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寓小区车辆管理要求 为了维护小区秩序,保持道路通畅和良好生活环境,保障全体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和整体权益,创建一个平静、整齐、有序文明小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要求。 第一节车辆进出小区管理 第一条建立机动车出入(停车)证制度。凡业主自备车、公务车、接送车等需常常出入本小区机动车辆,业主必需向物管处申请办理机动车出入(停车)证,凭证进入停车。 第二条临时来访机动车辆,必需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车辆进入时,驾驶员必需用驾驶证(或行驶证等有效证件)换取临时停车证,并在保安员引导下,按临时停车证上指定停车位临时停车。车辆离开小区时,用临时停车证换回有效证
2、件。临时车位已满,保安员不再许可临时来访车辆进入。 第三条营业出租车不得进入小区。如遇有行动不便(老幼病残)人员乘车,或有大件随身物品,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乘坐出租车业主或来访者,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或被访者)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如有业主预约出租车接送病患等紧急情况,业主可事先通知物管,由保安员立即放行。 第四条货车或10座(含)以上客车不得进入小区。遇业主迁居入住或运输大件物品进入,在向保安员说明业主房号、姓名,经保安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其它特殊情况,经物管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五条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和多种腐蚀性物品车辆进入小区。 第六条建立非机动车出入牌制度。业主
3、拥有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及电动车、摩托车等车辆(以下统一简称非机动车),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出入牌。无出入牌,须向保安员说明被访业主房号、姓名,由保安员核实后方准许进入。短期内需常常出入小区外来人员(如装修人员、送水送餐人员等),须办理临时出入证,凭临时出入证进入。非机动车出入牌和临时出入证由业主向物管处申请办理。 第七条为确保业主财产安全,驶出小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携有体积较大物品时,保安员有权问询和检验。碰到情况可疑人员和物品,可将物品暂行滞留,请业主本人到场说明情况后放行。业主迁居或运输大件物品驶出小区,须由业主本人到物管处办理出门证,保安员在验明货物后方可准其驶出。 第二节机动车行驶管理
4、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小区内必需按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速度不超出5公里/小时,遵照行人优先标准,做到一慢二看三经过。 第九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得碾压、损坏绿化带和公用设施、设备,违者赔偿。 第十条小区内禁鸣喇叭,严禁进行机动车辆教练。 第三节停车泊位管理 第十一条经相关部门同意,本小区地面设有停车位个,作为业主固定停车位管理,业主车辆根据统一为其划定固定车位停靠车辆,不得越位、跨线和占用她人车位。 第十二条固定停车位使用业主由物管处查对信息并组织实施,车位安置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张榜公布。 第十三条取得车位使用权业主,凭身份证件、车辆证件到物管处办理停车位手续,并根据要求交纳相关费用。
5、第十四条凡取得车位使用权业主,享受优先停车权,在不停车时段内,保安员能够对车位临时调度,安排临时停车。 第十五条取得车位使用权业主不得私下转让车位使用权。一经发觉,将立即停止其车位使用权。 第四节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六条小区内建立(出入)停车证制度,凭(出入)停车证进入小区,按停车位对号停车,因故停放在影响其它车辆出行,需将车钥匙交保安员管理。 第十七条小区内行车道路等非停车区域不得随意离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需短时间(不超出15分钟)在临时停车,在进入小区入口时,应主动向保安员说明情况,在指定停车位临时停车。超出要求时间,保安员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严重超时根据违规停车措施处理。 第
6、十九条有出入证或停车证机动车辆,在驾驶员不离开且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情况下,短时间内(不超出15分钟)可在行车道上靠右临时停车等候、卸物。需较长时间等候,有停车位,应回停车位;无停车位,应在保安员指定临时停车位停靠等候。 第二十条临时进入小区来访机动车辆应服从保安员指挥,依据换取临时停车证上指定车位临时停车。保安员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停车收费标准向停车者收取临时停车费,出具收据。杜绝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无停车证机动车辆不许可在小区内过夜停车,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过夜停车,须用驾驶证(或行驶证)换取临时停车证,在临时停车证指定停车位停放,离开小区时用临时停车证换回驾驶证(或行驶证),并按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7、缴纳停车费。临时停车位已满,保安员在大门口公告,不再许可临车辆进入。 第二十二条物管处应立即建立并更新业主车辆档案正确统计业主车辆号牌、联络电话、停车位号,非本小区业主车辆严禁停放在小区停车位过夜。 第二十三条为了降低噪音和尾气污染,临时等候停车机动车辆应立即关闭发动机。夜间上下车关门时动作要轻,防盗报警器采取静音设置,避免影响周围业主。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人离车时须将车内珍贵物品带走,并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不然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非机动车应按要求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门楼、楼道和单元门口等非停车位置。 第五节对违规行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要求乱行车、乱停车等行为,是对
8、小区全体业主整体利益侵害,对于违反本要求相关人员,除采取群众监督、批评教育、公开曝光等教育手段以外,还能够依据“小区车主条约”之内容,用经济手段和强制手段等相结合措施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小区任何机动车,如私自占用她人停车位(保安员临时调度除外)或在非停车区域违反本要求停车,保安人员能够对车辆采取闭锁方法。违规车主必需在递交致歉书后,保安才可开锁放行。违规三次以上(含三次),保安员能够拒绝该车辆进入小区。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驶、停车中破坏公共设施机动车,必需收取赔偿费。业主违规由业主缴纳;来访者违规,由来访者缴纳,来访者拒缴,由被访业主缴纳。对不愿意交纳者,可在小区宣传栏等显著处公开曝光。
9、第二十九条非机动车不在要求地方停放,保安员能够就近搬入车库,并进行闭锁。违规车主必需在提交致歉书后,保安才可开锁放行。第六节其她 第三十条凡进出本小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全部应自觉遵守本要求。业主在申请办理本小区机动车(出入)停车证时,应认真学习本要求,并签署“小区车主条约”。 第三十一条全体业主应共同维护本要求,对违反本要求行为,小区内任何业主全部有劝阻、投诉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购车业主应树立在小区内有偿停车、有限行车观念,购车时应充足考虑停车位成本。 第三十三条童车、轮滑、滑板车等不准在主干道、(行车)停车区域内玩耍,违者造成损失由监护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要求经过后,由委托方授权物管处实施和监管。物管处必需认真推行职责,严格要求,大胆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要求经过后,对部分条款有不一样意见业主,应遵照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共同遵守本要求。在试行过程中,对本要求意见和提议能够书面方法提交物管处(或业主委员会),供统一修订时研究、参考。 第三十六条本要求未及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法律法规有新要求,按新要求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要求自*年*月*日起试行,由物管处(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