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国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
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适用范围: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建筑、安装、设计、咨询、代理等;没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来源于我国并按我国税法规定需征税的各项收入,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入等。
法律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辽国税发〔2005〕252号)
应用文书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
提供资料
1.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办理时限
付汇前申请。
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涉税文书受理岗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上述时限均包括资料传递时间)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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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涉税文书受理岗提交《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二)受理
涉税文书受理岗受理资料后‚审核以下的内容:
1.审核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签章是否齐全。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3.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同时制发《税务文书及附送资料传递卡》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传递至税收管理员岗。
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全部内容,作《补正资料告知书》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接受转来的信息资料后,进行以下审核: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
(1)扣缴所得税申报表信息;
(2)税票信息。
2.根据报送的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申请人需购付汇的项目按现行税法规定是否应征税;
(2)应征税的是否已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税;
(3)合同或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4)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是否真实有效。
审核后,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通过“综合征管软件 【税收证明】—【纳税证明】—【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模块制作《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核准;审批后将资料经综合管理岗返回涉税文书受理岗。
(四)发放
审批通过的,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向涉税文书受理岗领取《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对不予以核准,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向涉税文书受理岗领取《不予核准通知书》及相关资料。
(五)资料归档
所得税认定及审核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申请表》1份
2.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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