称生产百分比法):
重置价=×参考物重置价
④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价=参考物重置价×(判定标产量÷参考物产量)
进口设备重置价组成:现行国际市场离岸价格(FOB)+境外途中保险费+境外运杂费+进口关税+增值税+银行及其它手续费+中国运杂费+安装调试费
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1-有形损耗率
成新率=
或=
⒉市价法。计算公式为:
判定值=参考物现行市场价格×成新率
第二十四条 汽车价格判定。
(一)登记并查对汽车厂牌、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统计项目,检验汽车是否发生过较大损伤、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及其程度,查验汽车发动机、车架、车身等关键部件性能、损耗情况。
(二)一次性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能够计入汽车基价内,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人基价;但判定基准日以前没有发生销售行为,车辆购置附加费不计入汽车基价内。
(三)进口汽车基价,应包含汽车进口到岸价(或离岸价加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关税、消费税和增值税和第2项所要求内容。
(四)对判定基准日离委托价格判定时间较长汽车,确定其基价时应考虑其间物价变动指数。
(五)以汽车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情况、 有没有损伤、事故及有没有缺件等原因)为依据,并参考该车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可参考附录5: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若属被盗汽车,则被告人作案后所耗里程及损坏不予折旧。
(六)经相关技术部门判定,汽车达成国家要求破旧汽车报废标准,按报废汽车回收价格认定其价值。
(七)汽车价格判定计算公式:
判定值=价格判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判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二十五条 摩托车价格判定。
(一)登记并查对摩托车厂牌、型号、产地、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和购车时间、行车证登记日期、累计行驶里程及其它需要统计项目,查验摩托车车况(包含该车发动机性能、累计行驶里程和有没有较大损伤、非正常使用损耗、缺件及外观情况等原因)。
(二)多种附加费不计算在基价内。
(三)依据判定基准日车况确定摩托车综合折旧率或综合成新率(可参考附录5: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四)摩托车价格判定计算公式:
判定值=价格判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判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二十六条 拖拉机价格判定。
(一)拖拉机价格判定,应以拖拉机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如发动机性能、车身、车架情况及有没有较大损伤、非正常使用损耗、缺件等原因)为关键依据,同时参考拖拉机行驶里程,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
(二)拖拉机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5: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三)达成国家要求报废标准拖拉机,按报废拖拉机回收价格计算。
(四)拖拉机价格判定计算公式:
判定值=价格判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判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山地车、助力车、变速车、客货运三轮车、人力车价格判定。
(一)登记并查对委托价格判定自行车、山地车、助力车、变速车、客货运三轮车和人力车(以下简称非机动车辆)厂牌、规格、型号、产地、车牌号和购车时间及其它需要统计项目。
(二)以非机动车辆原始购进价或基按时间内当地市场中等零售价格,确定其基价。
(三)依据非机动车辆使用情况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包含性能、外观、使用保养、实际使用年限等)。
(四)非机动车辆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5: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参考表。
(五)非机动车辆价格判定计算公式:
判定值=价格判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判定基价×综合成新率
第二十八条 车损价格判定。
(一)整车价格判定。
在国家要求使用年限内,以重置价为基价,根据成新率进行判定,即综合车辆购置时间、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实际车况诸原因确定成新率。
超出国家要求使用年限,根据报废车辆回收价格进行判定。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许可延缓报废,以重置价为基价,根据成新率下浮20%-30%进行判定。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车辆,能够依据相关凭证,根据毁损时车辆价格,扣除报废回收价格推算,进行价格认证。
当政府实施价格干预等紧急方法时,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计价。
整车价格判定应包含国家要求一次性交纳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
(二)零配件价格判定。
应采取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步骤等原因进行判定。
进口零配件标准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型零配件,亦可按海关验证报价加运至当地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整车价格百分比判定。
发动机箱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15%
变速箱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8%
前后桥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17%
车体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60%
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占整车价格:
车门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3%
座椅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2%
音响占整车价格百分比 1.5%
现场判定标准上不设待查项目。
(三)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更换:
影响安全行驶;
修复价格超出单项零配件价值50%以上;
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
(四)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标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价格判定。
(一)登记并查对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厂牌、型号、附件和购机时间、入网时间及其它需要统计项目,查验该机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情况。
(二)刑事案件中偷窃、 抢劫案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基价不计算其一次性缴纳费用及预付电话费;贪污、受贿等案基价计算其一次性缴纳费用及预付电话费(未入网开机除外),一次性缴纳费用及预付电话费通常以价格判定基准日价格计算。
(三)基价中应计算机身和随机附件(电池板、充电器和其它附件)价值。
(四)依据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使用年限和使用情况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可参考附录1: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4: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定标准参考表);凡超出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移动电话机或寻呼机,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年限,确定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一次性缴纳费用及预付电话费不计折旧。
(五)手持式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价格判定计算公式:
判定值(通常案件)=基价×(1-综合折旧率)
判定值(贪污、受贿案件)=基价×成新率+(一次性缴纳费用及预付电话费)
第三十条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判定。
(一)登记并查对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产地、厂牌、型号、附件和出厂时间、购置时间及其它需要统计项目,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产品应具体登记其硬件、软件技术指标;查验办公设备、家用电器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情况。
(二)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参考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1: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4: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定标准参考表。凡超出折旧年限尚在使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可参考判定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型财物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值。
(三)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判定计算公式:
判定值=价格判定基价×(1-综合折旧率)
或=价格判定基价×成新率
第三十一条 土地价格判定。
(一)确定价格判定对象及权利情况。
确定土地坐落、编号、面积、用途和环境等;明确使用权人及租佃人;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情况、土地使用期限是否有纠纷。
(二)确定价格判定目标。
明确是对土地何种价格进行判定。
(三)搜集相关资料和价格判定依据。
⒈判定地块相关资料,如地契、地籍资料、城市计划资料和判定地块所处地段等级资料、地块批租文件资料等;
⒉地产市场买卖、租赁实例资料;
⒊相关地价相关政策要求,影响地价原因资料;
⒋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四)现场查勘和测量。
⒈判定地块形状、坡度和面积;
⒉地质、水文条件;
⒊地上物和地下物布设情况;
⒋判定地块经济、地理环境,包含:地块临街深度,周围市政设施条件和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和环境污染情况等。
(五)选择成本法,分析测算地价。
⒈估算判定地块开发建设总成本;
⒉估算开发建设完成后能实现市场销售或租赁(包含转租)价值,市场经营总费用和投资回收周期;
⒊估算开发建设和经营投资盈利率;
⒋采取成本法计算出地价:
判定值=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税费+利润
计算土地取得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费用,包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及安置补助费等;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及拆迁安置赔偿费用,标准按各地要求。
计算土地开发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事业建设配套费和小区开发配套费。
计算投资利息:在用成本法判定土地价格时,投资包含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两大部分。土地取得费在土地开发动工前即要全部付清,在开发完成销售后方能收回,计息期应为整个开发期和销售期。土地开发费在开发过程中逐步投入,销售后收回。若土地开发费为均匀投入,则计息期为开发期二分之一。
计算投资利润:利润计算基数能够是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也能够是开发后土地地价。计算时,要注意所用利润率内涵。
(六)计算地价修正。
为了确保土地价格合理,需要对计算所得到地价进行必需修正。修正地价关键依据有:
⒈土地价格改变趋势估计资料;
⒉地产市场成交实例资料;
⒊判定地块市场供求竞争情况;
⒋投资者心理情况改变;
⒌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房屋、构筑物价格判定。
(一)委托人需提供资料。
⒈委托书;
⒉提供房屋、构筑物全部权证或足以能够证实房屋、构筑物产权凭证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证件;
⒊对异产同幢房屋、构筑物价格判定,委托者应提供明确属于其全部产业价格判定部位和公用部位产权划分情况有效资料;
⒋其它相关资料。
(二)价格判定前准备。
⒈资料准备:⑴产权资料;⑵房屋、构筑物建筑资料;⑶市场交易资料;⑷土地资料。
⒉工作和时间准备:⑴测估工具;⑵指定工作计划,统一步骤,全方面安排,按期完成。
(三)现场查勘。
⒈查对判定房屋、构筑物位置、结构和面积、地段、朝向和层次及层高;
⒉查勘房屋、构筑物内外装修、设备,掌握建成年月及其使用维护情况;
⒊勘测绘图及摄影。
(四)房屋、构筑物折旧。要结合土地使用期限来确定(可参考附录6: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附录7: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五)房屋、构筑物价格计算。
⒈市场法。
⑴使用条件:市场法适适用于有充足房屋、构筑物交易实例情况。通常应含有以下条件:①要有一定数量正常交易实例,通常交易实例不少于3个;②选择交易实例和判定标含有很好可比性;③交易时间和判定基准日尽可能靠近,如有时间差异,应作对应调整;④交易应含有透明性、公平性和有效性;⑤交易实例和判定标在土地出让年限和使用需求方面应基础一致。
⑵判定步骤:①搜集交易实例:交易双方情况及交易目标、交易实例情况、成交价格、付款方法等;②选择可比实例:和价格判定标类似,成交日期和价格判定基准日相近,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③建立价格可比基础:进行统一换算,使表述口径一致;④交易情况修正:测定多种原因对交易价格影响程度,利用修正系数,修正求得可比实例正常价格;⑤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成交价格修正到价格判定基准日价格;⑥区域原因修正:将可比实例相对于外部环境差异所造成价格差异排除;⑦部分原因修正:新旧程度、装修水平、设施设备、平面部署、工程质量、建筑结构、楼层、朝向等;⑧综累计算:
判定值=买卖实例单价×(1±房屋差异性调整率)
×
式中:买卖实例单价单位为元/建筑平方米。
⒉成本法:
⑴确定重置价:①土地取得费用;②开发成本;③管理费用;④投资利息;⑤销售税费;⑥开发利润。
⑵确定房屋、构筑物成新率。
成新率=
⑶综累计算。
判定值=重置价×综合成新率
⒊收益法:
⑴搜集相关收入和费用资料;
⑵估算潜在毛收入;
⑶估算有效毛收入;
⑷估算运行费用;
⑸估算净收益;
⑹选择合适折现率;
⑺选择适宜计算公式求出收益值。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价格判定。
(一)影响无形资产价格关键原因。
⒈成本。无形资产中可确指成本通常包含科研投入、判定费、专利申请费、专有技术保护费、商标注册登记费、相关人工、资金、物资等花费。因为脑力劳动占无形资产活劳动花费绝大部分,所以应对科研人员劳动量加倍计算。
⒉效益。关键指无形资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⒊技术成熟程度。价格判定时应认真分析其成熟程度、行业水平、国际中国著名度、利用风险等,方便对其价值进行修正。
⒋技术寿命周期。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确定通常方法是:
⑴按设计年限确定。
⑵按协议或协议要求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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