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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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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管理要求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外派人员管理,明确外派人员人事关系、工资、休假及考评等情况,使外派人员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准期完成企业给予外派人员职责和任务。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部”)派遣至合作企业和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项目企业任职全部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要求外派人员,是指由企业总部统一派遣至合作企业或全资企业、参股企业、控股企业、项目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任职全部工作人员。必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拟外派工作地为入职时约定工作地点以外(以分企业管辖区域为单位); (二)拟外派工作地为家庭常驻地以外(家庭常驻地指未婚者和父母或已婚者和配偶居住地); (三)外派时间连续30天(不含)以上并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备注:外派时间连续30天(含)以内依出差手续办理。 第四条 不属于外派人员情形: (一)轮岗学习人员不属于外派,工资仍在原派出企业核实发放,考勤及考评等相关资料需由轮岗企业提供。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结婚安家后不再属于外派。 第二章 外派步骤 第五条 标准上一般岗位,企业不提倡外派,能够在当地招募岗位,应以当地招募为主。需要人才支持时,由派驻企业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提出书面《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呈所在企业和支持方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外派人员,人力资源中心应在派出前组织对应培训,并和派驻企业相关人员共同制订拟任岗位《岗位说明书》(详见附件二),一式叁份,分别由企业总部、派驻企业和外派人员各保留一份。 第七条 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经同意外派安排向派驻企业和外派人员发送《外派通知单》(详见附件三)、《职位说明书》,同时抄送给原用人单位。外派人员按通知单上要求时间前往派驻企业报到。 外派人员人事任命决定统一由企业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八条 标准上,企业主管级(含)以上岗位人员才考虑外派。派往各分子企业人员,接收派驻企业统一管理。 (一)外派人员离开派出企业前均需填写《工作交接表》(附件四)并完成交接方可实施外派。 (二)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应该致力培养自己岗位当地接班人员,外派人员在完成外派任务,或外派人员岗位有适宜当地接班人员或外派期限届满,标准上企业(分子企业)应该召回外派人员并安排合适职位。 第三章 外派待遇 第九条 若外派人员属同级岗位异动,则工资不变;若外派人员属不一样级岗位异动,则在新岗位工作满30天后依企业薪酬要求重新核定其工资。 (一)外派人员工资、年底奖等,标准上均由派出企业发放。 (二)如须派驻企业发放工资、年底奖等时,经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书面通知派驻企业办理。 第十条 全部外派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在外派期间由派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购置。 第十一条 按要求享受对应百分比外派补助。外派补助是指对因企业工作需要从原工作地点外派至中国其它城市工作长达连续30天(不含)以上职员发放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外派补助随工资一起发放,标准及城市分类以下: (一)已婚外派人员,享受全额外派补助,未婚外派人员,享受对应外派补助80%。 (二)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内,享受对应外派补助80%;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享受全额外派补助。 (三)外派人员婚姻情况及其配偶居住情况,外派本人应该向企业人力资源中心如实提供并立案。 (四)外派补助按职员在外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在外工作天数系指外派人员在外派工作地点工作天数。外派职员因事请假、休多种假期均不算在外工作天数。 外派补助计算公式为:当月外派补助 =外派补助标准×当月在外工作天数 表一 外派补助标准和城市分类 城市类别 职务等级 外派补助标准(元/月)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三线城市 四线城市 总裁 5000 4500 4000 3500 副总裁 3000 2700 2400 2100 总经理/总监 (高级、正级、副级) 1800 1600 1400 经理 (高级、正级、副级) 1500 1350 1200 1050 主管 (高级、正级、副级) 1000 900 800 700 专员 (高级、中级、初级) 800 720 640 560 助理 (高级、中级、初级) 500 450 400 350 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线城市:直辖市和省会城市 三线城市:地级城市 四线城市:县级城市 第十二条 外派地点为距离派出地500公里以外且属两地分居已婚外派职员自派出日起,标准上可享受十二个月2次外派探亲假。并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标准以下: 表二 各职级探亲假要求 城市类别 职务等级 探亲假要求 假期频率 假期时间 可乘交通工具 总裁 1年2次 每次10天(不含旅程) 飞机、高铁 副总裁 1年2次 每次9天(不含旅程) 飞机、高铁 总经理/总监 (高级、正级、副级) 1年2次 每次8天(不含旅程) 飞机、高铁 经理 (高级、正级、副级) 1年2次 每次7天(不含旅程) 飞机、高铁 主管 (高级、正级、副级) 1年2次 每次6天(不含旅程) 动车、火车、汽车 专员 (高级、中级、初级) 1年2次 每次5天(不含旅程) 动车、火车、汽车 助理 (高级、中级、初级) 1年2次 每次5天(不含旅程) 动车、火车、汽车 说明:(1)外派人员调往异地工作满六个月才可享受探亲假,标准上每六个月享受一次异地假,本六个月不享受,不累计到下六个月,过期作废。 (2)主管级、专员、助理级人员,能够选择乘坐飞机、高铁等其它交通工具,持相关票据,以当期火车硬卧票价为上限给予报销。 (3)标准上,异地调感人员享受异地假时,应先使用年假及倒休。 (4)如依据工作需要安排到深圳出差,则视为安排一次返深圳机会,激励合并实施。返深圳差旅费报销按企业差旅报销相关要求实施。 (5)如本人因工作原因无法享受异地休假,则其家眷(包含父母、配偶、儿女)前往探望时,可按职员享受报销次数和标准报销 1 大人1小孩往返交通费。 (6)对于因工作任务而不能许可探亲,假期天数能够累加。外派结束后,探亲假于当月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享受派驻企业要求各项福利。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产生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均由派驻企业按要求报销。 (一)新成立企业筹备期外派人员,享受派出企业要求各项福利,由派出企业按要求报销。 (二)外派人员在派驻地住宿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负担,外派人员住在派驻企业自有或租用物业,应根据所住面积向派驻企业交纳对应租金。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外派期限通常为二年一期。外派人员在外派期间,其行政编制归属派驻企业,人员编制归属派出部门,人事关系仍在派出企业。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出勤考评工作由派驻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每个月1日前报给派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外派人员考勤、请假、休假、迟到、旷工等依据派驻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处理。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派出日期、外派补助标准、外派补助调整、完成外派工作返回原派出企业日期等,均由派驻企业在每个月3日前上报《外派人员出勤表》时如实备注清楚。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岗位调整,由外派人员依据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派驻企业和派出企业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除接收派驻企业组织绩效考评外,同时接收原派出企业对应考评。垂直管理部门直接上级考评百分比为 50%,所在企业直接领导考评选重占 50%,考虑到外派人员特殊性,做以下要求: (一)业务考评:外派人员业务考评由派出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考评方法包含书面和口头述职,通常为每三个月一次。 (二)日常考评:外派人员日常考评由派驻企业负责,日常考评内容包含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日常考勤等方面。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应定时和不定时地向企业汇报个人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和派驻企业经营情况,汇报形式包含书面汇报和当面述职,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或紧急事项,应立即汇报,且不限汇报形式。 (一)汇报内容关键包含:外派企业经营情况、发展前景、股东关系、经营班子工作评价、重大决议实施情况、人员情况、项目进度,和本人推行职责情况、业务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原派出企业帮助处理困难、对外派企业及其经营活动见解等。 (二)按企业要求月、季、年定时向直接领导汇报外派企业项目情况;由原派出企业统一安排六个月度年中总结和十二个月度年底总结和述职汇报。 第二十条 外派人员如在外派期间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30天提交离职申请汇报,需派驻企业及原派出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按次序交接,工作、业务接口、用户联络方法、资产等交接清楚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核实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因企业情况改变、个人提出离任申请及未经过企业考评等原因调回原派出企业,由派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统一调配。 (一)外派时间终止后,派驻企业对外派人员表现进行判定,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企业领导审批意见进行外派、安排其至对应部门就职或办理解聘手续。 (二)假如临时没有空缺岗位,则由人力资源部门继续进行管理,负责管理其日常活动,包含继续培训及外出学习等。 (三)外派人员在外派期满后,提出申请不回调,人事关系转入调入派驻企业,工资福利根据调入企业标准实施。 (四)外派人员自调入地调回原派出企业工作后,外派津贴、探亲交通补助、探亲假等自调动之日起取消。 第五章 外派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派人员奖惩制度由各部门依据其工作能力给合适奖励和处罚。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员作或有严重危害企业利益人员可报原派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给予解聘。对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避免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应报原派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给嘉奖。 第二十三条 未经派出企业书面授权,外派人员均不得对外私自承诺超出企业经营政策条件,不得私自签署协议、协议,尤其是不能以企业名义包含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妥善保管企业下发各类文件,预防丢失、泄密;同时妥善处理合作企业或派驻企业相关文件,以防泄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要求未尽事宜请参考企业和派驻企业相关要求实施。本要求度制订、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企业人力资源中心。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一:《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 附件二:《岗位说明书》 附件三:《外派通知单》 附件四:《工作交接表》 附件一: 外派人员需求申请表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申请岗位 申请外派时长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工作地点 提议人选 外派事由 派驻单位审批 部门责任人审核意见 署名: 年 月 日 派驻单位责任人审批意见 署名: 年 月 日 总部审批 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意见 署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署名: 年 月 日 总裁审批 署名: 年 月 日 附件二: 岗位说明书 年 月 日 姓 名 身份证号 任职部门 担任职务 入职日期 任职资格 岗位职责 职员签收 本人 已认真仔细阅读了本企业《岗位说明书》,并完全知悉和了解该确定表内容并严格遵守。   签字:   日期: 附件三: 外派通知单 xx单位/部门: 因工作需要,现外派 xx部门xx岗位 xxx 到 xxx部门 任 xxxxx 一职,请办理好相关接收手续。 人力资源中心 二〇xx年xx月xx日 说明:1、接通知单后,调感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调感人员持通知单及《岗位说明书》在要求时间到新工作部门报到。 外派通知单 回执 xx单位/部门: xxx 已于 年 月 日到本单位报到。 单位/部门责任人: 二〇xx年xx月xx日 附件四: 工作交接表 年 月 日 交接人 部门 职务 序号 交接项目 工作说明(包含工作步骤、进度、联络人等信息) 接收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如表格栏目不足,可加多栏目填写或另外附纸具体说明。 我确定已将全部工作项目清楚、完整地移交给接收人。 移交人: 日期: 我确定已清楚地接收上述工作交接事项。 接收人: 日期: 我确定该职员已完成了全部工作交接。 直属领导: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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