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制度名称
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管理要求
制度文件编号
本制度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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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发放部门:
五矿有色金属股份
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要求所述派驻人员系指派驻五矿有色金属股份(以下简称本企业)所属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办事处等投资企业工作人员。
第二条 派驻人员管理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对企业派驻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人员等人员选派、工资福利、休假、考评和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派驻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参与投资项目标日常经营和管理,和投资项目标其它管理人员亲密配合,认真落实董事会各项决议,推行所任职务各项职责;
第四条 适时向项目责任人和投资管理部汇报所在项目运行情况,认真落实企业管理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发生可能造成投资企业亏损或经营障碍不妥或违规行为时,应采取合适方法避免或降低损失,并立即向项目责任人和投资管理部汇报;
第五条 接收投资管理部归口管理,主动配合项目责任人工作。六个月和年底向投资管理部提交书面工作总结,汇报所在项目标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总结工作中经验教训,对项目标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六条 就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企业汇报。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七条 投资企业高管人员选派
(一) 高管人员选聘程序:
(1)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将建立人才库,并进行关键培训,做好人才贮备。企业派驻投资企业高管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先从人才库中选拔,也可在社会及当地招聘。
(2)由各职能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推荐,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初审汇报,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由本企业人力资源部向投资企业董事会发出推荐函和个人简历,聘用期限通常为三年。
(二) 高管人员应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实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含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
(2)含有经营管理能力,熟悉本行业务,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含有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基础知识,善于依据市场改变作出科学判定,能立即发觉风险隐患并提出有效控制方法。
(3)本企业选派高管人员,通常情况下应有担任本企业中层干部经历或含有培养前途和实际工作能力部门经理,能主动维护企业利益;并能和本企业常常沟通,立即向企业汇报工作。
(4)遵纪遵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联络群众,工作深入。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其它经营管理人员选聘
(一)由企业职能部门和相关业务部各部门推荐,经企业人力资源部初审,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向投资企业发出推荐函和个人简历,聘期通常为三年。
(二)企业内退返聘人员派驻投资企业人员,参考社会招聘人员待遇,不享受本要求中福利待遇。
第九条 企业派驻投资企业人员应服从企业安排,努力克服困难。不服从企业安排人员,按企业《劳动协议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派驻投资企业人员薪酬由工资、奖金、补助三部份组成。
第十一条 工资:
(一) 派驻投资企业人员应依据所在企业工资管理措施和要求核实并领取工资和相关福利
(二) 由企业人力资源部参考《五矿有色金属股份薪酬管理要求(暂行)》提出派驻人员职等方案,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三) 工资发放标准为企业核定工资和投资企业企业核定工资孰高标准。即投资企业核定工资高于企业核定工资,根据投资企业工资发放,反之,根据企业核定工资发放。
第十二条 奖金
派驻人员奖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根据投资企业相关管理要求实施,由所在投资企业发放;另一部分由企业投资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派驻人员职等和投资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结果提出派驻人员年度奖励方案,提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发放。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和投资企业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各投资企业应每个月将派驻人员在投资企业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情况传真到投资部立案。派驻人员在企业领取奖金之前,应将在投资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和福利一并上缴企业。
第十四条 京外补助:
企业对派驻京外投资企业人员给京外补助,标准以下:
(一) 凡企业派驻京外投资企业人员,享受京外工作补助4000元/月.人;
(二) 派驻地处贫困偏远地域投资企业人员,增加补助1000-3000元/月.人。
(三) 为提升外派人员居住条件,企业另行发放住房补助1000元/月.人。
(四) 以上各项补助之和即为外派人员京外补助,均为税后收入。
(五) 京外补助于每十二个月年中、年末分两次发放,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发放;
(六) 派驻京外人员,因私或因病当月在北京滞留时间累计超出十五天(含十五天)以上者或因公满月者,取消其当月京外补助;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为便于派驻投资企业人员管理,除派驻投资企业财务人员由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事项外,派驻人员统一挂靠在企业投资部,由投资部负责进行派驻人员日常沟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部负责单独编制派驻人员年度费用预算方案并负责办理相关费用报销和控制。
第十七条 包含到企业交办临时工作、请休假、定时工作总结、培训、考评等派驻人员管理工作,统一经过投资部和派驻人员沟通和传达。
第四章 考勤和休假
第十八条 派驻京外投资企业人员如和所在投资企业相关制度无冲突时,每十二个月可享受两次探亲假。如本人不能休假,本企业可负担两人次往返交通费用(参考出差标准)。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请休假参考本企业《考勤、休假和劳动纪律管理措施》实施。
第二十条 本要求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经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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