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73849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6.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会计实务: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会计实务: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会计实务: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会计实务: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黑龙江地税:税收征管法对纳税检查的相关规定一、税务检查概述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是监督、控制税收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管理过程的核心手段和必要环节。税务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专案检查等。二、税务检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享有如下税务检查权:(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

2、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

3、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日内退还;(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 三、税务检查中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4、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力;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力;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

5、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五、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检查的基本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一)选案是确定税务检查对象的过程,税务检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单独或综合产生: 1、利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2、根据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选案; 3、根据公民

6、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二)、检查实施是对检查对象进行纳税检查,客观、公正地反映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过程。 (三)审理是对检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的适用进行甄别、定性的过程。(四)执行是向纳税追缴不缴少缴和欠缴税款的过程,可以采取金融机构扣缴,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六、税务检查告知事项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请求;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

7、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