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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9566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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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多年来,伴随依法治国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司法改革已经成为中国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面临一项关键课题。目前人民法院改革已经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在做好审判机制改革同时,进行推进创新,以切实处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环境方面存在问题,把握司法改革这一历史性机遇。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助理制度将准备在全国法院实施,该项制度推行奏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前奏曲,同时,对于缓解基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面临多种压力和矛盾、提升工作效率也将起到促进作用。本文拟对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构建作一初步探讨。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建立客观必需性   目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以下多个大矛盾:   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和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矛盾   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显著是民事和刑事案件数量增加;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配置有基础未变,有则伴随司法改革推进有着下降趋势,二者形成相正确不均衡。   2、案件类型改变对理论功底要求和审判人职员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矛盾   在案件数量增加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奇化、专业化发展。比如民事案件伴随大民法思绪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绪正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利用和把握提出了较高要求;同时,在繁重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她十二个月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她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著述深造吗?   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矛盾   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施“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轻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步骤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及司法改革进行;同时,人员配置担心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部分一人开庭、一人调查违法现象。   总而言之,能够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建立现实可行性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增多,为了提升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步产生,并最终快速发展。在各国全部有不一样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优异毕业生担任十二个月或两年助手已经成了普遍做法。70年代后,因为案件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使用方法院助理。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与法院事务部分管理,并以自己名义行使部分司法权,另外还能够进行调查。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实施和裁定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在中国,现在尚无法官助理确实切定义,但依据最高院《五年改革纲要》之要求,部分基层法院已在审判管理模式改革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取得宝贵经验。   如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影响法官指令、安排前提下,对于法官助理指令、安排应予服从。出现问题应相互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应处理。   房山区法院试行了“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审判质量负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方法、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负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统计,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庭审统计。   上述两法院改革,对于提升工作效率及审判质量起到了极大推进作用,同时也证实了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极大生命力。   三、法官助理制度建立应处理多个问题   改革必将是改变旧制度而非有固定规则可依,照搬国外不符和中国国情,必将水土不服;不遵照事物发展规律而盲目改革也必将以失败告终。要在中国建立符合中国环境要求法官助理制度必需做好充足调研及准备工作,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应规范以下几点:   1、法官助理起源。   国外法官助理通常起源于高等法学院优异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高度专业性、职业性训练;纵观中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讨教育方法适应法院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在现阶段,如期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起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本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经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还未任命为法官人员;(3)现在不含有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学历,但含有丰富审判经验,经考评合格优异在编书记员;(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异者。   现在正属于司法改革过渡时期,法官助理起源多样化能填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职权。   有见解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能够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负担责任甚或在一般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组员,参与开庭、合议,笔者对此见解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置法官助理,目标是经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和其它各类审判辅助人员关系,确保法官专事案件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帮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辅助人员,应该明确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负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和参与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造成案件审判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进行以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含:a、案件起诉文书,b、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送达,c、案件开庭日期排定,d、为法官搜集准备材料,e、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含:a、在法官指导下,率领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判定等工作,b、案件移交,c、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d、率领书记员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问询并记入笔录,e、法律文书打印、校对、盖章、装订等,f、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后续工作。包含:a、送达裁判文书,b、案件报结工作,c、办理案件上诉相关手续,d、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e、协同法官进行案件整理、汇报等工作。   当然,本文不能穷举全部法官助理工作,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工作,协调好其和书记员之间工作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汇报法官,预防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成提升工作效率目标。   3、法官助理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建立是迫切要处理问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觉,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管理机构,也未出台对应管理制度,通常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情况,通常处理方法是向庭长反应,无明确管理标准,这么不利于审判工作进展及对法官助理制约。但假如增加新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进行及审判效率提升。   在这一点上,是否能够增加《法官法》相关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要求,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能够增加以下职能:   (1)法官助理起源,把好法官助理起源关。现阶段法官助理起源上文已经有叙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起源多样性决定了必需有一个机构对于起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确保审判工作质量前提。   (2)法官助理考评。法官有考评制度,书记员考评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对应考评机制,定时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依据。   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能够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最终达成等级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出目标,保障法院审判人员一直保持新鲜血液。   结语   一个新制度实施不会一帆风顺,改革应是在一次次探索和失败基础上汲取经验,法官助理制度也不会例外。中国幅员广阔,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极难制订统一规范和标准,比如极少有法学院毕业学生愿意到某个法院法庭或某偏远地域基层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即使愿意,这些助手会不会象美国法官助理制度已经显示一样,掩盖了很多法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欠缺,造成法官对助理过分依靠?这就注定各地法院必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最高院指导下制订适合自己法官助理制度。   中国司法改革需要一个实际、务实、具体研究和操作,实际上,司法制度是社会制度一个部分,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不应狭义归于法学研究范围,而是属于一个大法学范围,其中涵盖了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研究。在结合各方面原因后,对每一项方法全部要尽可能细心论证,对可能后果给予仔细分析、权衡和取舍,借鉴和借助其它相关社会学科研究方法和结果,对改革中出现问题进行细致实证研究并做出合适取舍,深入根本进行中国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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