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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关键技术详细规定.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94963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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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衡水市日照分析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衡水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工作,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采光日照规定,依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等关于规范,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有关规范或原则对日照有特殊规定建筑,涉及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运用计算机日照分析软件,依照国标及本地经纬度、所处气候区、都市规模,模仿某一建筑或者建筑群在规定日照原则日日照状况,分析计算其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范畴内申请办理具有高层建筑及也许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影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时,必要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应当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承担日照分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都市规划资质或一级都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 (二)日照分析采用建设部鉴定通过推广使用日照分析软件; 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单位可持书面申请、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建筑日照原则应符合国家、省、市关于技术原则及规范。 第七条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重要朝向窗户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条式或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方向为重要朝向,点式或塔式建筑以南北向为重要朝向。 第八条 日照分析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地理位置:衡水市区,东经115度41分,北纬37度44分 (二) 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三)时间记录办法:不少于5分钟持续时段累加。 (四)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窗户以外墙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住宅窗户计算高度按离室内地坪0.9米高度计算,其她建筑按照窗户实际高度计算,但应不低于室内地坪以上0.9米。 (五)采样点间距:不不大于1米。 (六)分析采样间隔:不不不大于5分钟 (七)分析办法:采用“网格法平面日照等时线”,依照实际需要,可附加“多点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或者“窗户分析”。 第九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有日照规定建筑或场地。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畴和对象拟定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在新建建筑日照阴影范畴内有日照规定建筑或场地。 (二)在上述范畴内,项目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有日照规定建筑或场地。 第十条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畴和对象拟定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以已拟定客体建筑为中心,结合拟建建筑物,调查理解周边也许对其产生遮挡建筑,在此范畴内拟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畴。 (二)上述范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建筑。 (三)规划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建设用地时,应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规划建筑做(东西)镜像,对称轴为相邻地界或道路中心线。镜像建筑既作为遮挡建筑,也作为被遮挡建筑考虑。 对于完全由镜像建筑引起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原则,计算该被遮挡建筑日照时,不考虑镜像建筑影响。 第十一条  日照分析重要基本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畴1:1000电子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电子文献(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拟定客体建筑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窗位尺寸)。 (四)已拟定主体建筑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依照本办法规定,已拟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畴正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资料。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主客体建筑资料由日照分析委托人委托具备资质测绘单位提供;本条第(五)项规定中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关于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时,在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状况,拟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畴和客体建筑范畴后,应当先分析客体建筑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范畴内有不满足日照原则,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或其她分析。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应当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时参照技术性根据。 日照分析报告应涉及如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状况   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基本状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依照本基地客体建筑阴影覆盖范畴拟定客体建筑基本状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4、参加叠加分析主体建筑基本状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5、以上资料来源阐明;   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分析软件;   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二)日照分析结论    1、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规定建筑幢号和位置。    2、明确不符合日照规定建筑位置。    3、附图   (1) 客体建筑范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畴内)(1:1000~1:);   (2) 主体建筑范畴图(1:1000~1:);   (3)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采用不同颜色条形色带标注日照时数。 第十四条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如下审核:   (一) 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单位资质与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 日照分析报告报送材料与否符合本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方案调节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等变化,应随调节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关于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与原日照分析计算成果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最后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报送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资料真实性负责,报送资料不实或者隐瞒状况而产生后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对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精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成果不真实、不精确而产生后果,日照分析单位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负责人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订立日照分析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及服务收费原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河北省衡水市城乡规划局 衡市规〔〕71号  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强化都市规划管理,保证都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推动城中村改造和旧区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衡水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城乡建设。  第三条 建筑物面宽,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 建筑高度不大于、等于24米沿街建筑,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 (二) 建筑高度不不大于24米沿街建筑,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 (三) 不同建筑高度持续建筑,其最大持续面宽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某些原则执行。 (四)非沿街建筑应满足有关规范规定。  第四条 受遮挡居住建筑日照原则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大寒日:8时-16时。其中旧城区改造项目内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可参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拟定。 1、平行布置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根据日照分析拟定,同步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间距不不大于20米。 2、多层居住建筑山墙最突出部位间距不适当不大于6米。 3、垂直布置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原则1/2加3米控制,其最小值不不大于山墙(山墙不开窗)宽度。 (二)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拟定,且满足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不大于35米。 2、山墙间距不适当不大于13米。 3、垂直布置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成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规定外,其最小值为20米且不不大于侧面展开宽度。 4、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机软件必要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评估。从事日照分析单位应具备相应技术条件。 5、遇有复杂、特殊状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 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应满足本条(一)规定,同步满足其他有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按本条(二)规定执行,同步满足其他有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不大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适当不大于13米。 (四)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分析可扣除相应高度。  第五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较高建筑高度1.0倍,并不不大于1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不大于6米。 (二) 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较高建筑高度0.4倍,并不不大于22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不大于20米。 (三) 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不大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不大于13米。  第六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定: (一) 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 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步考虑视觉卫生因素影响。 (三) 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适当不大于6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适当不大于13米。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来自:.com),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医院、疗养院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老年建筑重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八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第九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规定。  第十条 沿都市道路建设工程,除经批准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一) 沿街围墙,不得不大于0.5米 (二) 在规划红线宽40米(含25米)如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多层建筑不得不大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不大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不大于8米; (三) 在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多层建筑不得不大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不大于15米; (四) 沿道路设立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不得超过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不大于3米。 (五) 不同建筑高度持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原则执行。 (六) 特殊功能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边或特殊地段建筑工程及市政基本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规定前提下,需要调节退让距离,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第十一条 建筑沿规划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建设时,在满足有关规范规定同步,多层建筑退让不得不大于5米,高层建筑退让不得不大于8米。建筑沿铁路建设时,退铁路边轨不不大于20米。  第十二条 建筑退让地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定: (一) 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1/2。高层建筑南北向布置时,南侧不不大于16米,北侧不不大于20米,且日照原则遮挡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北红线外5米;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不大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不大于10米。 (二) 多层及多层如下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不大于3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不大于6.5米。 (三) 地界外为现状建筑,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外,需同步满足建筑间距关于规定。 (四) 现状建筑正向日照间距局限性,侧向建筑退界应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并不得减少原有建筑现状日照原则。 (五) 地下建筑退地界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外,正向距周边原有建筑间距不不大于地下建筑高度1.3倍,侧向不不大于1.0倍。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前,市规划局已批准定位或审定规划设计方案项目,仍可按原批准规划继续办理允许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衡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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