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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大综合项目工程的范围和专项综合项目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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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献,对危大工程范畴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予以明确。3月份,住建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6月1日起施行。规定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商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办法费以及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并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

2、应当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办法。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献,对危大工程范畴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予以明确。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1、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

3、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如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不不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办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涉及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4、。(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5、拆除工程也许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程。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隧道、洞室工程。7、其他(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原则分某些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内容: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

5、工规定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原则、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献、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筹划:涉及施工进度筹划、材料与设备筹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办法、操作规定、检查规定等;5)施工安全保证办法:组织保障办法、技术办法、监测监控办法等;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她作业人员等;7)验收规定:验收原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急处置办法;9)计算书及有关施工图纸。需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请下翻至附件2查看。文献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

6、行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关于问题告知建办质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行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如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关于问题告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畴危大工程范畴详见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畴详见附件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要内容应当涉及:(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规定和技术

7、保证条件;(二)编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原则、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献、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筹划:涉及施工进度筹划、材料与设备筹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办法、操作规定、检查规定等;(五)施工安全保证办法:组织保障办法、技术办法、监测监控办法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她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规定:验收原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办法;(九)计算书及有关施工图纸。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涉及:(一)专家;(二)建设

8、单位项目负责人;(三)关于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重要内容应当涉及:(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与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根据、施工图与否符合关于原则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与否满足现场实际状况,并可以保证施工安全。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施工单位可

9、参照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专家意见要明确详细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关于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行,修改状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危大工程监测方案重要内容应当涉及工程概况、监测根据、监测内容、监测办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原则及监测成果报送等。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涉及:(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关于勘察、设计和监

10、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有关专业工作以上或具备丰富专业经验;(三)具备高档专业技术职称。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取消专家资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告知(建质87号)自6月1日起废止。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11、乡建设部办公厅5月17日附件1: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设计值,如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不不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

12、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办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涉及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也许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一)建筑幕墙

13、安装工程。(二)钢构造、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原则分某些项工程。附件2: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范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涉及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三

14、)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构造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办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本标高在200m及以上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高高度在150m及以上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特

15、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先进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畴内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36m及以上钢构造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网架和索膜构造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重量1000kN及以上大型构造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也许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原则分某些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中

16、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如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本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分某些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范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指引监督。县级

17、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精确、完整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规定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商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办法费以及相应安全防护文

18、明施工办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办法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有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行。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

19、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中选用,符合专业规定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

20、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详细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行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节、设计变更等因素确需调节,修改后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商定予以调节。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

21、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应当规定及时整治,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紧急状况,应当及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行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应当规定其进行整治;情节严重,应当规定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

22、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行。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用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

23、验收标记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负责人员。第二十二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采用应急处置办法,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相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治等有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行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治等有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设

24、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监督工作筹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

25、全,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惩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献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三)未按照施工合同商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办法费或者相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备相应勘察资质单位进行第

26、三方监测;(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异常状况组织采用处置办法。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献中阐明地质条件也许导致工程风险,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献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并暂扣安全生产

27、允许证30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员进行惩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二)未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行状况进行现场监督。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允许证30日;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

28、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二)未依照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治;(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用应急处置办法;(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

29、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未规定其整治或者停工;(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治或者不断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行细则;(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行专项巡视检查;(三)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组织危大工程验收;(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罚款:(一)未获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关于规定予以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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