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务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9-20 外经处 为落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做好境外企业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指示精神,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8月13日,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要求共七章三十条,包含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风险防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域管理、安全责任等内容,涵盖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各个步骤。要求明确了各相关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在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管理方面职责分工和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要求对赴高风险国
2、家和地域开展投资合作实施从严管理。要求还要求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对派出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境外安全管理制度,推行必需社会责任。另外,要求强调落实境外安全责任制,把企业责任人列为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将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作为企业考评内容。要求出台对新形势下深入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含有十分关键现实意义,并将对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工作发挥关键指导作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
3、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置企业、机构和派出人员。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当地域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当地域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各地工商联帮助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当地域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安全管理。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章 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五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根据“谁派出,谁负责”标准,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实施项目总包协议
4、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分包单位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法,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当地域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时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验。 第三章 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方法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
5、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推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处理当地就业、主动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第十条 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时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立即公布境外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当地域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验。工商联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
6、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情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搜集、评定和预警,并立即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和驻在国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常常性沟通渠道,立即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一线指导和管理,立即传达中国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时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方法,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 商务部依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关键项目进行安全检验和指导
7、,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验相关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情况,帮助处理存在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依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事件,包含战争、政变、恐怖攻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难、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 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理。具体程序以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
8、做好事发觉场处理工作,立即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正确汇报突发事件详情,包含: 1.事件包含单位或项目情况;2.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3.事件简明经过及原因初步判定;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伤亡人数(包含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中国联络单位、家眷联络方法;初步估量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方法;6.其它应该汇报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理工作,提供必需领事保护,立即和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主动帮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域发生突发事件,由代管
9、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应立即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需时请中国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要求,帮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依据需要派员参与相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帮助
10、受害人家眷赴事发国家(地域)处理相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 高风险国家和地域管理第十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当地域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确定,并依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意见。 第二十条 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域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用专业安全机构进行
11、安全风险评定。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依据安全风险评定汇报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安全,包含境外安全管理要求、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第二十三条 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要求,立即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收驻外使领馆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需配置必需安全保卫设施,并可依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安全防护水平。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
12、、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责任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境外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络方法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境外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络方法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络方法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通畅。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
13、资合作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责任人是境外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推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列入企业和责任人考评内容。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存在显著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于因主观有意而引发安全事件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要求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境外中
14、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解读8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要求(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要求),为使相关各方具体了解安全管理要求,立即在实际工作中落实落实,现就安全管理要求内容解读以下:一、出台安全管理要求背景和目标是什么?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三部门相关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连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指导作用。多年来,伴随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快速发展和规模不停扩大,我企业“走出去”面临国际形势愈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
15、原因和非传统安全原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商务部等部门制订安全管理要求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含相关键现实意义。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怎样对派出人员进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要求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根据“谁派出,谁负责”标准,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未经安全培训人员不得派出。另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法,要求其遵纪遵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怎样防范境外安全风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16、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方法和应急预案。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推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处理当地就业,主动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职责是什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时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立即公布安全预警。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地方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域企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指导并监督检验。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安全信息搜集、评定和预警,并负责对驻
17、在国中资企业一线指导、管理、巡查。另外,要发挥境外安全巡查作用,由各相关部门组成境外安全巡查组,将对境外关键项目进行安全检验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帮助处理存在问题。五、怎样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作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主体单位应在驻外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理。具体程序是:(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觉场处理工作,立即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并向驻外使领馆汇报突发事件经过及原因初步判定、伤亡损失、已采取方法等。(二)驻外使领馆负责提供必需领事保护,和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三)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必需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
18、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四)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据需要或要求帮助处理或派员赴境外开展工作。六、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投资合作有何要求?各地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当地域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域开展投资合作进行从严管理。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推行审核职责,公安部门推行对人员提醒职责。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开展投资合作前,须聘用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定,细化境外安保方案,保障境外安全投入,降低境外安全风险。在开展业务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完整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升安全防护水平。七、怎样落实境外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地相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企业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推行职责。各相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列入企业和责任人考评内容。对于在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等方面存在疏漏而频发安全事件企业,要依法给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