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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455952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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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实务自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发布以来,大家对此都很关心。申税小微收集了关于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的热点问答,大家可以关注一下哦!1.调整的时间节点问题。到底是12月份申报所属期为11月份的增值税就调整呢?还是到下个月申报所属期为12月份的增值税时再调整?答:本市税务机关已在12月6日按政策要求完成了金三系统升级工作: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因

2、此关于该通知实行的时间节点问题,答案就是:按月申报的企业,2016年12月申报期对应报的2016年11月所属期,开始实行;按月季度申报的企业,2017年1月申报期对应报的2016年10-12月所属期,开始实行。2.抵扣及留抵问题。这么调整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只允许当月抵扣,不允许留抵了?如果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当月抵扣,那么怎么办呢?答:担心以后当月认证的只能当月抵扣的小伙伴,是对eTaxSH 3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报表主表的“期末留抵税额”栏有误解。“期末留抵税额”栏目的来历及申报口径调整前的状况: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缘故,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有留抵税额,不能抵扣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要分开算,就是说

3、营改增前的留抵税额只能抵原来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要分开核算,也就分开申报,所以申报表特殊设计了一下,将“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单独设计填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申报口径调整后:自2016年11月所属期起,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扣税额一样,抵扣当期所有的销项税额。因此,总结如下:(1)所有当月认证通过的发票都要当月填写(注意: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一定都要填写!不要只填写抵扣的,把不能抵扣的留到后期填写),填在附表二第35行。(2)进项税额是否留抵,客户端会根据销售额自动计算在增值税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注意:不是由

4、纳税人手工处理,不是自己这边填一部分,那边填一部分的)。(3)对于2016年11月份前(按季度申报是2016年第4季度前)有“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一起当作正常的留抵税额了,就是将挂在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的数,全部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这样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留抵税额一样,不分类的全额抵扣11月份所属期(2016年第4季度的)的全部销项税额。3.数据转入操作问题。主表很多数据是自动生成的,这个数据转入是自己手工转还是系统自动转?如果是系统自动转的,那么发现转得不对该如何处理呢?答:eTaxSH 3里面填写报表的一个基本原则就

5、是:蓝色格子允许填写数据,白色格子的数据是自动生成的,有的来源于核定数据,有的来源于自动计算。根据这个基本原则,我们看到增值税主表第13栏是白色的,那么应该是不允许填写的。由此可推出:政策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系统自动转入)。大家在填写时,只要核对这个数据是否正确就可以了。如果不正确,那么属于核定问题,按照核定问题的常规解决方法解决。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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