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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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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二OO七年四月修订)   第一条 依据《中国学位条例》,《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员由本校关键责任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硕士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产生是依据各院、系授予学位学科、专业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终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立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用。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员担任。分委员会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终由校长同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员关键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组员中占较大百分比。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汇报;     2、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4、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     5、经过授予声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6、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决定;     7、研究和处理有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二)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作出授予学士学位提议;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资格,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提议;     3、审查申请博士学位者资格,推荐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并组织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作出授予博士学位提议;     4、审定硕士、博士硕士培养方案,推荐优异博士学位论文。     (三) 学科评定组职责: 学科评定组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组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提议时需听取答辩委员会(含预答辩小组)汇报,所形成决议以不记名投票、并过全体组员半数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需有三分之二组员出席方得召开,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需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和学科评定组复审汇报,所形成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法、并过全体组员半数方得有效。     硕 士 学 位     第六条 攻读硕士学位硕士(以下简称硕士生),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且含有以下条件者,视为达成硕士学位授予要求: (一)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 (二)发表符合学校要求学术论文; (三)经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课程要求     在要求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与由硕士院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成要求学分。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经过硕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三) 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四)在正式出版学术期刊上、会议论文集或本校《硕士网络学刊》上发表论文(含录用)     第九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 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课题应在学术上含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参考价值。结论和提议应有新见解。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各个问题反应出含有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门知识。     (三) 掌握本门学科研究方法和技能,含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具体要求,参见附件1。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员负责(通常为硕士教学秘书)。首先由指导老师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硕士生导师作为评阅人。硕士教学秘书负责搜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由点长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一位以上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硕士需依据评阅人意见仔细修改,六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指导老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老师同意后,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3、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证实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员根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进行审查。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由各院系确定。 假如硕士硕士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要求,但满足其它毕业条件,许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经过者可先给予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假如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收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成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者;     (2) 有剽窃她人学术结果行为者。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老师所提议人选指定不少于5位教授组成,必需有申请人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最少1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含有高级职称硕士生指导老师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最少在答辩前三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组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2)进行,依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经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要求院系抽取5-10%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复审,由硕士院组织相关领域教授进行复审。 (四)对需要复审论文作者,暂不讨论其学位授予,由硕士院将其学位论文送相关领域教授复审。 1)复审教授一致认为达成硕士论文水平要求者,可按同期答辩申请人授予学位; 2)若有一位复审教授有异议和修改意见,申请人须对修改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并修改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 3)若有两位以上复审教授有异议,则此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十二个月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再次由硕士院送相关领域教授评审,评审教授一致认为达成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对修改后送审论文,若仍有两位以上(含两位)评审教授有异议,则校学位委员会标准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三条 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需修完培养计划要求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学术活动)并参与硕士院组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后取得要求学分。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     学位申请人经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成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三) 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    第十五条发表论文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之前,必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而且: (一)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需是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必需是我校博士硕士指导老师)。 (二)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连理工大学。 (三)我校依据学科门类分为以下三类: 1) 理科类学科各专业博士生必需在关键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需有一篇为SCI收录外文期刊论文; 2)工科类学科各专业博士生必需在关键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必需有一篇为SCI或EI收录外文期刊论文; 3)人文、经管、建筑类学科各专业必需在本学科指定关键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和学位办立案)上发表二篇学术论文和一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四)各门类学科博士学位申请人在本学科指定相关键影响力中国外一流期刊(由各分学位委员会指定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同意和学位办立案)上发表一篇文章等同于本学科发表论文要求。 (五)在我校主办同一个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六)各院系能够依据本院系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标准。各个院系制订标准报硕士院学位办立案,具体实施由各个院系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 学位论文基础科学论点、结论和提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践价值。     (二)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各个问题反应出含有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三)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硕士本人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结果。     (四) 掌握本门学科研究方法和技能, 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具体要求, 参见附件3。     各院、系可参考上述要求,依据学科、专业特点,提出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具体学术标准。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必需在经过预答辩后方可印送相关单位同行教授评阅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生要在预答辩前向所在学科点点长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预答辩:①打印学位论文初稿②《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③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原件。 (二)各学科点点长依据博士生提交材料拟订预答辩小组名单,预答辩小组最少由三名本事域教授组成(不含指导老师),其中最少两人为博士生导师。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老师进行评阅。 (三)预答辩小组老师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和学位论文完成工作量、学位论文理论研究和试验研究立论依据、研究结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统计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评审表》中。 (四)博士生预答辩经过后应依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稿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学科点点长确定后到硕士院申请送校外教授评审。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生依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再将学位论文和创新点摘要(编号逐条简述)、《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博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原件、《导师提议明审评阅人名单(不少于六人,一个单位不多于两人)》交各院系硕士教学秘书,由硕士教学秘书整理后交各学科点点长; (二)学科点点长能够依据情况对导师提议明审教授名单进行调整和补充,提出三位明审教授; (三)硕士教学秘书将上述材料一并交硕士院学位办公室审批,学位办公室可依据情况对学位论文评阅人进行调整,确定三位明审教授,并从教授库中随机选择两位盲审教授。 (四)五份学位论文评阅书(以下简称评阅书)由硕士院学位办直接寄给评审教授,评阅时间约为四十个工作日,评阅书寄回学位办登记,并由学位办立即把回收评阅意见反馈给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份评阅书需全部收回,如不够份数要立即补寄。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依据五份评阅书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决定。 (一)五份评阅书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能够申请答辩; (二)假如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硕士需依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组织教授对修改后论文进行评定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和是否同意答辩决定; (三)假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再审,则硕士需依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后送原评审教授再审。再审经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再审后仍为否定意见,博士生要在收到意见后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对博士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预答辩和送审; (四)假如两份以上评阅意见为否定,则此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需在收到意见后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送审。 (五)假如硕士和导师认为外审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见解之争,能够提出复议申请。校学位委员会将组成由相近学科点点长为组长复议小组,由复议小组就是否是学术见解之争给出书面意见。假如复议小组认为是学术见解之争,则需再进行送审,送审标准是:有一份否定意见需再送两份论文外审。 假如复议小组认为不是学术见解之争,则需按第十九条(三),(四)条款实施。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收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 未达成本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要求者;     2. 有剽窃她人学术结果行为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应包含两名非本院、系和博士论文课题相近研究领域博士生导师,必需有申请人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预答辩小组组员,申请人指导老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组员。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申请人指导老师提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五至七名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学位办主任审核签字,获准答辩。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讲师及讲师以上职称老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帮助组织答辩事宜。     (四)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五天把学位论文送交每位答辩委员会组员,答辩委员会组员预先审阅。 (五)博士学位申请人须在答辩前以公开方法将答辩题目、时间、地点等答辩信息提前公告。 (六)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按答辩程序(参见附件4)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依据学位论文水平(包含评阅人对学位论文学术评语和对学位论文创新点评价)和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经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院系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统计。     (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成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成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还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内部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常应该公开举行。假如论文包含国防、军事或国家机密,或因为技术秘密等原因,需要进行内部答辩博士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内部答辩申请表报硕士院审批,按《大连理工大学相关涉密硕士保密管理措施》实施。 对进行内部答辩论文,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共同协商提出五名教授,匿名评阅,评阅意见密封返回硕士院学位办。五名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一致经过,则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若有一份否定意见,则此次申请无效,重新修改论文,六个月后再次向硕士院提出评阅申请。 第二十二条 假如博士硕士申请答辩时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但满足其它毕业条件,许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经过者能够先给予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博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发表论文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博士生毕业两年后仍未达成授予博士学位所要求发表论文要求,校学位委员会标准上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上没有经过授予博士学位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能够在当次学位会以后十二个月内再受理一次其学位申请,不过需重新进行预答辩、外审和答辩。假如第二次在校学位委员会上仍然没有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将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声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授予声誉博士学位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经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授予。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申请相同学力硕士和博士学位,按《大连理工大学接收硕士毕业相同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中国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外国教授,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学位取得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给《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觉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要求情况时,应举行会议,对已经授予学位作出撤销原决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相抵触,以《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为准实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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