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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不同用途的供气管道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55947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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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同用途的供气管道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 某燃气公司的财务人员近日被税务管理员约谈,这让他们感觉有些纳闷。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该公司在2011年第四季度对包括公司办公楼的供气系统进行全面维修,不仅更新了市区所有已经老化的供气管道,还采购供气管道,增添了若干管道系统,提高燃气市场占有率。这次大范围的维修和新增供气系统所耗用的管道及材料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并申报抵扣。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的季度税负率偏低,税务管理员因此而约谈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 那么,该燃气公司的相关税务处理是否合理呢?自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被允许抵扣,但并不是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从

2、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

3、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均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使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该公司办公楼的供气管道显然是属于不动产建筑物的范畴。 因此,该公司办公楼供气系统的增添、维修与修缮,就是对建筑物的增添、维修与修缮,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的

4、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使用的管道及材料等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用供气管道来输送燃气,办公楼供气系统的增添和维修所使用的管道及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是不是该公司这次增添和维修的所有供气管道及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部不能抵扣呢?判断一项资产属于不动产还是设备,关键是看它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的位置。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数字为“01”的是土地,为“02”的房屋,为“03”的是构筑物,这3种代码的资产为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代码前两位为其他数字的为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水利管道和市政管道分类代码为“03”,输送管道

5、分类代码为“09”,说明它是一种运输设备,其中输送管道包括:输水管道、输气管道、输油管道、管道输送设施以及其他输送管道。 因此,该公司除办公楼供气系统的增添和维修所使用的管道及材料应并入建筑物核算外,在其他供气系统中所使用的输送管道不属于不动产范畴,增添和维修的供气管道及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既然增添和维修供气系统耗用管道及材料的进项税额,有的可以抵扣,有的不能抵扣,企业需要重新分别进行核算,调整相关账务处理。如果企业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根据规定合理划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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