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贴现后能否提取坏账准备本期坐堂专家:庄粉荣。 案例:我是上海一家大型机械制造企业集团的财务经理。近日,我公司聘请上海荣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税务专家对我公司2005年度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提出了质疑。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6月,我公司因为资金一时紧张,便与我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一份贴现协议,即我公司以5月份销售产品给本市一家工程企业取得的2006年5月30日到期的票据1000万元质押给工商银行,申请贴现取得现金900万元。2005年10月,我公司又将一笔价值500万元应收债权以4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中国银行。我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应收
2、账款,年底财务人员在确定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准备计提坏账准备时,将这两笔应收账款列入提取范围。 上海荣东兴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为:作为质押在工商银行进行贴现的应收账款可以计提坏账准备,而销售给中国银行的债权应该冲减应收账款,年底计提坏账准备金时就应该减少计提基数,应少提坏账准备金2万元。因此,他们要求我公司核增2005年度2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此我们不能认可,但又说不出理由,特向贵报专家请教。 上海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美兰 专家把脉:将应收债权和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进行融资,是目前企业常用的一种手段。对于你公司利用应收债权向银行申请贴现后,是否应将其作为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基数,要看具
3、体情况来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4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以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应收债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
4、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应冲减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 如果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债务人及
5、银行之间的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即在所售应收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债权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情况下,企业应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由此看出,这里应当注意风险是否转移这个关键点。企业以应收债权向银行进行贴现时,凡风险未发生转移的,企业不应冲减“应收账款”;凡风险发生转移的,则企业必须冲减其“应收账款”。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对于第一笔业务公司将1000万元票据质押给工商银行,由于质押属于抵押性质,风险并没有转移,所以你公司可以就这笔债权提取坏账准备;而对于第二笔业务来说,由于你公司将价值500万元应收债权以4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中国银行,说明你公司在以应收债权进行贴现时,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合同明确应收债权的风险已转移,所以你公司应当冲减“应收账款”,不应就这笔债权计提2005年度的坏账准备金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