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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你该不该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文为你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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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你该不该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文为你解析! 一、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结清税款;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情形。 案例一 A公司按照甲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甲国,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AA,从事与A公司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宣传联络等活动。请问AA公司是否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案:需要! 案例二 B公司按照丁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丁国,2016年3月与中国境内C公司签署建筑承包协议,从事在华承包修建不动产业务,由于合同纠纷,B公司与C公司于2016年8月终止协议,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结清当期税款。请问B公司是否需要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案:不需要!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非居民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资料报送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的确定基本适用居民企业的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 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1)遵循的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税基确定与居民企业基本一致的原则;二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三是归属所得与机构、场所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2)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 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费用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适用税率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为25%。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4.税收抵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5.税收优惠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总局发文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汇总申报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将《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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