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長榮大學100學年度預算動支注意事項
壹、總則
一、各項經費須在預算小組核定之預算額度內動支。
二、各項經費須先完成預算動支程序,始得進行採購及核銷作業。
三、預算動支須經由「總務會計系統」上線填寫動支申請單,動支日期已預設為上線當日,無法修改提前或挪後,請注意動支時效及期限。
(一)動支通常經費,請分別就「經常門」或「資本門」填寫動支申請單。
(二)動支維修經費,請填寫「請修申請單」。
(三)動支計畫經費、重點特色計畫、發展基金等項,請填寫「計畫動支申請單」。
項
目
經
費
來
源
四、為配合學年度及政府會計年度結算,各類採購項目須依下表所訂期限完成動支作業步骤:(以會計室收件日期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授權自辦
(未滿10萬元)
集中彙辦
(未滿10萬元)
10萬元以上
未滿30萬元
30萬元以上
未滿100萬元
1.需國外訂購者
2.100萬元以上
自籌款
限101/07/13前
限101/06/29前
限101/06/15前
限101/05/31前
限101/04/30前
政府1度
補助款
限100/12/16前
限100/11/30前
限100/11/15前
限100/10/31前
限100/09/30前
政府1度
補助款
限101/07/13前
限101/06/29前
限101/06/15前
限101/05/31前
限101/04/30前
計畫經費
限結案日期前
10個工作天
限結案日期前
1個月
限結案日期前
1.5個月
限結案日期前
2個月
限結案日期前
3個月
註:上表所列日期,為參照”長榮大學財務採購作業辦法”之規定推算,詳細規範敬請詳閱該辦法。
五、經常門預算科目中之薪資、獎金、教師授課鐘點費、導師費、公、勞、健保費、工作津貼、工讀金等,由業管單位代預算使用單位辦理預算動支手續,惟前述預算科目額度一律不得申請流出及流入。
六、資本門與經常門經費之間不得相互流用,惟情形極其特殊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執行資本門預算以核定項目為限,採購方法均採「集中彙辦」方法辦理,採購結餘經費回流學校統籌運用。
八、經常門各項經費不包含交際性及聯誼性等用途 (如聚餐及非會議、活動誤餐),相關支出請由單位發展基金支用或其它非學校經費支用。
九、除經常門「物品」科目須以「集中彙辦」方法辦理外,其餘得依相關辦法之規定,分別以「集中彙辦」或「授權自辦」辦理之,實支(核銷)數少於動支預算數時,其結餘仍回流單位原科目可用餘額中。
十、零用金屬週轉金性質,使用時應遵守本注意事項之各項規定。
十一、本校對共通性設備訂有統一採購規格及價格上限者,如電腦及周邊設備、辦公室、教師研究室家俱及事務設備等(詳參計網中心、總務處採購組、保管組網站公告),不得要求變更規格及提升價格上限,特殊需求須專案簽准。
十二、同一屬性案件不得拆案申請(如設備拆成零組件、大量採購分批動支案等),經查覺規避預算審核及採購授權等相關規定者,送學校考評單位處理。
十三、各單位申請購置設備,其規格如因總務處採購組於預算額度內建議變更,得以學校權益最好或最為有利採購之,惟不得增加採購數量。
十四、屬盈虧自負性質之單位(如推教中心、研究中心…等),經費應努力争取自給自足,不得要求學校經費之挹注。
十五、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敬請依各單位相關規定辦理。
貳、預算動支核決權限
預算科目
範 圍
核決層級
資本門
10,000元 ~ 1,000,000元
副校長
1,000,001元以上
校長
經常門
10,000元以下
*行政單位:一級主管
*教學單位:二級主管
10,001元 ~ 100,000元
一級主管
100,001元 ~ 1,000,000元
副校長
1,000,001元以上
校長
備 註:
校外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授權計畫主持人自行核決
參、動支作業步骤需先會辦之品項及權責單位一覽表
(作業步骤詳參會計室ISO作業規範)
品項
權責單位
備註
電腦及周邊設備
計網中心
統一規格請自計網中心網頁下載
網路設置
電腦軟體
圖書及視聽資料
圖書館
建築內部空間異動
營繕組及保管組
電力及空調設備
營繕組
如電力設施及節電方法需做調整,相關經費則由原預算經費中調整支應。
列入校務發展計劃
補助款案件
研發處
管控計畫執行率及執行內容
肆、資本門申請預算變更作業規範
一、資本門核定購置項目,除本注意事項明訂不得變更之項目外,以一學年申請二次為限,亦即上、下學期各一次。
(一)申請期間:上學期:自100/09/20起至100/09/30止
下學期:自101/03/21起至101/03/30止
(二)不得申請變更之項目以下:
1、預估金額高於實際採購價格。
2、學術單位原核定為教學研究用途之項目,欲變更為行政用途者。
二、配合預算小組召開會議時間,如未按時提出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申請時請填寫「變更申請表」,並詳述變更原因。
四、核決權限:
變更總金額
核決權限
備 註
0 ~ 299,999元
申請單位一級主管
特殊情況須提報預算小組審議
300,000元以上
預算小組
五、申請步骤詳參會計室ISO作業規範
六、申請時須敘明需求項目、數量、金額、用途及會計科目。
伍、經常門申請預算經費流用作業規範
一、不得流用之預算科目如人事費(如薪資、獎金、教師授課鐘點費、導師費、公、勞、健保費、工作津貼)、演講費、學位口試費、研討會學校補助款、工讀金及各項會議分配核撥之經費等。
二、申請期間:自100/08/01起至101/07/05止,流入統一代扣經費如紀念品、郵資、電話費、資訊費、紙張印刷費等則延至101/07/25止(以會計室收件日期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時請填寫「流用申請表」,詳述流用原因。
四、流用額度採「累退制」且以流入科目原預算額度之20%為年度上限,說明以下:
(一)流出科目可用餘額為10,000元(含)以下時,可流出金額為可用餘額之50%,即限額最多為5,000元。
計算方法:
可用餘額假設為10,000元
>>>10,000元×50%=5,000元,但流入科目原預算額度為24,000元時,流入金額年度上限則為24,000元×20%=4,800元
(二)流出科目可用餘額為10,001元~100,000元(含)時,可流出金額為可用餘額之30%,即限額最多為5,000元+超出部份×30%。
計算方法:
可用餘額假設為100,000元
>>>(10,000×50%)+(100,000-10,000)×30%=5,000+27,000=32,000元
(三)流出科目可用餘額為100,001元以上時,可流出金額為可用餘額之10%,即限額最多為5,000元+27,000元+超出部份×10%。
計算方法:
可用餘額假設為150,000元
>>>10,000×50%+(100,000-10,000)×30%+(150,000-90,000-10,000)×10%=5,000+27,000+5,000=37,000元
五、核決權限:經單位一級主管及會計室核定,特殊情況或必需時提請預算小組審議。
六、申請步骤詳參會計室ISO作業規範
陸、申請預算保留作業規範
一、預算未經動支申請及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惟已與廠商簽訂合約者得依契約金額辦理保留,申請截止日為101/07/25,逾期恕不受理。
二、授權自辦案件由承辦單位自行申請保留。
三、集中彙辦案件由採購組彙整申請保留。
四、營繕組承辦之修繕案件由該組彙整申請保留。
五、資本門及經常門經核定保留之項目,不得申請變更或流用。
六、申請保留時填寫「預算保留申請表」檢附合約影本,詳述保留原因,經申請單位一級主管及會計室認可後核定。
七、核定預算保留案件,始得於下學年度上學期繼續執行以迄完成核銷手續。
八、保留期限以一學期為限,除非情形特殊應在學期結束之前完成核銷,逾期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繼續保留預算。
九、申請步骤詳參會計室ISO作業規範
柒、附則
一、增購新進教師所需配備,需確認校教評會已通過聘用,方得提出請購,填寫預算動支申請單時請註明教師姓名。
二、教師研究室提供之基础設備項目:個人電腦乙台(P.C或N.B擇一)、辦公桌椅、電腦桌各乙張、上玻下鐵書櫃乙座、四層櫃乙座等;不得購置沙發及其它設備。
三、如有教師或職員離職,原使用配備繳回保管組統籌管理或由新進人員承接。
四、設備汰舊換新之專案申購規定:
(一)需先完成財物減損相關作業步骤,並將報廢之設備繳回保管組,始得專案申購新設備。
(二)提出動支申請單時,需檢附完成步骤之財物減損單正本(即單位留存聯)。
(三)專任教師配置之電腦,以桌上型電腦或筆記型電腦為限(桌上型或筆記型擇一,統一規格),原有電腦配備在完成報廢步骤後,始得專案申購新電腦。
(四)行政人員之電腦設備汰換,經完成報廢程序後,始得專案請購新電腦(桌上型為限,統一規格)。
五、經常門預算動支補充說明:
(一)薪資、獎金、教師授課鐘點費、公、勞、健保費、資訊耗材、郵資、電話費、紙張印刷費(含信封、信紙)、紀念品、水電維修耗材等,由業管單位按月統計各單位領用或應負擔金額後,製表提供會計室代扣單位預算。
(二)服務助學金(原工讀金)、研討會學校補助款、演講費、硕士口試費及諮議委員費等科目,須經相關會議、表單或簽呈確認分配額度後,由會計室補登入各單位預算科目額度。
(三)重點特色計畫、教師研究計畫…等學校補助經費額度,經相關會議或簽呈確認分配額度及支用規劃後,由會計室補登計畫動支申請系統之使用額度及使用計畫項目。
註:計畫助理之工讀金支用及核銷方法,比照「服務助學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於每个月1日前上「校園e化系統」填報上月資料,並加註經費來源。
(四)實驗費係實驗室及專業教室使用之相關實驗實習用具、耗材及維護經費,請勿使用於其它行政業務(含教師研究室)用途,並請自行建立耗材領用或耗損統計表,供日後備查。
(五)帶領學生校外實習教師之差旅費由各單位差旅費科目項下支應,請依本校出差辦法規定之標準報支;訪問禮品由雜項費用支應,並以學校紀念品為限,不得另行購置。(可參考本校紀念品訂製網站)
(六)活動費係指補助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經費(學輔學校配合款比照辦理),本項經費用途不包含加班費、工作津貼、授課鐘點費、演講費等人事費支出,亦不可補助辦理研討會及教職員生國外參訪,另列以下提醒事項:
1.各項競試(賽)獎勵,以頒發獎品為原則,如需頒發獎金(現金)者,請將經費流出至「學雜費提撥獎學金」科目(代號:51411)項下支應,流出額度以該項活動總經費之15%為限。
註:以統一發票核銷之商品禮券視同獎品。
2.如有服務助學金(原工讀金)需求者,請將經費流出至「學雜費提撥工讀金」科目(代號:514211)項下支應,流出額度以該項活動總經費之15%為限。
註:服務助學金(原工讀金)支用及核銷方法,比照「服務助學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於每个月1日前上「校園e化系統」填報上月資料,並加註經費來源。
3.申請校外教學參訪須檢附完成申請作業步骤之「校外教學參訪申請表」影本,經費支用範圍為租車費、保險費、餐費(一餐100元/人)、住宿費以1,400元/人,但住宿費須憑單據報支,未檢附單據者,一律以400元/人計。
4.動支時檢附活動申請相關文件暨經費支用計畫。
5.校內舉辦共識營餐費一餐100元/人計,一日三餐共300元/人計;校外舉辦共識營視同公出,請依出差辦法辦理,未辦差假視同私人行程,不予補助。
6.如有任務分組得由統籌單位統一動支申請或依籌備會議決議之承辦單位動支申請(預算額度須申請流出至各承辦單位)。
(七)差旅費動支方法,須經由總務會計系統線上申辦以取得動支單編號後,在差假系統中填入預算來源(必填)及預算動支編號(必填),印出紙本依差旅費報支步骤辦理(注意:如無填寫,意即自費)。
(八)研討會學校補助款屬對等補助性質,經費用途依研發處公告之辦法及相關會議審議通過項目為限,不包含加班費、工作津貼、授課鐘點費、工讀金、獎金及維修費等支出,逾101/07/25仍未完成核銷者,需重新向研發處申請新年度補助。
(九)專任教師交通補助費以不支給為原則,兼任教師之交通補助費及專任教職員出差旅費由單位預算額度內自行調配支應,並以每學年10萬元為上限。核銷兼任教師交通補助費時,需檢附「兼任教師交通補助費標準」所列各項文件及憑證;專任教職員差旅費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研究所學位考試口試費動支及核銷方法,請依研究所學位口試費用標準申請動支;核銷時,需檢附規定各項文件。
(十一)慶典費係提供行政單位辦理各項大型慶典之經費。
1.如有任務分組得由統籌單位統一動支申請或依籌備會議決議之承辦單位動支申請(預算額度須申請流出至各承辦單位)。
2.本項經費不含工作津貼及工讀金,如有臨時工讀金需求,請另向「服務學習中心」申請。
(十二)雜項費用科目使用範圍包含文具、機關團體入會費、各式會議支出、場地佈置、會議誤餐費、辦公室接待用茶點、環境維護用具及其它雜項支出等,另列以下提醒事項:
1.繳交相關機構會費或報名費,須以核示後之公文辦理。
2.會議誤餐費支出以每餐100元/人為限,請於動支時檢附會議通知單,跨單位(處室)會議須檢附議程,核銷時須檢附出席簽到單影本,跨處室會議須檢附會議紀錄。
3.不包含對外公關交際費、校內餐敘、節慶慰勞及各項禮儀。
4.不可購置校外參訪之禮品及訪視學生實習機構之禮盒,以領用學校製作之紀念品為限。(可參考本校紀念品訂製網站)
(十三)紙張印刷費除影印機租金外,如印製各類表單、計畫書或報告等之支出,須檢附樣張(封面及封底並加註頁數);購買影印卡者,請自行建立耗材領用或耗損統計表,供日後備查。
(十四)各類計畫經費、指定用途捐款、學輔工作及院系所務發展基金(無使用期限規定)之預算動支請經由總務會計系統>線上申辦>計畫動支申請執行。
(十五)專案計畫學校配合款係提供全校各單位辦理教育部計畫、國科會計畫等,學校相對提撥之經費,使用辦法皆依此注意事項辦理。
(十六)研究所學位口試費用支付標準
1.碩士班
項目
論文指導費
口試費
交通費
指導教授
6,000
2,000
-
校內委員
2,000
-
校外委員
2,000
檢據核銷,無法檢據核銷者依自強號票價計。
說明:
(1)各所口試委員名額3 ~ 5人。
(2)各所申請論文指導費及口試費時,請以學位口試申請相關表件及口試委員簽收收據核銷。
(3)交通費依委員職務所在地為出發地起算。
註:參考行政院主計處規定。
2.博士班
項目
論文指導費
口試費
交通費
指導教授
10,000
2,000
-
校內委員
2,000
-
校外委員
2,000
檢據核銷,無法檢據核銷者依自強號票價計。
說明:
(1)口試委員名額5 ~ 7人。
(2)申請論文指導費及口試費時,請以學位口試申請相關表件及口試委員簽收收據核銷。
(3)交通費依委員職務所在地為出發地起算。
註:參考行政院主計處規定。
(十七)諮議委員
1.出席費上限1,000元/人,校內人員不得支領。
2.審查費上限3,000元/人(須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未附者以1,000元/人為限)。
3.交通費依委員職務所在地為出發地起算,需檢據核銷,無法檢據核銷者依自強號票價計。
註:參考行政院主計處規定及本校”補助舉辦學術研討會經費支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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