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国务院
1 总则
1.1 编制目标
落实落实“预防为主、主动消亡”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紧急事务,确保国家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立即、准备充足、决议科学、方法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 基础标准
1.4.1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准,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本预案包含国家相关部门,应依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推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方法,尽职尽责、亲密协作、形成协力,确保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在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4 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各项方法,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重、特大森林火灾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理适当。
l.5 预案开启条件
关键火情汇报国务院后,国家林业局亲密注视火情动态改变,假如火场连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关键设施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地方政府请求救助或国务院提出要求时,经国家林业局关键责任人同意,立即开启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方法。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开启后,国家林业局立即成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具体负担应急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支持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主动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1 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应对方法,帮助地方政府立即扑灭火灾。具体负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 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本预案开启后,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立即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负担任务函告国家相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预定方案立即行动,主动配合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3 预警、监测、信息汇报和处理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国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常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升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验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方面提升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3.2 火险估计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久预报,国家林业局分析各关键防火期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国公布火险形势宏观估计汇报;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国二十四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国家林业局经过森林防火网站向全国公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在中央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国公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方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立即掌握热点改变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汇报;经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亲密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3.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依据天气趋势,针对关键火场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立即扑灭森林火灾发明有利条件。
3.5 信息汇报和处理
3.5.1 通常火情,由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林火日报、林火月报要求进行统计,上报国家林业局。出现重大火情时,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汇报国家林业局。
3.5.2 出现尤其重大火情时,国家林业局应立即如实向国务院汇报,最迟不得超出4小时。
4 火灾扑救
4.1 分级响应
依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根据分级响应标准,立即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等级和对应职责。通常情况,伴随灾情不停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等级也对应提升。森林火灾响应等级按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关键设施和原始森林;和需要国家支持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国务院可依据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林业局请示,授权国家林业局局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深入方法时,国家林业局另行请示国务院。
4.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连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关键设施和原始森林,或发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域、危险性较大森林火灾;国外大面积火场距中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组成较大威胁火灾等五种火情之一时,国家林业局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立即向国务院和相关支持保障部门汇报(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国家林业局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l.3 Ⅲ级响应
发觉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需在火场设置扑火前线指挥部;二十四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持扑救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调度和科学组织指挥。
4.2 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与扑火全部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伴随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等级随之提升,人员组成对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逐层指挥体系。依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后,各项工作分指挥部根据总指挥部统一布署能够全权负责本战区组织指挥。武警森林部队在实施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置对应等级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标准
4.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关键设施安全。
4.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根本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个方法和手段进行扑救,降低森林资源损失。
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它经过训练或有组织非专业力量为辅标准。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措施,建立扑火、清理和看管火场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足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通信通畅。必需时,国家林业局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给急通信辅助保障。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需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改变,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立即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方法,有组织、有秩序地立即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主动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需时卫生部组织医疗教授帮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4.8 扑火力量组织和动员
4.8.1 扑火力量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需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员、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4.8.2 跨区支援机动力量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依据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扑火指挥部可调动其它省区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标准上以武警森林部队为主,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军队为辅;就近支援为主,远距离支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初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支援梯队次序。
4.8.3 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以铁路输送方法为主,特殊情况请求民航部门支持实施空运。
4.9 火案查处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4.10 信息公布
4.10.1 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公布应该立即、正确、客观、全方面。
4.10.2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国家林业局公布。
4.10.3 信息公布形式关键包含授权公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收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公布会等。
4.11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依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林业局适时宣告结束应急期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理
5.1 火灾评定
国家林业局依据飞机拍摄火场照片和省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定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要求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立即医治,并关键确保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立即进行全方面工作总结,关键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收经验教训,提出改善方法。国家林业局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汇报。
6 综合保障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和火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置和扑火需要相适应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足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网站负责公布天气形势分析数据(气象局提供)、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象、电子地图、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议信息支持。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关键武装专业扑火力量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准备,确保有足够扑火梯队。多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相互支持、主动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贮备保障
省、市、县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各自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任务,建立对应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贮备所需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国家林业局在关键林区设置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贮备一定量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用于各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补给。
6.4 资金保障
处理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含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林业院校和森林防火科研机构森林防火教授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国家林业局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教授信息库,聚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教授学者全方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6 培训演练
6.6.1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和林区广大干部职员、群众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升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置必需扑火机具,进行必需扑火知识讲座,以确保高素质扑火后备力量。
6.6.2 为确保本预案顺利实施,国家林业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预案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关键火情之一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出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出300公顷还未扑灭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关键设施森林火灾;国外火场距中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组成较大威胁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相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国家处理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方法,预案实施后应组织评定并视情立即修订。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要求实施;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追究,依据国务院《相关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要求》及相关要求实施。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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