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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界限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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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反垄断26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消费者权益保护视角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界限研究徐曼摘要:消费者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其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即包含“维护消费者权益”。2022 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新增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该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何不同?本文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出发,论证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而将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界定为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得出以垄断行为是否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标准来划定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关键

2、词: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提起人一、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首先,反垄断法规定,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垄断行为所侵害的消费者权益具有公共性。其一,垄断行为针对的是可能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不特定消费者,其侵害结果具有不特定性;其二,垄断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往往是通过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抽象权利来获取高额利润,其侵害具有非经济性。1故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保护具有公共性的消费者权益。其次,维护消费者权益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的宗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中即包含了“维护消费者利益”。有学者认为不能

3、将消费者权益列为反垄断法直接保护的法益,2针对这类说法,亦有学者指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是工具性的。3本文认为,无论消费者权益是否为反垄断法直接保护的法益,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市场竞争秩序的法,本身即包含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突破传统诉讼机制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消费者与垄断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消费者根本无法提起诉讼,而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则可以突破传统诉讼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综上,反垄断民事

4、公益诉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以作为消费者遭受垄断行为侵害而无法提起诉讼或者不愿提起诉讼时的一种救济措施,而保护消费者权益可以提高公众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促进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二、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院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已经被反垄断法所认可,一方面,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另一方面,由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且迎合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属性。自2012 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后,检察院便一直

5、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起诉人,检察院在公益诉讼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故检察院可以成为反垄断法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二)消费者协会可以成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判断消费者协会是否为适格原告,主要看该垄断行为是否满足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即该垄断行为所损害的利益是否为公共利益以及所侵害的主体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本文认为,消费者协会可以成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反垄断27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1.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所称的“公共利益”即为

6、“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仅需判断垄断行为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即可。根据美国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消费者福利”的概念,自由选择和不受妨碍为判断消费者福利的核心标准,4这两项标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则体现为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公平交易权的角度来看,经营者通过实施垄断行为形成有利市场地位,而消费者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获得与其支付价格不符的商品和服务;从自由选择权的角度来看,经营者往往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进入条件、扼杀式并购或者驱逐市场其他竞争对手获取市场垄断地位,而经营者实施垄断手段的过程本身就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干预。2.垄断行为所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侵害主体的不确定性是判断垄断行

7、为是否侵害公共利益的标准。公共利益中的“公共”,通常是指“不特定多数人”,但并非简单等同于“人数众多”,其区别在于主体是否特定。5而垄断行为所侵害的消费者权益包括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害和未发生的潜在危险。对于已经遭受损害的消费者而言,尽管人数可能是众多的,但该部分消费者是可以确定的;而针对垄断行为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害,消费者是未被特定的,这部分潜在消费者的权利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得到保障,避免其成为实害。综上,只要垄断行为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且对消费者的权益形成损害危险,即满足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三)消费者个人不能成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在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中,消费者的

8、个人能力是有限的,而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则是实力雄厚的企业,消费者难以与之进行抗衡。6根据反垄断法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个人可以通过提起私人诉讼要求垄断行为实施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我们并不能否认消费者个人可以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但个人能力终究有限。若是允许消费者个人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可能会出现滥诉的结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若允许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也会出现间接购买者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另外在我国目前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中,还未有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般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

9、请求的回应。例如在 2015 年田某强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田某强的诉讼请求中即包含一项公益请求,但法院却认为田某强不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若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被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回应,则会降低公众对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综上,本文认为目前消费者个人并不适合作为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三、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界限(一)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1.二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区别。(1)消费者的范围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限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即“消费者”是参

10、与到具体的买卖关系中的“买方”,是最终消费者;反垄断法中的“消费者”范围更大,不仅包括终端消费者,还包括下游客户以及中间商。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注重微观、个体的消费者保护,而反垄断法则是针对宏观的消费者群体,通过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因此,在垄断行为中,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更广,其是包含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消费者的。(2)二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对于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层级作出了规定,还将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消费

11、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的相关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为“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的保护,主要保护消费者在某一具体、特定的消费行为中被经营者所侵害的具体权益。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解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等相关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是消费者在某一消费活动中遭受具体损失,属于事后救济。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则更宏观、抽象,其通过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来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多是通过事前预防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保护的是消费者的

12、抽象权利,如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7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也未局限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故消费民事反垄断28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公益诉讼侧重保护消费者已经遭受损害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具体权益,而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则侧重保护消费者因垄断行为而存在损害危险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抽象权利。2.二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交集。既然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都可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那么二者之间就一定存在交集。即某些垄断行为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具体权益的同时,也会对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等抽

13、象权益侵害。例如,某些平台利用其所掌握的大量消费者信息数据以及其所拥有的算法技术对消费者进行区别定价。在消费者被区别定价的情况下,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亦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诉讼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有重叠的。(二)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界限如前所述,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与消费公益诉讼之间虽有交集,但侧重点有所不同。本文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救济,而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既可以是事前预防,也可以实现事后救济。故本文认为,在消费者权益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时,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应以垄断行为是否直接

14、侵害消费者权益为界限,判断是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还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即当垄断行为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消费者协会或者检察院可以择一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当垄断行为并未直接侵害消费者权益时,因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仅针对终端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故消费者协会或者检察院可以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另外,当消费者权益因垄断行为直接遭受损失时,消费者协会和检察院在对提起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进行选择时,应该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属于一般法,在涉及因垄断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反垄断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特别法,应优先提起反垄

15、断民事公益诉讼。注释(1)田永强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 1766号民事判决书。参考文献1 陈云良.反垄断民事公益诉讼:消费者遭受垄断损害的救济之路 J.现代法学,2018,40(05):130-144.2 汪渡村.公平交易法 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6.3 颜运秋.反垄断法的终极目的及其司法保障 J.时代法学,2005(06):45-53.4 杨伟,范俊.对芝加哥学派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批评性考察 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05):49-51.5 潘腾飞.消协组织在反垄断

16、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适格性分析 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3(01):48-51.6 王明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04):89-94.7 杨华权,姜林萌.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独立保护 J.竞争政策研究,2016(03):38-44.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苏州市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联盟日前,苏州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联盟正式成立,选举产生了联盟第一届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联盟成员代表、理事长单位进行了交流发言,举行了苏州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联盟成立仪式,发布了依法

17、合规经营倡导书。联盟将在三个方面重点发力。一是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以指导、服务、自律和协调为重点,在政府和企业之间架起桥梁纽带,积极为企业提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教育培训;二是坚持打造示范标杆,全力培养、树立和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帮助更多企业规范内部合规管理,建立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和审查机制,规避或减少垄断、不正当竞争风险,尽早发现八方来鸿不端行为、降低违法风险、减少诉讼、避免声誉损害;三是不断凝聚工作合力,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加强队伍管理,强化能力建设,成员单位群策群力,形成助推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管理的推进合力,为苏州打造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贡献更多力量。(信息来源: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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