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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新版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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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异人才脱颖而出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著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组织确保,依据中共中央相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需坚持下列标准: (一)党管干部标准;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标准; (三)群众公认、重视实绩标准; (四)公开、平等、竞

2、争、择优标准; (五)民主集中制标准; (六)依法办事标准。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需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需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基础理论、基础路线和基础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含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应该重视选拔任用优异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纪段干部。对基础素质好,有发展潜力,要及早安排到关键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含:校长助理,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

3、职组织员、纪检员选拔任用,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五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推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细则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该含有下列基础条件: (一)含有推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见解、方法分析和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碰到实际问题。 (二)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果断实施党基础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时俱进,开

4、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相结合,率领和指导下级人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含有良好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扎实地,有扎实工作作风,勇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特点和规律,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和为群众服务意识,能把关键精力投入管理工作,有较丰富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给予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接收党组织和师生职员批评和监督,

5、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寻求私利不正之风。 (七)认真落实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胸襟开阔,严于律己,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一样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含团结同自己有不一样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职务,应该含有下列资格: (一)担任副处级及以上党政领导职务,应该含有五年以上工龄(硕士学历人员可合适放宽)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含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包含同一个部门不一样岗位)任职经历或校外挂职经历。 (二)专职管理干部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应为六级职员或任七级职员三年以上,年纪通常要求在45周岁以下;专职管理干部提任正处

6、级领导职务,应为五级职员或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年纪通常要求在50周岁以下。 (三)教学、科研一线人员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应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通常应有院长助理、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党支部书记等岗位管理工作经历或参与过学校安排挂职锻炼。 (四)通常应该含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对于从事人事、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国际交流等管理岗位工作正职干部,应含有硕士文化程度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应该经过校级及以上党校或其它相关培训机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成培训要求,应该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六)必需能任满一届,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够担负繁重管理工作。 (七)提任党领导

7、职务,必需含有3年以上党龄。 提拔担任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职务,应该符合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章程相关要求。 第八条 对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尤其优异年轻干部,或因工作需要干部,能够破格提拔。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开启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依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用工作需要,提出聘用工作提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开启换届聘用工作。换届聘用应经过公布职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职位部分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提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开启选拔任用工作。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位、民主推

8、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需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含会议投票推荐和部分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十二个月内有效。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根据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部分提拔任职,根据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参与民主推荐人员应含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党委组织部依据对应职位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标准,合理确定参与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参与民主推荐范围通常包

9、含校领导、学院现任党政领导班子组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所中心正副职、教工党支部书记、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民主党派责任人或组员代表,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员。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民主推荐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单位推荐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个人推荐范围通常包含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专兼职干部、机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七级及以上职员、民主党派责任人和老师代表等。 (三)部分提拔任职,参与民主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推荐标准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该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

10、范围,提出相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部分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 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提议名单。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部分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依据民主推荐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评,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提议名单。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和部分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依据民主推荐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评,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提议名单。 第十六条 在对考察对象提议名单听取校党委常委意见基础上

11、,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该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关键依据之一,同时预防简单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经过一定方法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见。 第十七条 部分因工作特殊需要人选,能够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 各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依据相关章程所提出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察 第十九条 对确定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需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一样领导职务职责要求,全方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视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

12、导职务拟任人选,应该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责任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依据考察对象不一样情况,经过合适方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部分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含德、能、勤、绩、廉方面关键表现和关键专长,关键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关键领导依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提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13、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部分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通常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人员,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组员;院长助理、院办、系、所、中心责任人和教职员党支部书记代表;部门工会主席和其它相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校部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考察范围为其部门所属二级党组织书记;所在部门正副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责任人(人数较少为全体教职员)和其它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该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考察对象,应该委托审计处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实施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含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

14、部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需坚持标准,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应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拟任人选考察情况,通常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关键领导反馈。第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该在不一样范围内进行充足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该征求党委统战部及其所在党派关键责任人意见。中层副职拟任人选,还应该征求拟任职单位中层正职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施票决制,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到会,并确保和会组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足发

15、表意见。和会组员对任免事项,应该发表同意、不一样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足讨论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应该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问题,会后应该立即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常委会相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应该经党委常委会超出半数组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该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与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监票和计票,组织部、党办各一名同志负责计票,纪委一名同志负责监票; (

16、五)宣告票决结果,以应到会党委常委超出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助理、校纪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四处长等领导职务任免后要立即报上海市教卫党委审批;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组员任免后要按相关章程和要求立即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勤服务中心党政正副职任免后要立即报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党委审批;武装部关键责任人任免后要立即报徐汇区武装部立案。第七章 任职 第三十条 实施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告制度。 新提拔担任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通常为7天。公告结果不影响任职,办理任职手续。经公告有影响任职

17、问题,应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后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由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 实施新提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产生新提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十二个月,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评胜任现职,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个人选择不再担任现职,免去试任职务,通常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施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期满标准上按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对决定任用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员同本人谈话。正职领导干部通常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谈话;副职领导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副书

18、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谈话。 第三十四条 职务任免发文。党群类干部以学校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干部以校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领导干部因换届改选后离任,作为自然免职,通常不再专门发文;领导干部因退休或调离学校,应在向党委常委会通报后发文免职。 第三十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职时间,根据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并票决经过干部,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经选举产生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后,到任和离任者均应立即做好交接工作。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法之一。 第三

19、十八条 报名参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应符合本细则要求相关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公告,公布职位、报名条件和资格、选拔程序和方法等; (二)推荐、自荐和资格审查;(三)组织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在一定范围内充足酝酿;(六)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七)办理任职或聘用手续。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一条 实施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着眼于多岗锻炼干部,进行培养性轮岗;着眼于工作需要,进行需求性轮岗;着眼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进行调整

20、性轮岗;着眼于领导班子廉政建设,进行回避性轮岗;实施党政干部交流。同时,激励干部到基层或艰苦岗位去锻炼。 干部在任期内依据工作和干部培养需要可作轮岗交流或调整。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两届或满8年,标准上要进行交流轮岗,专业性较强岗位届数或年限可依据工作需要合适放宽。 第四十二条 实施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施中层党政

21、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常委会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包含和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本人必需回避。干部考察组组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包含其亲属,本人必需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应该免去现职: (一)达成要求任职年纪界限或退休年纪界限; (二)在年度考评、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出三分之一、经组织考评认定为不称职; (三)出国出境连续六个月及以上;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它原因,应该免去现职。 第四十五条 实施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含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

22、续依据法律或相关要求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需写出书面申请,由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校党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回复。未经同意,不得擅离职守;私自离职,给纪律处分。中层领导干部在包含国家安全、关键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或相关键公务还未处理完成,须由本人继续处理,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相关键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依据

2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经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应该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实施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现职,应该降职使用。降职使用干部,其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标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辞职、降职干部,在新岗位工作十二个月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和程序,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八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降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需严格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

24、细则各项要求,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置领导干部,或违反要求提升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任何形式,替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实施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配偶、儿女及其它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关键领导成职员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纪律、法律要求和相关章程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

25、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对违反要求干部任免事项,不予同意;已经作出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给予纠正,并根据要求对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严格实施中纪委、中组部相关深入整改用人上不正之风深入提升选人用人公信度意见,果断反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行为,果断抵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第五十二条 实施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该依据具体情况,追究关键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

26、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落实实施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受理相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申诉,阻止、纠正违反本细则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提议。 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汇报工作时,应专题汇报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新提拔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第五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常常性沟通协调机制。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收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

27、委、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相关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核实处理。第十二章 其它要求 第五十六条 因为年纪原因,集中换届聘用时不能任职满两年干部,不再继续任职,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干部改任同级调研员,双肩挑干部依据实际情况,回业务岗位或改任同级调研员。给同级调研员安排工作岗位,待遇基础不变。 第五十七条 非因年纪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专职干部,依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调整工作岗位,享受原对应等级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相关待遇;兼职干部标准上回相关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对应行政等级,或依据工作需要和个人专长调整管理岗位,享受原对应等级职员职级和新聘岗位相关待遇。 第五十八条 优化专兼职队伍结构,确保校部党政机关每个职能部门最少有一个专职中层管理岗位。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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