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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0(寿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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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v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6.1 C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注意 …………………………………………………………………………………2.4 v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v 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 …………………………………………………………………6.1 v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1 v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注意 ………………………………………………9 C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C 条款目录 1.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6.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风险 7.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未还款项 8.3 合同内容变更 8.4 联系方式变更 8.5 争议处理 9.释义 9.1 配偶 9.2 子女 9.3 全残 9.4 意外伤害 9.5 毒品 9.6 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8 无有效行驶证 9.9 机动车 9.10 现金价值 9.11 有效身份证件 9.12 情形复杂 中国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简称“团定寿(2009)”。在本保险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Ⅹ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2009)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疾病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已遭受的伤害,或已有的生理缺陷或残疾,但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知晓并同意承保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等确定。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若投保人需要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对于要求增加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到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要求减少被保险人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对退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的团体成员退出本合同的,其参保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时退出本合同。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5人或少于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总数的75%时,本公司提前30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7.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8.2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8.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8.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9.1 配偶 指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 9.2 子女 包括生子女、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9.3 全残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9.4 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9.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0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5%×(1-n/m),其中n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9.11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9.12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ⅩⅩ全球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ⅩⅩ全球人寿[2015] 定期寿险065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5.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宣告死亡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7.5 通讯方式变更 7.6 资料提供 7.7 保险事故鉴定 7.8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保单周年日 8.2 保单年度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未满期净保险费 8.8 投保年龄 8.9 周岁 8.10 法定身份证明 本 页 是 空 白 ⅩⅩ全球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Ⅹ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ⅩⅩ全球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电子协议书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决定的合法可投保团体的成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4.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5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应交的保险费。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7.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三人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您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职业、工种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时,您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我们,因未通知而使我们遭受的损失,您应负赔偿责任。 我们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您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保险费。 7.5 通讯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7.6 资料提供 您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您应按我们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7.7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该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7.8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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