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南 昌 大 学 学 生 会 章 程
(6月20日南昌大学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依据民主集中制标准,对南昌大学各级学生会组织进行职权界定,意在建立一个规范化、民主化、效率化机构。
第二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南昌大学全体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双学位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副主席单位、江西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单位,是在南昌大学党委领导、南昌大学团委指导下建立学生组织。
第四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成长,成才和成功服务,把南昌大学建设全国性、国际化、高水平,中国一流、国际著名研究型大学作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基础任务
(一)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主动投身社会实践,促进同学德智体全方面发展,造就“品学兼优、才能卓越、胸怀宽广”高素质大学生,并使之成为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络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相关学生事务民主管理,反应同学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具体利益;
(三)提倡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发明良好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活动,推进校园文明建设,发明富有特色校园文化气氛;
(五)加强同弟兄院校学生组织联络和交往,促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学生会工作开展 。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含有南昌大学学籍,认可本会章程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讨论、参与、决定南昌大学学生会重大事务;
3、经过符合本章程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提议,批评和实施监督;
(二)义务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关键思想,认真落实党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础标准,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精神;
2、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加强本身文明修养,尊师爱友;
3、增强主人翁意识,热爱学校,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4、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实施本会决议.热心参与学生会举行活动;
5、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主动参与体育锻炼。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全校学生会组织由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基层学生会组织组成。遵照民主集中制组织标准,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最少每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报请校党同意,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决议应得到和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始得经过;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1、审议和同意学生会代表大会上届委员会所作工作汇报;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产生下届学生委员会;
5、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委员会委员包含校学生会主席团组员及各院学生会主席、各楼栋学生会主席,委员会实施主席负责制,委员会主席为学生会主席。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二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四分之一以上学委会委员联名要求,并报送学校党委同意可召开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
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由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一周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决议等向全校同学公布;
(二)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职权
1、选举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主席团组员;
2、检验,监督学生会系统各项工作;审议校学生会上一阶段工作汇报,审核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作出对应决议;
3、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经过,并经校党委同意,免职校学生会主席团组员及各职能部门责任人;
4、成立下一届学代会筹委会并召集下一届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向大会作工作汇报。
(三)委员产生及更换
1、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院系、楼栋民主选举推荐,经资格审核经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法差额选举产生;
2、学生委员会委员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委会委员表决经过,给予免职;
3、学生委员会委员离任时,标准上由所在院系、楼栋民主选举或民主协商产生新委员候选人,经学生会同意后,给予接纳。
第十一条 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团
(一)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是南昌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实施机构,由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对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负责,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0人,副秘书长3人.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决定采取表决制。
(二)职权
1、实施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委会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生委员会开会期间向学生委员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汇报;
2、依据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同意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用部门责任人;
3、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协调各院系、楼栋学生会活动。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通常在学委会委员当中选举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四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表决经过,并经校党委同意,可给予免职;
3、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生委员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责任人及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和党,团组织联络,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接收校团委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帮助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依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素质拓展部,网络信息部,文艺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施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第十四条 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各院学生会,各楼栋学生会,年级委员会及班级委员会是校学生会基层组织,各院系、楼栋学生会在本院系、楼栋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受校学生会监督。
(二)权利和义务
1、院学生会、楼栋学生会是校学生会领导下分支机构,在校学生会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要求程序,对校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3、全方面完成校学生会部署各项任务,接收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应定时召集院系学生会、楼栋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协商、组织和布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十六条 各院系、楼栋学生会由各院系、楼栋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立案。
各院系、楼栋学生会依据工作需要,经报本院系、楼栋党、团组织和学生委员会同意后,可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应派代表出席。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七条 本会干部应含有条件
(一)含有高度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础标准,做到“品学兼优、才能卓越、胸怀宽广”;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精神。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施部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应定时做出工作判定并通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 其 她
第二十条 学生会经费起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收入和大型活动专题赞助。
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日常开支,组织多种活动及表彰优异。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订相关工作制度,但不得和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南昌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需,可设置校区学生会,在校学生会指导和协调下,负责开展各校区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区学生会主席在南昌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为校学生会主席团组员。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