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 业 生 用人单位 学校名称 签约须知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如下协议:一、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二、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三、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
2、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四、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方案,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校负责办理就业手续。五、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本协议自行取消,有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六、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备注栏注明,并视为本协议书的一部分。七、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
3、征得另两方同意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备注栏注明。八、本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签订协议书注意事项一、到省辖市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需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经市人事局、师范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县以下就业单位就业,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二、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需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部属单位主管部门系指在豫的主管部门;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就业办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三、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原则上到河南省外各省区直或部属单位就业的,经省毕业生就业办
4、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市(地)一下单位就业的,经市(地)毕业生就业省就业办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到直辖市单位就业的,需经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办主管同意。四、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姓 名性 别民 族学 制政治面貌培养方式并轨、定向健康状况专 业毕业时间家庭住址身 份 证 号应聘意见: 毕业生签名: 年 月 日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单位名称单位隶属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通讯地址Email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合资、股份制、其他单位性质党政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学校、医疗卫生、金融单位、国有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其他档案转寄详细地址用人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省略) 签 章: 年 月 日学校意见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学校通讯地院(系、所)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最新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