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
西单大悦城二组团五层、三组团二层等零星改造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建设单位(盖章): 西单大悦城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 年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协议条件
第三章 投标书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监理招标综合定量评标措施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西单大悦城二组团五层、三组团二层等零星改造工程监理;
1.2工程建设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
1.3招标工程项目具体情况:
1.4本工程建安工程概算:600万元,包含二组团五层改造工程、三组团二层改造工程、九层改造工程等零星分项工程,最终以甲方实际发生工程为准。
1.5资金起源:企业自筹;
1.6资金落实情况:资金已到位;
第二条 招标单位
2.1招标名称: 西单大悦城
2.2法定代表人:
2.3联络人:阮振邦
2.4联络电话:83366646
第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
3.1名 称:
第四条 招标方法及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4.1 此次招标采取 内部组织(竞标采购) 形式。
4.2投标单位必需含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房屋建筑乙级(含)以上监理资质。中央、军队在京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监理单位还应该持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
4.3 本工程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
4.4 拟派本工程项目部监理基础条件: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应从事过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和丰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工程情况常驻现场。
4.5 投标文件中投报监理人员必需和未来派驻现场人员完全相同,监理服务期间未取得发包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4.6 拟派本工程项目部监理基础条件: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应有从事类似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和丰富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工程情况常驻现场,节假日要求有值班监理。
第五条 招标范围
5.1招标内容:本工程中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和空调、建筑电气、消防、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等设计图纸程所表示全部工程监理工作。
第六条 工期要求
6.1计划总工期 180日历天。
6.2工程计划于 8月 26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协议中约定为准,完工日期以招标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协议中约定完工日期为准。
6.3投标单位应投报和施工工期对应服务期,投标单位应充足认识到服务期长短将影响其投标竞争性和评标结果。
第七条 投标费用
7.1投标单位应该负担其投标书准备、现场勘察、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与开标、进行标书澄清等投标过程中所包含一切费用,不管结果怎样,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八条 招标文件
8.1 招标文件包含下述文件
8.1.1投标须知
8.1.2协议条件
8.1.3投标书
8.1.4技术规范
8.1.5监理招标综合定量评标措施
8.2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单位假如需要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应该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地址以传真方法通知招标代理人。通常在 8 月 22 日16:00时前提出澄清问题,招标单位均将给予回复。传真:83366646
8.3场地勘察和投标预备会
8.3.1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
8.3.2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相关投标准备和签署本监理协议所需要资料。考察现场费用由投标单位负担。
8.3.3招标单位准许投标单位及其代表为了考察而进入工程现场和相关场地,不过投标单位及其代表应该对现场考察可能引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和任何其它损失、损坏费用负责,招标单位不负任何责任。
8.3.4投标预备会视投标单位对本工程所提出问题,由招标单位决定是否召开,假如召开,招标代理人将另行通知全部投标单位。
8.4 招标文件修改
8.4.1招标单位假如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单位。
8.4.2该修改文件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和招标文件含有相同法律效力,投标单位应该以书面方法确定收到修改文件。
第九条 投标书编制
9.1投标书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该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9.2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9.2.1投标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1);
9.2.2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2);
9.2.3投标人应该依据招标人提供工程情况和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对工程描述和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勘察结果,编制本招标工程监理纲领,监理纲领中最少应包含并关键描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理服务内容具体描述和承诺,并应包含随工程进度监理人员到岗时间和对应监理工作等内容;
(2)工程进度管理及控制方法;
(3)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方法;
(4)投资造价管理及控制方法;
(5)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及控制方法;
(6)协议信息、档案管理及控制方法;
(7)安全监督管理及控制方法(包含总体方法及分部方法);
(8)对各方之间关系管理和协调方法;
(9)针对本项目标合理化提议;
经过企业本身能力处理本项目标工程技术难点和质量通病问题(包含经过技术论证等方法处理)。
9.2.4监理机构人员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3)
(2)拟派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础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7),且附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3)拟派本项目关键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3-8);
9.2.5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2.6拟在本项目使用关键仪器、检测设备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12);
9.2.7监理企业证实材料及反应监理单位本身信誉和能力资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理单位综合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6);且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近三年内取得荣誉称号情况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9),且附上近三年内取得荣誉称号证实材料复印件。
9.2.8近三年完成及现在正在监理关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近三年完成类似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三章表3-10),且附上监理协议复印件。
(2)现在正在监理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表3-11),且附上监理协议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9.2.9提供评标措施附表1“必需合格条件评审统计表” 要求相关资料。
9.2.10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其它内容:
9.3投标人应负担其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所包含一切费用。
第十条 投标价格
10.1投标单位投标价格应该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根据协议要求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费用。
10.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监理工程总结算价百分比计算,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监理工程结算总价×β,β值各投标单位自行调整并作出报价。
10.3 此次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6万元整。
10.4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给定监理费进行报价、超出控制价投标文件应该作废标处理。
10.5支付监理服务费所采取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一条 投标书使用期
11.1投标书使用期为投标截止以后90天,在此期限内,全部投标书均保持有效。任何短于此使用期投标均视为废标。
第十二条 投标书签署
12.1竞标单位应该向采购人提供一式三份竞标文件(含商标标和技术标分册装订,装一个投标文件内)(另提供电子版光盘二张),其中一份正本,二份副本,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授权委托书一份。
12.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该使用A4纸统一装订,且均应使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或打印,要求处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2.3投标书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假如出现上述情况,不管何种原因造成,投标单位必需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三条 投标书送达
13.1投标书装订、密封和标识。
13.1.1投标单位应该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装入投标文件袋内密封。
13.1.2投标文件袋投标单位自行准备,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对应位置进行下列标识(但不限于):
(1)招标单位名称;
(2)工程名称;
(3)投标单位名称(公章);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盖章);
13.1.3全部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在指定位置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13.1.4全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方开口处用封条密封,并在密封条对应位置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在要求时间内送达招标单位指定地点。
13.2 投标书截止期
13.2.1投标单在8月25日10时00分前将投标书报送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西单大悦城写字楼15层工程部。
13.2.2招标代理单位到时派专员接收投标文件,接收人 阮振邦 联络电话83366646
13.3 迟到投标书
超出13.2.1款要求时间以后送达投标书,招标单位将不予接收。
13.4 投标书更改和撤回。
13.4.1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许可投标单位更改或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需书面提出,而且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13.4.2在投标书使用期内,投标书不得更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 开标和评标
14.1 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投标单位按13.2.1款约定时间和地点参与开标会,每个投标单位最多可派2名代表参与。
14.2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开标会,必需出具法定代表人证件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和证实本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必需持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证实本人身份个人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14.3 开标时应该当场对投标书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4.4 对符合要求投标书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代理人主持,招标单位能够邀请相关部门参与。
14.5 有下列情况之一,当场宣告为废标: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14.6评标方法根据本招标文件《第五章 综合评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定。
14.7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单位澄清或说明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不过相关澄清或说明,不许可对报价或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第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
15.1招标人将向中标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
16.1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将依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约定协议格式签署协议。
16.2协议采取北京市颁布监理协议示范文本。
16.3协议协议书经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16.4假如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绝按其中要求时间和本须知要求和招标单位或其正当授权委托人签署协议,招标单位将视同该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将从其它中标候选人中另行选择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其它要求:
17.1投标资格结果登记后,投标人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做以下要求:
投标人在投标资格结果登记后确需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不然作废标处理:
17.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应向招标人提交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申请,并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
17.1.2由招标人提供以上资料,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标办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章 协议条件
BF————0206
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协议
委托人
:
监理人
:
项目名称
:
协议编号
:
北京市住房和城镇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四年四月 制订
第一部分 协议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西单大悦城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标准,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西单大悦城二组团五层、三组团二层等零星改造工程监理 ;
2. 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 ;
3. 工程规模:8000m2 ;
4. 工程范围:本工程中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及采暖、通风和空调、建筑电气、消防、智能建筑、建筑节能等设计图纸程所表示全部工程监理工作
5.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00万元 。
二、词语定义
协议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和协议通用条款中定义和解释相同。
三、组成协议文件
1. 协议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监理和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纲领及相关服务方案(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和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协议专用条款;
6. 协议通用条款;
7. 本工程适用监理和相关服务相关规范、规程,及其它协议文件。
协议签署后,双方依法签署补充协议也是协议文件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和赔偿费用
(一) 签约酬金(大写): 元(¥ : )。
包含: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保修期服务酬金: 。
(2)其它相关服务酬金: 。
(二) 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对应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赔偿费用(大写): / 元。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累计 天。
2. 相关服务期限:
(1)保修期服务期限自实际完工日期至 年 月 日止。
(2)其它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监理和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对应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并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酬金。
八、协议签订
1.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2. 签订地点: 。
3. 协议一式 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资质证书编号: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协议通用条款
1. 通常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依据上下文另有意义或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协议中下列名词和用语应该含有本款所给予含义:
1.1.1 “工程”是指根据协议约定实施监理和相关服务建设工程。
1.1.2 “协议”是指协议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拟投入监理和相关服务人员、设备及监理纲领及相关服务方案(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和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协议专用条款、协议通用条款和其它协议文件。
1.1.3 “委托人”是指协议协议书中指明,委托监理和相关服务当事人,及其正当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 “监理人”是指协议协议书中指明,含有对应资质,提供监理和相关服务当事人,及其正当继承人。
1.1.5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和委托人签署施工协议当事人,及其正当继承人。当相关服务包含勘察、设计等相关服务时,承包人包含和委托人签署勘察、设计等相关协议当事人及其正当继承人。
1.1.6 “监理”是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协议,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协议、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推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及协议约定职责服务活动。
1.1.7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协议约定提供施工阶段监理以外其它服务,包含保修期提供服务等。
1.1.8 “正常工作”是指协议签订时约定监理人在监理和相关服务期限和范围内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协议约定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工作。
1.1.10 “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推行协议组织机构。
1.1.11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方面负责推行协议、主持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工作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2 “委托人代表” 是指由委托人任命,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协议约定权利并推行约定义务委托代理人。
1.1.13 “酬金”是指监理人推行协议义务,委托人根据协议约定给付监理人金额。
1.1.14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该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协议书中载明签约酬金额。
1.1.15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该给付监理人金额。
1.1.16 “赔偿费用”是指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对应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该赔偿费用。
1.1.17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相关方。
1.1.18 “书面形式”是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1.1.19 “监理和相关服务期限”是指协议协议书中约定监理人提供监理和相关服务期限。
1.1.20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时间。
1.1.21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签订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自然灾难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乱、战争和专用条款约定其它情形。
1.2 解释
协议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协议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该以汉字为准。
1.3 协议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组成协议下列文件相互应该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协议文件解释次序以下:
(1)协议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监理和相关服务人员、设备计划、监理纲领及相关服务方案(适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和相关服务提议书(适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协议专用条款;
(6)协议通用条款;
(7)本工程适用监理和相关服务相关规范、规程,及其它协议文件。
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和其它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文件,以最新签署为准,但招标工程补充协议不得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
1.4 通知
和协议相关通知均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该签收或回复。
1.5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和实施工程相关第三方所提供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及保密期限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和她人联合出版相关监理和相关服务资料。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假如监理人在协议推行期间及协议终止后两年内出版包含本工程相关监理和相关服务资料,应该取得委托人同意。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和相关服务工程范围和服务内容
2.1.1 监理和相关服务工程范围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2.1.2 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内容指监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协议,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协议、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关系进行协调,并推行法定及协议约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1.3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委托下列内容,应该作为监理相关服务内容:
2.1.3.1保修期内定时回访,调查和确定缺点原因及责任,检验缺点修复质量;
2.1.3.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2.1.3.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材料和设备检测;
2.1.3.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咨询论证会和聘用相关教授;
2.1.3.5其它相关服务内容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监理和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含:
(1)适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和工程相关标准;
(3)工程设计及相关文件;
(4)协议及委托人和第三方签署和实施工程相关其它协议;
(5)国家及本市监理服务规范、规程。
双方可依据工程行业特点,在协议专用条款中补充约定具体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该依据协议约定组建满足工作需要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配置必需检测设备。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关键人员应该含有对应资格条件。
2.3.2 协议推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关键岗位监理人员应该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依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该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汇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其它监理人员,应该以相当资格和能力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该立即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理人员:
(1)不能胜任岗位职责;
(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有严重过失行为;
(4)有违法行为不能推行职责;
(5)涉嫌犯罪;
(6)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其它情形。
2.3.5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员作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人员。
2.4 推行职责
监理人应该遵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及协议推行职责。
2.4.1 在协议约定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该立即处理并回复。当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发生协议争议时,监理人应该协调委托人、承包人协商处理。
2.4.2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协议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该提供必需证实资料。
2.4.3 监理人应该在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和承包人所签署协议变更事宜。假如变更超出授权范围,应该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同意。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按时,应该在发出指令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觉承包人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员作,有权要求承包人给予更换。
2.4.5 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该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应该要求承包人临时停止施工,并立即汇报委托人。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理人应该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汇报。
2.5 遵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和实施工程相关第三方处取得任何经济利益。
2.6保险
监理人应该按法律、法规要求,为派驻现场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人员办理相关保险,确保现场监理人员安全。
2.7 提交汇报
监理人应该按协议专用条款约定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和相关服务汇报。
2.8 文件资料
在协议推行期内,监理人应该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图纸、汇报及统计监理工作相关文件。工程完工后,应该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监理相关文件归档。
2.9 使用委托人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委托人提供人员、房屋、设备、设施。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设备、设施属于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应该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协议终止时将这些设备、设施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和方法移交。
3.委托人义务
3.1 通知
委托人应该在委托人和承包人签署协议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和相关服务机构权限。如有变更,应该立即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该根据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资料。在协议推行过程中,委托人应该立即向监理人提供和工程相关最新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该为监理人完成监理和相关服务提供必需条件。
3.3.1 委托人应该根据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对应人员、房屋、设备、设施,供监理人无偿使用。如委托人不提供或部分提供对应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时应该进行赔偿。
3.3.2 委托人应该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全部外部关系,为监理人推行协议提供必需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该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代表,负责和监理人联络。委托人应将委托人代表姓名和职责书面通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该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代表姓名在协议专用条款中明确。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协议约定监理和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任何意见或要求应该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对应指令。
3.6 回复
委托人应该在协议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事宜,给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该按协议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3.8 合理化提议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提议,使委托人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该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确实定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3.9 保障监理人权利
委托人应该确保监理人为推行协议而正常行使协议授予对工程监督、管理对应权利。
4. 违约
4.1 监理人违约
4.1.1 监理人违约情形
4.1.1.1 监理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1.1.2 监理人违反协议约定,将监理和相关服务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
4.1.1.3 违反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其它情形。
4.1.2 监理人违约责任
4.1.2.1 监理人违反协议约定,在第6.3款约定时间内,拒绝更正,委托人有权解除协议;
4.1.2.2因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监理人应该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确实定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监理人负担部分赔偿责任,其负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 委托人违约
4.2.1 委托人违约情形
4.2.1.1 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推行协议义务,或推行义务不符合约定;
4.2.1.2 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酬金;
4.2.1.3 违反协议专用条款约定其它情形。
4.2.2 委托人违约责任
4.2.2.1 委托人违反协议约定并造成监理人经济损失,应该向监理人赔偿,赔偿金额确实定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4.2.2.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出28天,应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监理人可依据第6.3.2项解除协议,逾期付款利息按下述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酬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原因,且监理人无过失,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监理人不负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时,双方各自负担其所以而造成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5.2 首付款
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该在双方签署协议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首付款,额度为签约监理酬金20%。
5.3 中期支付
5.3.1监理酬金
委托人采取总价平均、分期支付方法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5.3.2相关服务酬金
相关服务酬金按协议约定人工日费用,依据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5.3.3附加工作酬金
附加工作酬金经双方确定后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5.3.4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支付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5.3.5合理化提议奖励
监理人提出合理化提议奖励金额支付方法在协议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完工支付
工程完工验收时,委托人累计支付酬金百分比应该不少于协议约定酬金总和90%。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完工验收及移交完工文件。
5.3.7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该在协议约定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该说明当期应付酬金和费用总额及细目、金额。
支付申请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截至此次付款周期应该支付酬金;
(2)依据第4.1、4.2款确定违约金和赔偿金;
(3)依据第5.3.4项约定赔偿费用;
(4)依据第5.3.5项约定应该支付合理化提议奖励;
(5)依据第6.2款应该增加或扣减变更金额;
(6)依据协议应该增加和扣减其它金额。
5.3.8支付时限
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该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天内给予审批,在批复后14天内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该在收到监理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款项应该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5.5 结算
工程完工后,监理和相关服务结算价款依据本协议文件约定结算方法进行调整,并于工程完工结算完成完工验收立案后28天内,委托人向监理人一次性支付剩下监理费。
6. 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要求或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协议生效。
6.2变更
6.2.1 附加工作
除协议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推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附加工作酬金。除下列第6.2.1.4目标情形外,附加工作酬金确实定方法为:
a. 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增加监理和相关服务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协议书约定监理和相关服务期限(天)
b. 实际情况发生改变造成推行中协议全部或部分中止,监理人完成善后工作和恢复服务前准备工作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或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协议书约定监理和相关服务期限(天)
6.2.1.1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工期延长;
6.2.1.2因非监理人原因监理和相关服务受到延误或阻碍或暂停;
6.2.1.3实际情况发生改变,使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进行善后工作和恢复服务准备工作,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时间不得超出28天;
6.2.1.4监理和相关服务内容增加,附加工作酬金应该根据增加内容占正常工作范围内监理和相关服务内容百分比计算,具体百分比由双方依据增加内容经过协商确定。
6.2.2 协议签署后,遇有和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双方应该遵照实施。由此引发监理和相关服务范围、时间、酬金改变,双方应该经过协商进行对应调整。
6.2.3因非监理人原因,工程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正常工作酬金应该按以下方法调整: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费)
6.2.4因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