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2012年税收政策整理之增值税政策归纳与整理作者:邢国平 日期:20121227在2012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1年签发2012年发布的文件)涉及增值税的政策有50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营改增政策16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地区执行以下相关政策: (1)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
2、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
3、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
4、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明确: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除特别注明外,从2012年12月1日起相关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
5、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对注册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注册在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4)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
6、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属于试点纳税人的,对其转让电影版权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
7、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6)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船舶代理服务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际船舶代理服务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船舶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
8、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以及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等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8)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中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
9、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明确: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以及税控系统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税方法、跨年度业务、船舶代理服务、销售额、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航空运输
10、企业等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省市,其中北京市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
11、东省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同时明确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12、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等项政策,并对相关政策的时间等项内容进行了更改和完善。其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中,“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
13、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修改为“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本文为互联网收集,请勿用作商业用途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对“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
14、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3)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
15、格认定具体程序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程序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6)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7)上述规定的实施时间按照财税201271号第二条试点日期规定的日
16、期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明确: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地区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1)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
17、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
18、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2)关于税控系统使用问题 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税控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税控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及专用设备管理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
19、文书试点地区可在现有文书基础上适当调整。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可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普通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3)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货运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
20、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税务机关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在货运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代开”字样;货运专用发票“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和“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备注”栏打印税收完
21、税凭证号码。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货运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货运专用发票暂不纳入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管理。
22、货运专用发票的认证结果、稽核结果分类暂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致,认证、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处理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稽核异常货运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暂按照现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公告所称试点实施之日是指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的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之日。公告还随之印发了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明确: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
23、属期起,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c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d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适用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e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a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增值税纳税申报
24、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适用于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2)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应税服务扣除项
25、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随之印发了新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试点8省市省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10、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对2012年营改增扩大试点地区增值税预算收入归属、运用科目、缴库和收入退库方法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并明确从2012年
26、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办法中的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附件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的启用时间另行通知,与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为深化部分地区和行业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启用货物运
27、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通知还明确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联次、式样、价格以及防伪措施等项内容。 13、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明确:在“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研究扩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征税范围,完善征税办法。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为解决中国东方航空
2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航空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制定了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公布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明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应由中国东方航
29、空股份有限公司并入总机构汇总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申报纳税。 (2)“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通知附件2)分支机构项下增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明确: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二、征免(减)税政策24个。 (一)征税政策5个。
30、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明确:自2012年4月1日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其中:“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一般由高压电网、发光灯管、风雨帽、接虫盘和接虫袋等组成,诱集光源波长范围应覆盖(320680)nm:“自动虫情测报灯”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
31、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诱集光源应采用功能为20W,主波长为(36510)nm的黑光灯管;或功率为200W,光通量为2700(1m)2920(1m)的白织灯泡:“粘虫板”是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同时明确: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明确:自2012年5月1日起,玉米胚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3、国家税务总局
32、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明确:自2012年7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明确: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纳
33、税人收购二手车时应当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因此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这种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代理销售二手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外: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
34、151号)规定,卷帘机属于的农机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所称的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二)免(减)税政策20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采购包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号),明确:纳税人按照与中国国际核聚变能源计划执行中心(以下称ITER中心)签署的ITER计划采购包合同销售给ITER中心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将免税货物的进项
35、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合同下发前已征收入库应予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合同金额与合同实际执行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合同实际执行结果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通知同时还公布了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所称“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包括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2)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
36、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3)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明确: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
37、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需注意三点:一是免税的鲜活肉蛋产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二是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免税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三是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购买方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明确: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
3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还明确: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但需要明确五点:一是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
39、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二是通知中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通知中的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上述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是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0、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
41、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文档为个人收集整理,来源于网络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明确:自2012年7月18日本文发布之日起,有关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收费政策等有关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进一步明确设备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政策及标准。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原金税卡系列产品和税控盘系列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
42、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其中,税控盘系列产品(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价格和技术维护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金税卡系统产品(金税卡、读卡器和IC卡)价格和技术维护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2)根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升级换代状况和生产成本费用情况,暂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USB金税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报税盘为每个230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TCG02报税盘为每个230元。 (3)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有关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
43、供服务时,对使用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户,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税控盘系统产品生产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相关产品和服务经营状况报送我委(价格司)。我委将视产品推广和生产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标准。 (4)有关技术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各技术服务单位应按规定的技术维护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质量。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
44、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17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作出如下调整: 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增加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部湾涠洲作业公司、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装备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
45、理有限公司7个公司;将原名单中的“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更名为“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将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增加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埃尼中国公司深圳分公司、豪信石油(北部)有限公司、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帕特赛克石油公司、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新加坡石油勘探和生产(中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石油公司11个公司;将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分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公司”、“菲利普斯石油渤海有限公司”更名
46、为“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超准能源公司”更名为“超准能源中国有限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意大利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更名为“埃尼中国公司、“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科威特石油勘探(中国)有限公司”、“克里斯通能源公司更名为“奔腾海洋中国公司”、“加拿大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更名为“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派克顿东方公司”更名为“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删除原名单中的“马来西亚海外石油有限公司、“能源资源海外公司”、“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石油能源开发株式会社”、“华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日本矿业株式会社”、“挪威国家石油公司”、
47、“阿科(中国)有限公司”、“德士古中国有限公司”、“丹文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和“美国塔克石油亚洲公司”.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需要注意的是:增加、更名、删除的企业分别自其工商登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生效。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明确: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2011年12月8日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或接收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