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签约须知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
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
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有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签订协议书注意事项
一、到省辖市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局、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就业单位就业,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二、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豫的主管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办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一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省就业办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直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办主管同意。
四、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毕业生情况及意见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学 制
政治面貌
培养方式
并轨、定向
健康状况
专 业
毕业时间
家庭住址
身 份 证 号
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
单位名称
单位隶属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Email
所有制性质
全民、集体、合资、股份制、其他
单位性质
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医疗卫生、金融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其他
档案转寄详细地址
用人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省略)
签 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学校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学校通讯地
院(系、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最新范本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