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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院诉讼费监管中的职责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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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研究10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院诉讼费监管中的职责分析张乐诉讼费用退费保障了胜诉方的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但是司法实务中“退费难”的问题频出,饱受诉讼人诟病。部分单位和个人借此发现商机,通过有偿代为要回诉讼费退费的方式牟利,并在要回过程中通过无依据或不属实的理由采取投诉、举报、复议、诉讼、信息公开等程序向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施压。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自身职责,依法处理和回复,不能不作为、乱作为。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受理程序诉讼费包含在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

2、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理诉讼费事项。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院诉讼费监管中的相关职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公布)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 号):“四、加强

3、诉讼收费的公示和监督检查 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要及时依法处理;”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 2007 279号 苏财综 2007 66号):“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监督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积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组织开展诉讼收费试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以上均明确了价格主管部门对处理诉讼费用乱收费行为的职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公布)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

4、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缴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定;”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 号)文件中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交纳与退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在诉讼费退付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退付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

5、,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以上均明确了财政部门对诉讼费用退费管理的职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苏行申 1451 号)中有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下转第 15 页)问题研究15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1 期成本是 0.1273 元/m;现测算各灌区骨干工程近 5年年均农业供水成本 0.1542 元/m、非农业供水成本 0.4827 元/m。现行农业水价不足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非农业供水现行价格远低于供水成本,无法实现成本回收,连年亏损运营,致使净资产降至资本的 60%,严重制约着灌区的发展。二、东营市引黄灌区现行水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供水水价

6、长期不进行调整,致使价格失真,缺乏科学合理性1.农业水价方面: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东营市农业水费多由县区财政给予补贴,只有少部分由农民及农业承包户缴纳。东营市地处黄河入海口,农田耕地 59%盐碱化,灌溉方式以大水漫灌为主,干线长且“跑冒漏偷”等现象导致水损耗严重,更甚的是有的用水户拖欠水费已形成习惯,没有一年足额及时上缴水费,基本是本年的水费来年交,连年拖欠形成恶性循环。长期以来水费收取率不足80%,实际水价 0.0357 元/m,比政府定价降低了35%,致使引黄灌区供水价格失真。现行农业水价已有20多年未调整,已找不到其逻辑上的定价依据,从目前灌区引供水能力和供水成本收益上看,既与供水成本没

7、有关系也与农业收益没有联系,具有某种程度的行政随意性,失去了农业水价应有的科学性。2.非农业水价方面:自 2008 年以来,黄河部门对水管单位自建引黄闸,由各引黄闸引水水费按75%折减后收取变为全额收取渠首工程水费,为此引黄灌区增加黄河原水费支出 25%;2013 年引黄渠首工程非农业用水价格由2006年规定的46月0.092元/m、其他月份 0.085 元/m,分别调整为 46 月0.14 元/m、其他月份 0.12 元/m,分别比调整前增幅 52%、41%,达灌区现行供水价格的 35%以上。灌区非农业水价应随之调整才能保证原材料的成本回收,可是至今未予以调整,仍执行 15 年前 0.37元

8、/m 的价格,致使执行水价缺乏合理性。(二)现行水价无法回收成本,致使灌区长期亏损运营,无力支撑灌区设施的良性运行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人员薪酬提高、工程资产壮大,致使引黄灌区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东营市现行农业水价不足农业供水成本的 25%,成本倒挂严重,使引黄灌区年均承担政策性亏损 4000余万元;现行非农业水价也远达不到实际供水成本,越来越难以实现成本回收原则,导致灌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一是自黄河原水费提价后,仅原水费支出就占到灌区供水收入的 35%以上。加之现如今职工薪酬已是 2007 年的两倍,占目前水费收入的45%左右。二是自 2002 年起,由于黄河连续调水调沙,使得黄河东营段

9、河床高程降低,出现黄河有水而引黄涵闸引不出水的现象。为了不影响灌区渠系的正常输水灌溉,相继新建、改建引黄闸前提水泵站6座,年均增加提水泵站运行电费450余万元。三是东营市积极贯彻和落实国家政策,加大了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续建配套工程的投入和建设,提高了防洪抗旱能力,保证了城乡用水的同时壮大了灌区基础设施,从 2001 年约 4 亿元的水工建筑物逐渐增加到目前的 8.68 亿元。按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计算,灌区至少需增加设施维修养护成本 900 余万元,才能保证庞大的水利基础设施良性运行。可目前由于现行水价长期低位运行,致使灌区入不敷出,无力面对庞大的水利基础设施,老化毁损严重。四是因农业

10、供水未执行终端水价,县乡镇政府部门的设施维护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末级渠系的基础设施维修养护不及时。(三)现行水价偏低无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同时给灌区供水管理带来困难水资源是可利用的自然资源,具有商品属性,拥有自身的成本。成本是价格核定的基础。就东营市引黄灌区目前运营现状来看,现行水价严重偏低,难以回收供水成本,既没了价格的真实意义,也无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淡化了全民节水意识,给灌区供水管理带来了困难。一是现行农田灌溉供水属公益性社会事业,加之近年来国家减免相关农业税费的力度较大,东营市政府也对农业用水进行了补贴与承担支付,淡化了农民水商品意识,致使水价未起到经济杠杆作用,水资源

11、浪费严重。二是市属灌区按照黄河部门要求实行两水分供,在供水过程中,灌区很难做到有效的排他性,存在农业和非农业抢水的现象。灌区控制面积广,骨干渠沿线支渠多、村庄多,加之一线职工少、老龄化严重,巡渠护渠存在漏洞,农民有时为抢水灌溉甚至破坏渠道,致使跑水、漏水现象严重,造成水资源浪费的同时给灌区供水管理、水费计收增加了困难。三、东营市引黄灌区供水定价的几点建议(一)适时调整水价,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天然资源,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经济资源。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户需水量急剧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国家针对水资源短缺、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不断完善水价制度,从计划经济体制阶段到水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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