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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要求实施细则.txt48微笑,是春天里一丝新绿,是骄阳下饿一抹浓荫,是初秋一缕清风,是严冬一堆篝火。微笑着去面对吧,你会感到人生是那样温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要求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要求》 (以下简称 《管理要求》)第十三条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 理工作。地方各级广播电影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 工 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验; 公安部门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公务违法行为,帮助管理 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验;国家安全部门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验,并视需要采取必需技术防范方法。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
第三条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标单位, 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2、有符合国家标准接收设备;
3、有合格专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1、等级较高、规模较大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因业务工作需要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公寓等。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标单位,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审批。经审查同意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证实购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级《接收卫星传送境内 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立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境 内教育电视节目标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输审批手续。经审 查同意,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 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和管理。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标单 位,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 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同意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证实购置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经省、自治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 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 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 家安全部立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 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标地域,个人可申请安装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需经所 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证实,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同意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证实购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安装完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 验合格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境内电视 节目许可证》。个人设置卫星接收天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影响环境美观和邻 里日常生活。
第七条 必需时广播电影电视部能够直接同意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并发给相 应《许可证》。
第八条 《管理要求》 公布前,单位未经同意已经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不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申报条件,应予拆除。符合前述条款中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早报条件,必需自《管理要求》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管理要求》和本《实施细则》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严禁未持有《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
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单位, 必需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许可证》。申领安装许可证条件和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自行制订。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需由持有《卫星地面接 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单位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 卫星电视节目标接收和使用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许可证》载明目标、接收内容、接收方法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 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涉外宾馆能够经过宾馆有线(闭路)电 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 可证》其它单位,要依据工作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终端安 置到超越其要求接收范围场所。严禁在本单位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 所接收境外电视节目。严禁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 共场所播放或以经方法传输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严禁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 施接收、传输反动淫秽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严禁电视台、 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 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 不得涂改或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要求内容或 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标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 申请程序,立即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注销《许可》。
第十四条 相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宣传、 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要求》及本《实 施细则》相关要求。
第四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十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电子工业部指定企业生产。 定点生产企业审 批和管理措施,由电子工业部商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施定点销售。 定点销售单位审批和管理措施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国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 工业行政部门另行制订。定点销售单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实单位和个人销售经质量认证合格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
第十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或 其授权部门认可认证机构根据相关质量认证法律、法规要求认证合格后 发放;未经质量认证,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需持广播电影电视部开具证实,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部件必需持电子工业部开证实,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 公室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件放行。严禁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九至第十四条要求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 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方法以下:
1、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要求单位,可给 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等处罚;
2、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要求个人,可给警告、 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3、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 而负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要求,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行政处罚,分别载决, 合并实施。对同一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反复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要求,未经同意私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 设施,按电子工业部相关要求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要求,未经同意私自销售卫星地面 接收设施,及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证实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 面接收设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并能够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 销售未经质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责任人处五千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要求,私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或携带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海关根据《海关法》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部门贪污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设置、 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要求处罚;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由国家安全、公 安部门依据《国家安全法》要求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依据《管理要求》 和本《实施细则》做出处罚决定不服 ,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有评选和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广播电视等行政 部门可依法强制实施(法律另有要求除外)。
第二十六条 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军队和公安、 国家安全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部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各自另 行制订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将管理要求送广播电影电视部立案。但其宿舍区、 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公安、国家安全业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安装和使 用,应依据《管理要求》和本《实施细则》接收管理。外国驻华使(领)馆,以 及其它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机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过外交路径办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许可证》 单位接收、使用卫星传送电视节目,应尊重该 节目著作权人权利。
第二十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措施, 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商 朋关部门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依据《管理要求》 和本 《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商相关部门制订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公布要求和《管理要求》 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之处,均以《管理要求》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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