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应区分后续支出类别适用不同扣除方法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支出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更新改造支出需要资本化处理,而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举例:某企业2015年1月1日决定对现有一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共发生支出60万元。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为2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80万元。那么,对上述改扩建支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相关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经计提的折旧和减值准备结转,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
2、工程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那么,在会计上如何区分更新改造支出和修理费用支出呢?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者改良。如果这项支出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则应将该支出按更新改造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各组成部件耐用程度不同,可能会产生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企业会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这类
3、维修一般范围较小、间隔时间较短,一次修理费用较少,不能改变固定资产的性能,不能增加固定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因此,这些确保固定资产正常使用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处理会计上费用化处理的修理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要正确理解税务上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即上述长期待摊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规定期限分期
4、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显而易见,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固定资产)结构、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即为会计上的“更新改造支出”。税务上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在会计上更无疑应判断为“更新改造支出”。税法与会计在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判断上是一致的,甚至税务判断相对较为宽松,如大修理费用。另外,会计上的“修理费用”是否会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记入
5、“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而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目前,“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和范围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进行界定。对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中说明如下:之所以未作界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情况非常复杂,无法简单地统一予以认定,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发展的需要,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此加以个别的认定。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就开办费规定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所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修理费用不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内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