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24,No.1 Total No.132我国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研究杜志淳,沈臻懿(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摘要: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作为司法鉴定领域内唯一的专门法律性文件,其颁布与实施初步实现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但随着目前法治的进步及司法鉴定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亟需法律予以规制,司法鉴定立法再次成为关注焦点。司法鉴定立法不仅面临着 决定 制定中遗留的老问题,亦交织着 决定 施行后衍生的新问题。需要在已有制度运行基础上
2、,对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来予以探讨,以期能够逐渐形成具有系统性、前瞻性和相对成熟性的立法共识。关键词: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立法;重大问题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671-2072.2024.01.002文章编号:1671-2072-(2024)1-0012-06Research on Major Issues Involv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in ChinaDU Zhichun,SHEN Zhenyi(Criminal Justice
3、College,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0042,China)Abstract:The Decis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Forensic Appraisal(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ecision)passed by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 s Congress in 2005,as the only specialized law in the field o
4、f forensic appraisal,has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a unified forensic appraisal management system.However,with the progres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many new situation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appraisal,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has once again become the focus of attention.The legislati
5、on of forensic appraisal is not only facing with the old problems left over from the formulation of the Decision,but also with new problems derived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ecision.On the basi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existing system,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depth research on the major i
6、ssues involved i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nsic appraisal,respectively from the macro,meso and micro levels,so as to gradually form a systematic,forward-looking and relatively mature legislative consensus.Keywords:Forensic Appraisal Law;forensic appraisal legislation;significant problem收稿日期:2023-10-07
7、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2022年上海市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项目。作者简介:杜志淳(1954),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司法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与管理、司法鉴定实务等研究。E-mail:1 司法鉴定立法的审视与述评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施行以来,至今已迈入第十八个年头。决定 作为司法鉴定领域内唯一的专门法律性文件,是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在规范和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伴之司法鉴定的持续运行,该领域中的一些瓶颈性、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问题、登记许
8、可程序问题、司法鉴定行政管理的双轨制问题、司法鉴定标准化管理体制问题、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建设问题、司法鉴定公信力不足等问题凸显。可以说,这些问题如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对公正司法目标的实现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相关配套或支 专题研讨:司法鉴定立法Special Topic Discussion:Forensic Appraisal Legislation 12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1期(总第132期)架性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或不够完善,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依然表现突出1。现有司法鉴定制度供给以及 决定 本身,已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无法适应我国法
9、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背景下对司法鉴定法治化的更高需求。对于涉及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以及与诉讼法等法律的衔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问题亟需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调整2。诚然,决定 在2015年已经历过一次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的修改,但当下司法鉴定面临的绝不只限于定价机关和收费标准问题,而是与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多次修改和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施行后,有关鉴定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变动的衔接问题。这些法律对鉴定问题作出了修改或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亟待司法鉴定法律衔接、补足和配套,以满足制度变化的需要3。此外,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重要组成部
10、分,在保障公正裁判、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鉴定的公共法律服务定位与存在的现实问题之间的矛盾,亟待司法鉴定立法予以解决。无论是当下司法鉴定领域出现的问题,抑或多部法律的衔接配套问题,都使得司法鉴定立法再次成为一项不容回避的关注点。面对亟待解决的这些问题,司法鉴定立法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是对 决定 本身进行修改,还是制定司法鉴定的专门法律。若采用制定专门法律,在目前条件下是选择 司法鉴定法,还是选择 司法鉴定管理法 等问题,都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2023年9月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立法规划中,将 司法鉴定法 作为“
11、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批的法律草案”的第二类项目,这为司法鉴定立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在检视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后发现:一方面,囿于当时立法条件和环境,应以法律形式界定和调整的大量司法鉴定内容,未能纳入 决定 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在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过程中,又衍生出了诸多新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目前司法鉴定立法既面临着 决定 制定中遗留的老问题,又出现了 决定 施行后衍生的新问题。由于历史成因、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对司法鉴定立法上目前尚存在不同的立场和认识。司法鉴定领域的国家立法不仅涉及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涉及众多相关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司法鉴定立法须遵
12、循逻辑科学原则,应逐步对司法鉴定的性质和范围、司法鉴定的任务和标准、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和设置条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果表述问题等内容形成统一认识。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从新时代高度出发,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贯通、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逐步就司法鉴定立法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在立法定位和路径选择上求同存异,以期为司法鉴定立法的深入推动创造必要条件。因此,需要在已有建设和运行成果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立法涉及的重大基本问题展开深入研究,并逐步形成系统性、前瞻性和相对成熟性的立法共识。2 司法鉴定立法宏观层面涉及的重大问题2.1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特色司法鉴定制度构建党的二十大报告以专章形式对“坚持全面依法治
13、国”作出系统部署,彰显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础之上。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使“司法权需要制衡”的价值判断达成了共识。司法权制衡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以权利制约司法权。权力是由权利转化而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处于一种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状态:权力膨胀,则权利缩小;权力规制,则权利扩张。由此,在权力权利这一分析框架下,以权利制约权力,是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的一种有效进路4。司法鉴定作为一项保障诉权,监督约束权力正确运行,防止权力突破“笼子”的重要制度设置,其法治化水平将直接影响到国家社会治理体系
14、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水平。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这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运作的基本制度要求。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可在保障诉权的基础上,有效实现司法权运行中权力的制衡,保障司法权合法合规运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 13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24,No.1 Total No.132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2 司法鉴定立法中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领域内滋生的各种乱象,折射出在法律层面上仅仅依
15、靠 决定 的落实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仍显力不从心。我们在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现实中面临着一些“瓶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边界还不甚明确、权责还不甚清晰、手段还不甚刚性、效果还不甚理想5。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尚存在改革不到位、法律不完善、关系不协调、制度不配套的现象,迟滞于诉讼制度改革的步伐,进而制约了司法鉴定公信力的彰显,甚至影响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因此,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需要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紧随司法制度改革步伐,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进一步推进制定 司法鉴定法6。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涉及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技
16、术管理三个维度。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来切实全面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任务,在现实情况下可采取先易后难,先技术与行业后行政的方法逐步推进,采取分步深化改革的方式来加以实现。将与技术管理、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分别予以检视制造条件,对司法鉴定的技术管理与行业管理先行作出统一管理。技术管理上可通过标准与技术规范等业务方面的统一来予以实现,行业管理方面则应当成立全国司法鉴定协会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行业自律管理。在行政管理方面,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暂不到位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由行业组织进行统一自律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完全统一管理。另外,在管
17、理和投资体制方面,管办分离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基于目前的情况,在不增加政府投入的前提下,可将对于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资由原先向部门投入,转变为直接向鉴定实验室投入。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来实现投资体制和管理的改革,亦可加快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健全。改革后的投资主体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来承担,由国务院国资委作为政府投资的职能部门,鉴定业务可由司法部统一来进行监管。在具体机制设计方面,司法鉴定机构由国务院国资委来履行政府对鉴定机构的投资与资产的监管,而具体的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负责7。通过这种改革可以逐步实现司法鉴定机构的第三方地位和
18、性质,朝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迈进。2.3 司法鉴定立法的法律调整范围界定决定 以及 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 2015 117号),将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统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类别限定在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及环境损害(以下简称“四大类”)上。鉴于诉讼活动中涉及专门性问题鉴定的领域并不仅限定在“四大类”,这种现状对于司法鉴定立法而言,不宜只对一部分鉴定类别予以调整和规范,而应对诉讼中涉及的司法鉴定予以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但目前在短时间内对 司法鉴定法 调整范围的认识又很难统一,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领域+行为”的模式对法律调整范围予以界定。简言之,凡是在诉讼活动中涉及
19、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都应纳入 司法鉴定法 调整和规范的范围。就诉讼实践中常用、常见的司法鉴定类别而言,可以按照各自执业领域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围,而对于非常见的鉴定类别,但属于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的其他单项鉴定行为且属于司法鉴定范畴的,亦应由司法鉴定立法加以调整和规范。待条件成熟,体制性障碍完全消除,管理经验达到足够丰富、管理力量和资源充分时,则可以采取将“对所有在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范围,并实施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的名册管理。3 司法鉴定立法中观层面涉及的重大问题3.1 司法鉴定立法与诉讼法调整边界现行 决定 的内容仅涉及对
20、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且内容较为单薄,相关具体规定也较原则,不够具体明确,有些方面尚存在立法空白。由于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 司法鉴定法,很多方面都需要由诉讼法来规范和调整。但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涉及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又较少,尤为需要借助于专门的司法鉴定立法来对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中未涵盖或难以涵盖的内容予以补充和扩容。作为诉讼领域内的“特别法”,司法鉴定法 应当解决目前在诉讼中遇到的,但“三大诉讼法”尚未调整规范所涉及的司法鉴定问 14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1期(总第132期)题。在 决定 已确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专门的 司法鉴定法,还应解决 决定 目前
21、尚未予以实现的内容。同时,司法鉴定法 需要研究解决其与“三大诉讼法”之间的交叉部分内容,并厘清划分与诉讼法调整的边界,譬如在诉讼中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问题,对于专门知识的人的属性、其所发表意见的性质、诉讼中的法律定位以及任职条件等方面,可以由 司法鉴定法 作出专门规范。此外,考虑到司法鉴定立法会涉及狭义的和广义的理解,如何去设定 司法鉴定法 与“三大诉讼法”调整的边界,都需要深入研究并达成共识。3.2 司法鉴定机构性质与定位的厘清这里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与定位主要是指从事“四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四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定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对鉴定的管理与运
22、行的规则。针对该问题,立法是无法回避的,也需逐步形成共识。确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第三方地位,这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制度设置考虑的重要问题,是国际通行做法,亦应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坚持司法鉴定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彰显其在诉讼的中立地位和公益属性。站在司法鉴定的本源角度来看,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应处于第三方地位,系对科学和事实负责,司法鉴定人所遵循的回避制度也反映了其应具有的中立性特点。中立性本身则凸显了诉讼中第三方的地位,即不受到诉讼中各方的影响。作为从事“四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中立性和公益性,并坚持第三方改革发展方向。这就需要从法
23、律层面确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性以及第三方中立地位。作为司法鉴定立法应明确我国主流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公益属性和第三方诉讼地位。就公益性而言,从事“四大类”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应是企业性质的,不应以营利为目的。具体而言,公诉案件中的司法鉴定费用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由专项经费予以列支和保障。这样既能防止利益寻租对于司法公正的侵蚀,也符合国际通行惯例。对于公诉以外的其他案件而言,现阶段可采取司法鉴定案件收费制度,但其收费标准应严格限定在公益性范围之内。3.3 司法鉴定队伍专业化的建设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24、”的时代命题,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已进入发展快车道。司法鉴定作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亦需要有制度化的立法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特别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司法鉴定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诉讼、监察、仲裁、公证等活动中对司法鉴定的需求逐步扩大,各类司法鉴定机构急需大批高素质的鉴定从业人才;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和治理也需要大批司法鉴定专门人才;我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相关学科也需要一批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扎实研究能力的司法鉴定研究型人才。司法鉴定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契合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教育部在 2023
25、年 4月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中,正式将“司法鉴定学”(030110TK)作为法学一级目录下的专业纳入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目录 内,这意味着司法鉴定在我国已是一种专门的职业。这也就需要在司法鉴定立法中,从职业岗位方面对司法鉴定人队伍专业化建设、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范。3.4 司法鉴定标准化的体制、机制问题标准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而经过协商一致,共同、重复遵循的统一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并予以监督管理的这一标准化过程,直接将作用于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司法鉴定作为一种诉讼参与活动,不仅涉及当事人和第三方利益,同时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鉴定
26、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8。质量永远是提供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司法鉴定机构也不例外。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认定,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9。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质量,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标准化建设。标准化是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必由之路,其不仅能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水平,更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因此,需要制定适用于司法鉴定各学科 15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2024,No.1 Total No.132领域的标准、规范和程序,从根本上解
27、决司法鉴定发现并揭示问题的可靠性、专业性和公正性等方面的难题。司法鉴定标准化问题是司法鉴定运作中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若是无法妥善解决,将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当前,该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这个问题不是技术水平问题,而是体制、机制问题,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就当前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所要求的认证认可条件而言,仅针对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侧重检测实验室的项目,决定 已作出了专门规定,并且在实践中已得到执行。由于 决定 制定时对司法鉴定各专业的特点及相关国际标准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因此 决定 只对检测实验室规定了认可的要求,而对其他的专业检查项目则未予
28、以规定。在实践中,对于前述“四大类”以外的鉴定项目而言,其多倚重司法鉴定人的经验判断,更需要通过认证认可来确保质量。因此,在司法鉴定立法中应把司法鉴定中属于检查机构性质的鉴定事项列入强制性认可范围。欧洲国家 早 已 将 这 些 类 别 项 目 强 制 性 纳 入(ISO/IEC17020)认可范围。可通过立法的制度化设计,借鉴域外ISO/IEC17020标准对于检查机构认可的成熟经验,对相应的“四大类”鉴定类别项目作出强制性规定,以保障质量。4 司法鉴定立法微观层面涉及的重大问题4.1 司法鉴定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问题司法鉴定是涉法领域中重要的技术支撑,其质量和可信度直接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
29、性。但目前司法鉴定行业存在较严重的准入不严、退出不畅的问题。该问题不仅存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层面,还涉及行业认证认可条件不统一、国际标准适用不广泛以及尚未对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等方面。就部分执业机构的准入标准方面,对检查机构是否应通过国际标准的认可(ISO/IEC17020)也应达成共识。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都应在司法鉴定立法中作出调整,以加强规范化管理。当前,司法鉴定准入和退出领域中准入条件过低、出口机制过窄的现实困境,亟待通过司法鉴定立法对准入与退出机制作出重新设置。针对“准入低、出口窄”的问题,在 决定 的基础上应更具体规定其资格条件,确立起专家型的司法鉴定队伍,吸收实力强的优质专
30、家资源,排除低水平司法鉴定机构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司法鉴定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应当是评估内容和评价机制的重点,可通过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经验水平等方面体现,要求申请人具备职业素养、法律知识、专业能力、身体健康等要素,同时也应拓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退出机制。准入程序方面,应通过司法鉴定立法来确认是否采用考核制或考试制,其内容可以涵盖基础理论考核、实践操作、专家评估、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比对等。在行业准入层面,还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区域分布、合理布局、行业协调与合作以及国际标准的影响,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机制,保证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加强行业监督机制,对司法鉴定行业从业者
31、进行监管,增强退出机制,拓宽出口,确保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运行。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加强对司法鉴定行业从业者的监管,提高司法鉴定的整体质量,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4.2 司法鉴定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执业保障、安全保障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2005第95号)和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5 第96号)明确指出,司法鉴定主体既包括司法鉴定人,也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时只服从科学,不受行政等级、资质等级的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操守和纪律,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应享受
32、相应的法定权利。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中,应当确定相应的价值目标,要充分认识科学规范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对推动司法鉴定健康发展、保障司法鉴定质量方面的积极效能。借鉴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职业教育和执业培训进一步健全完善。同时,应进一步保障司法鉴定人享有人身安全的权利,且衍生至司法鉴定人的近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安全,并贯穿整个诉讼过程。为推进司法鉴定执业保障,司法鉴定立法中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司法鉴定执业保障工作,并通过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置来切实保障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目前,诉讼法中已涉及对证人保护的专门规定,但涉及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人身安全等内容尚缺乏法律层面的规范与保障。作
33、为 16中国司法鉴定 2024年第1期(总第132期)司法鉴定法 这部诉讼领域中的特别法,前述内容需通过立法来予以保障,并对司法鉴定主体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相应规定。4.3 司法鉴定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其中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十分复杂。这部分也是 司法鉴定法 所应规范和调整的重要内容,如何具体规范也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统一认识。当然,这些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定位。体制内公办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民营司法鉴定机构,两者在管理要求上是有差异的。在司法鉴定领域,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这三种责任之间是在从事鉴定业务、鉴定管理和鉴定使用
34、活动中产生的责任,是相互关联的三种责任。目前,在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当缺乏,而作为司法鉴定立法这部分内容是需加强研究的。司法鉴定法律责任也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鉴定活动依法实施和司法鉴定的管理依法、有序进行的重要制度内容。研制完善司法鉴定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有利于促进、提高和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司法鉴定有序健康发展。4.4 人工智能、ChatGPT等智能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问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目前,人类社会已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VR、AR以及全息影像等一系列数字技术,搭建了一个日益庞大的数字世界10。诸如人工智能(a
35、rtifical intelligence,AI)、ChatGPT 等智能技术也已逐步在司法鉴定中得到应用,然而其应用亦会涉及诸多新问题。首先,AI、ChatGPT 等智能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是否合规。由于这些技术在司法鉴定中具有较高的智能度和精准度,因此可能会出现过于依赖这些技术而忽视了所有非智能技术的情况。因此,应当以坚持科学、可靠和安全的原则对待AI、ChatGPT等智能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问题。其次,AI、ChatGPT 等智能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带来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使用了 AI、ChatGPT等智能技术,则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例如对其进行合规、审查、定
36、期检测等措施,以确保其可信、可靠。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还要明确引用智能技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出现诉讼问题,智能技术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需要界定。最后,AI、ChatGPT 等智能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是否符合伦理标准问题。如智能技术不应侵犯他人权益、隐私,不歧视任何人群,遵守透明度和建立有效的隐私保护体系等。总之,智能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是必然趋势,现应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确保其应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司法鉴定法 对新技术在司法鉴定中引入和应用所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制定一个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合法性的研究和规范。如通过AI等智能技术出具的鉴定意见由谁来负责,由谁来承担责任,司法鉴定
37、法 需要对此作出相应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所遵循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即便是AI等智能技术出具的鉴定意见,仍应当由作为自然人的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对以上司法鉴定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我们应加强专门研究,并通过研讨来逐步缩小分歧、求同存异、形成共识,为推动司法鉴定立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某些客观存在的不同立场或认识分歧的问题,可采取先明确目标、分布改革与逐步到位的步骤。在司法鉴定立法过程中,既须考虑应然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又须考虑实然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立法的基本方向应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参考文献:1 程军伟.司法鉴定的立法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0(4):7-8.2 孙大明,杜志
38、淳.制定 司法鉴定法 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23(1):12-21.3 郭华.我国司法鉴定立法的模式选择、基本立场和体系结构J.中国司法鉴定,2022(6):1-8.4 冀祥德.论司法权配置的两个要素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4):3-7.5 万筱泓,陈邦达.以立法巩固和深化司法鉴定改革成果J.中国司法鉴定,2022(6):28-36.6 郭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审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2:45.7 杜志淳.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03-104.8 甘藏春,田世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22.9 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135.10 高奇琦.国家数字能力:数字革命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建设J.中国社会科学,2023(1):44-61.(本文编辑:朱晋峰)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