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提高的政策还需更明确清明节前日,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就如同“明前茶”一样,比较有价值。该规定内容比较简单,就两条,其中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那么如何把握这条政策呢?笔者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梳理一下相关规定。一、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3号令第二条采用的表述是:“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这里同样采用的是综合性表述,没有兼营是否需要分别计算的明确描述,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一个按照超过应当登记的表述,一个采用标准及以下的表述。二、一般纳税人登记执行口径的表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是对国家税务总局第43号令执行口径的明确。其中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
3、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这就是说,是对综合性表述的进一步细化。三、“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解读?财税201833号虽然明确说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是这个“统一”并不唯一是指全部的单一的统一,从字面看,可以有两种解读:一种解读是对原有三个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和营改增企业500万元)的标准值进行统一,即统一采用500万元的标准。如果是最后的执行口径,则实施之后,企业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仍然需要分开核算销售额,分别按照500万元的标准,分别进行对照适用。同时,由于原50万元和80万元的对象不存在重叠性,实际就是存在两个标准,即“应
4、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分别按照500万元进行考量,只要其中发生一个超标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也是对营改增以来执行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政策口径的延续。另一种解读是对原三个标准进行合并,整合成一个唯一的标准,即以一个纳税人为考量单位,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如果这样,则实施之后,企业无论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均按照销售总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作为判断依据。这样,就是改变了营改增以来的纳税人类型登记的规则,并且需要对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号公告的第七条规定进行废止,当然这样的最大好处就是判断标准简单了。财税201833号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自然不会对税总2018年第6号公告作任何作废
5、或者修改的处理。那么是对其默认,还是后期税总自行公告改动,现在就不能确认了。现在,有许多人很肯定地说是企业只有唯一一个标准了,我觉得这样的判断还是有赌一把的性质,理由并不唯美。四、其他还有什么可以参考的?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具体是这么表述的:“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注意,这里没有提及营改增企业的标准问题。我们假设推行后一种解读,那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营改增企业的实际标准相对是降低了,对于营改增企业变成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范围,笔者觉得与目前政策的取向有点不符。五、关于存在兼营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标
6、准执行问题整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存在两种可供选择路线,具体要看后续税总的最后决定,绝不是有的人说的那样,就是唯一的一种解读。笔者的观点,按照目前的政策取向更倾向于第一种选择,即纳税人兼有销售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当然,也希望最终是只有一个标准,大家简单一点。这次究竟结论如何,估计近日就会出台,拭目以待。写这样一篇短文,看似没有意义,只需多等几日就会有结果。笔者只是想表达一个观点,那就是:凡事不要被表现所左右,也没有必要因为多数人那么看就放弃自己的观点。任何事情都有多种可能,绝对是没有出路的,选择才是永恒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