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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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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欧兰特精密五金制造(以下简称 “企业”)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依据《企业法》、《中国会计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深圳市欧兰特精密五金制造。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员全部必需严格遵守、认真实施。 第三条 企业实施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多种收入一律上交企业,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需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财务责任人同意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企业设财务责任人,帮助总经理全方面领导企业财务工作。企业财务部,关键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方面核实、监督企业业务,为各项经济决议提供正确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估计、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决算、考评工作,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配置合格财务人员,依法办理财会工作。 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需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止财会工作。 第二章 关键会计政策 第六条 本企业实施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制度》等。 第七条 以每十二个月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 记账标准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标准,实施借贷记账 法。 第九条 企业会计核实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十一条 模具摊销按五五摊销法。 第十二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要求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出一个会计年度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关键包含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和生产经营 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组成和使用情况,确保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固定资产核实方法: 本企业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法平均计算, 并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使用年限、估计净残值率(原价 10 )确定分类折旧率以下: 类 别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建筑物 20 年 4.5 机器设备 10 年 9 运输工具 5 年 18 其它设备 5 年 18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基础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维护、保管好现有固定资产,确保企业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 提升固定资产利用率。 外购固定资产应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 实施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在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标准下,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归口分管,依据固定资产使用地点, 由各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深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标准。财务部对各项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为了愈加好利用固定资产,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范,根据集中领导、归口管理标准将固定资产类别确定分工管理以下: (一)财务部作为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帐、卡。 (二)企业机器设备全部由生产部门归口管理。 (三)生产部门负责生产车间设备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四)行政部负责生产厂区动力设备购建、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 (五)企业仪器仪表及检测设备应由品质部归口管理。 (六)行政部负责企业计算机、计算机隶属设备购置及相关软件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七)行政部对企业电子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进行统一管理。 (八)行政部负责企业房屋建筑物及其隶属设施购置、安装、维护和使用管理。 (九) 行政部负责企业运输工具购置、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职责: (一)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设备 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责任者。 (二)严格实施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三)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固定资产领用、调出、报废必需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同意,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四)依据主管部门要求定时和不定时组织固定资产盘点, 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财务部)职责: (一)随时掌握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二)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升利用率,并定时组织设备清点,确保帐、卡、物三相符。 (三)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分类,统一编号,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四)依据使用部门使用情况,对使用部门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进行审核,并要求使用部门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五)严厉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私自赠予、变卖、拆除固定资产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 视情节给处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 (一)因为生产需要,各部门(单位)必需填写企业统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及验收记录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总经理同意后,由生产部安排购置或安排相关部门自行负责购置。 (二)购设备进厂后,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检验、验收合格后进入正常使用。除管理部门用固定资产外,其它包含生产,检测、研发设备,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检验、验收,设备安装完成后填《设备安装验收单》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入正常使用。 (三)基础建设项目完工时,由基建部门办理《基建项目完工单》,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总经理同意后进入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调拨和转移 (一)凡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未经企业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 (二)企业内部设备调拨和转移,必需经过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办理转帐手续,并进行相关会计帐、卡交接。 (三)企业对外设备调拨和转移通常实施有偿价调拨方法,设备主管部门依据设备使用年限、折余价值、新旧程度按质论价,标准上调出设备价值不得低于设备折余价值,对外处理设备必需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价值,报总经理签字方可处理,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四)未经主管部门及企业领导同意,各使用部门无权办理设备转移及处理,一经发觉,将追究部门责任人及经办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封存 (一)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须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单一式三份由财务部门将其净损失上报总经理批复后,办理报废相关手续。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1、超出使用年限,关键结构陈旧,精度低劣生产率低,耗能高, 而且不能改造利用。 2、不能动迁设备,因厂房改造或工艺部署改变必需拆除。 3、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 4、绝缘老化,磁路失效,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 5、因事故或其它自然灾难,使设备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 (三)凡经同意报废固定资产不能继续在生产线上使用,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要立即作价处理。处理后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一起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对外处理报废固定资产时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变价收入上交财务部。 (四)凡停用三个月以上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封存、保管。 (五)闲置设备和封存设备启封后,由使用部门填写启封单,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具体情况说明,包含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 固定资产现使用情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法、付款时间、交货方法等内容。由使用部门管理人签字,经使用部门责任人签字,送财务部审核立案后按报批程序报领导审批。 固定资产出售必需签署正式协议。 (七)非正常报废固定资产分不一样情况进行不一样处理: 1、因为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和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企业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2、因为相关人员有意造成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按固定资产原值全额赔款,因为过失造成固定资产报废, 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部分赔偿(按造成报废当期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固定资产账面净额和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企业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查 为了保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各使用部门必需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时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实有数量,查明有没有丢失、 毁损或未列入帐固定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在清查时发觉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由责任部门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对应帐务处理。 第四章 存货核实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存货包含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 原材料以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原材料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第二十六条 决算日,存货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存货跌价准备系按单个存货项目标成本高于其变现净值差额提取,估计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年损益类帐项。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取“五、五摊销法”核实。 第五章 货币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取得各项收入必需全部交到企业财务部,立即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以任何形式截流或挪用。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货币资金和其它流动资产必需加以严格管理,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需根据要求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签字,不然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只有经总经理有审批后,才可支付货币资金和处理流动资产。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合理使用,库存现金量最高不得超出 10,000 元,对每笔超出 10,000 元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方便财务部提前做好准备。 第三十二条 现金收支范围严格实施国家现金管理要求。任 何人均不能以未经同意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私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三条 每笔现金支出全部必需依据审核无误并经财务责任人和总经理签批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需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志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和总账查对,确保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立即纠正。 第三十六条 对造成损失责任人,依企业相关要求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七条 除差旅费和必需以现金支付,1,000 元以内采购款外,其它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严禁因私借款。 第三十八条 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且必需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借用现金,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责任人确定,经财务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四十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第四十一条 支票领取及管理 (一)支票领取: 1、凡领取支票,先填制付款通知单(标明领用支票),写明用途、 金额、使用人等项,经相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责任人复核、报总经理同意后方能领取。 2、签发支票金额超出 1,000 元,在填写付款通知单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用款汇报及附件(协议、采购单、计划书等)。 3、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 10 日内报账。 4、对末立即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立即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在支票使用期内未使用支票,或因情况改变未使用支票应立即退还财务部.对未立即归还者财务部应立即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负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支票管理: (一)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及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二)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具体登记每笔银行支票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三)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正确掌握账户余额并立即送交财务责任人,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四)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责任人及企业领导。 (五)出纳人员应月末立即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交财务责任人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立即入账。 (六)出纳人员应立即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七)企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开专员妥善保管。 (八)作废支票,要立即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九)采取银行汇票,汇兑等其它结算方法要严格根据《票据法》和银行要求,根据本制度要求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 (十)每日银行收付业务应依据审核无误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志账并结出余额,定时和银行对账单查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月末和总账查对。必需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汇报等会计核实专业材料,是统计和反应单位经济业务关键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是企业关键档案资料,必需设专员妥善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以下: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 年 2 记账凭证 15 年 3 汇总凭证 15 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 年 包含日志账 5 明细账 15 年 6 日志账 15 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账 保管 25 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 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 年 三 财务汇报类 包含各级主管部门汇总 财务保告 9 月、季度财务汇报 3 年 包含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汇报(决算) 永久 包含文字分析 四 其它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 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整表 5 年 15 银行对账单 5 年 第四十四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包含其它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该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会计档案,应该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四十五条 除会计核实专业材料外,由财务部保管预算、决算文件、成本分析汇报、其它财务分析汇报等也是统计和反应单位经济业务关键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关键组成部分,需要由专员妥善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本企业人员调阅以前年度财务档案,须经财务责任人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查阅本年度财务档案资料需得到财务责任人同意并在相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陪同不准查阅。 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 进行登记。 外单位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财务档案,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企业领导和财务责任人同意、签批后方可调阅。财务档案保管人员要具体登记调阅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情况,调阅人员不得将财务档案携带外出,要经同意同意后,方可进行复制。 查阅或复制财务档案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它改变。 第四十七条 为查阅方便,当年财务档案由企业财务部负责保管。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实施。 第七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需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 第五十条 接替人员应该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第五十一条 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需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经济业务还未填制会计凭证,应该填制完成。 (二)整理应该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该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财务软件及密码等相关资料。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需有监交人负责监交。通常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责任人或副总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责任人或副总经理交接,由企业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监交。 (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查对查收。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要对相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财务部中层副职及以上等级财务人员移交时,还必需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具体介绍。对需要移交遗留问题,应该写出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交接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署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 和需要说明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通常应该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存档一份。 第五十三条 接替人员应该继续使用移交财务资料,以保持会计统计连续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在本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度等发生矛盾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度等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预算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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