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稽查看印花税征管的疑难杂症在地税机关征收的各税种中,印花税由于税率低、税负轻,无论在纳税人眼中还是税务人员眼中,都是一个小税种。然而,印花税税目多,计税依据各异,印花税遵从水平是反映企业纳税申报业务水平和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一面镜子。目前,关于印花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及省级地税局制定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征管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需建立较完善的应税凭证管理制度;核定征收,需符合程序要求,手续完备。税务稽查中反
2、映出的印花税相关问题企业在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对各类经济合同、相关应税凭证缺乏系统管理;对税目掌握不充分,应该申报的漏报,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却进行了申报;申报时未严格区分税目等。税务机关在印花税征管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相对松散。在征管中,部分税务机关未严格按照规定,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需要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也未及时发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为企业核定计税依据比例。到了稽查环节,由于缺少核定征收手续,稽查人员以账载实际发生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容易引发税企争议。二是管理
3、相对粗放。目前企业应缴各项税费一般由企业自行申报,但部分征管单位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目和计税依据未作细致分析和严格核实。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广告大户,却未见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申报;加工制造企业正在建设新厂房,却未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申报,这些都可能涉及漏报;又如某企业每年都申报10件权利、许可证照,从常理上看,企业很大概率不会每年取得这么多权利、许可证照且数量相等,极有可能涉及多缴。若征管中及时与企业沟通核实,及时自查补报或者办理退抵,很多问题是可以避免的,无需留待稽查环节。针对部分企业将所有印花税按一个税目申报缴纳的行为,征管中也应加以纠正。三是纳税辅导不够充分。稽查中对印花税的查补
4、,究其原因,纳税人主观故意少缴的只是极少数,大多是由于印花税税目繁多,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充分,或解读有误。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的过程中,重点往往是难度特别大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或发票相关内容,对印花税常有所忽略。印花税税目虽然繁多,但是理解起来并不复杂,政策变化也相对较小,通过纳税辅导,能在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质量和征管质量方面快速起效。对改进印花税征管的建议对纳税人而言,各税种虽然应纳税额不同,但纳税义务是均等的,对印花税同样不可忽视。企业应督促财务人员加强对印花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提高纳税申报业务水平,做到税目符合规定、计税依据准确,确保申报中不发生常识性错误。并严格按
5、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合同部门或指定专人管理应税凭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税凭证管理制度。确实没有条件建立完善应税凭证管理制度的企业,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对征管单位而言,一是加强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应税凭证管理制度,或及时为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办理核定征收手续,避免出现查账不清楚、核定无手续的真空局面。二是细化管理,加大对企业自行申报数据的审核、分析力度,及时纠正企业的申报错误,尽量避免问题在稽查环节暴露。三是强化纳税辅导,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帮助企业提高税务处理水平。对印花税相关问题的几点思考关于印花税列举式税目的具体范围。不可否认,纳税人对税法掌握不全面以及征管力度不够是
6、造成稽查中印花税查补的重要原因,然而税法规定本身的模糊性也给纳税人日常申报和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带来了一些困扰,甚至经常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例如,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汉字内涵和外延都极为丰富,虽然只是寥寥数字,但随着经济发展,业务形态和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的人对此可能产生不同的解读。一是关于征与不征的争议。例如,技术咨询,哪些咨询算技术咨询呢?一般认为,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征税范围,那么环境保护咨询、人才咨询、为企业运营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管理咨询呢?又如技术服务,服务
7、是个含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具体包括什么?到底是只有合同名称跟条例列举一致的合同才需要征税,还是只要合同内容涉及相关业务,无论合同名称是什么,都需要按相关税目征税?征与不征,界限模糊,常常引发税企争议。二是关于适用税目的争议。例如,测试合同,具体包括什么?软件行业中的软件测试,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测试,还是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服务?不同的理解导致适用不同税目,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稽查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往往各执一词,操作中又找不到具体的解释,由此也常引发税企争议。关于核定征收手续。稽查中常会碰到某些企业既没有健全的应税凭证管理制度,提供不出相关资料,又没有在征管机关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的
8、情况。此时,稽查人员一般以账载实际发生额为计税依据计算企业应纳税额。但是,根据规定,征管单位应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确定核定征税比例,如购销合同,工业企业按购销金额的50%70%核定计税额,商业批发企业按购销金额的60%80%核定计税额,商业零售业按采购金额的60%80%核定计税额,等等。此类合同应有其核定比例,稽查人员按账载金额全额征税是否有法律依据?而如果稽查人员不按账载金额全额计征,企业并没有办理核定征收手续,手续不完备、程序有瑕疵是一方面,稽查人员并非征管人员,能否代替征管单位为企业核定计税比例呢?似乎也于法无据。对稽查人员来说,在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无疑是两难的局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