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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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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摘要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利于加快我国整体税制的改革,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文章第一章首先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通过对此描述,能够了解研究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文章第二章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阐述税收法律关系构成总体状况,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法律地位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及外延界限的界定,以及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权衡.让我们对税收法律关系有进一步的了解. 文章第三章是以归纳演绎等方式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缘由探究, 问题包括:法律关系主体关系非平衡性突出,税收法律关系客

2、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动性有待畅通。文章第四章是根据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包括: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合宪性设计;以平等原则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均衡关系;以契约原则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法定界限。本文对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其创新点主要为选择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个人所得税特点,大胆提出了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当然,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其中的问题分析不是太为全面和透彻。这是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

3、应当进一步努力的方向。关键词:法律关系;原则;对策建议ABSTRACTThe study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 is conducive to speed up the overall tax system reform in our country, to provide better legal protection for personal income tax reform. The article first chapter first elaborat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of

4、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purpose, significance, the status quo of research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Through this description, can understand the necessity and importance of the tax revenue legal relationship.Article third chapter is based on inductive deductive methods such a

5、s to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existing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why, questions include: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relations the outstanding balance, the law of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 extension is blurred,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

6、ip main bod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bidirectional liquidity needs to be clear.Article in the fourth chapter is based on the problem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in our country, puts forward perfect countermeasures, including: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personal income

7、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design;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to build equilibrium relationship of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Wit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principles defined legal relationship main body;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of give attention t

8、o two or morethings principle legal boundaries defining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object.In this paper, the study of tax revenue legal relationship, the main innovative perspective to the research of choice is relatively new, starting from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9、, combining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boldly proposed on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the tax legal relationship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urse, due to my knowledge level is limited, for which the analysis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thorough. Th

10、is is in my future study and research should be the direction of further efforts.Key words: Tax legal relations;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Fairness and efficiency1 绪论1.1 选题背景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别日益扩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地触及到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加强再分配领域的税收法律调节作用。2011年12月举行的第四届劳动论坛上,人社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公布的报告就指出我国工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城乡居

11、民收入差距、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地区间收入差距、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职工收入差距、城镇内部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其中城乡间居民收入差距表现为,2002年和2012年农村居民低收入户人均纯收入857和2583.2元,2002年和2012年城镇居民最高收入户(10%)人均总收入20208.4和69877.3元。2002年城镇高收入者是农村低收入者的23倍,到2012年则成为27倍。收入差距的鸿沟不仅大且呈加深的趋势。中国基尼系数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0.3上升到1988年的0.38到2012年的0.47,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并呈逐年扩大的趋势。且目前公布的0.47的基尼系数

12、在亚洲仅次于菲律宾,并超过了所有的欧洲国家,而与同期其它机构的数据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出入。此前,西南财经大学公布的一份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结果显示,2010年中国家庭的基尼系数高达0.61;香港独立经济研究公司的一份报告则表明,近几年的中国大陆地区的基尼系数都超过了0.55。行业差距越来越突出。按行业大类分析,2005年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之比为4.88:1。另据北京市朝阳区统计局2007年4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朝阳区工资水平最高的行业,如金融业,职工年均工资213391元;工资水平最低的行业,如服务业和其他行业,职工年均工资仅为20194元,工资水平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之间差距为

13、10.6倍;2004年同期,这一比例是8.4倍。行业间差距同比进一步扩大。综上,收入分配差距应予高度重视的社会政治问题,而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调整和规范不失为一种好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纯所得或纯收益(即总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课征的直接税。其次,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而可以使对于高收入者适用的税率在事实上远远超出对低收入者的适用税率,能够实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中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的政策目标。再次,通过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个人和不同种类的收入采取不同的税负政策,从而使个人可支配的税后所得产生总量的结构性变动。这都大大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有效性。它是再分配

14、域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最强的税种,有利于缩小个人业已形成的收入差距峰谷,实现社会公平,缓和社会矛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较高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成为重要税源之一,征收个人所得税能够保证稳定的财政收入。如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是联邦政府最大的收入来源,每年约占联邦政府收入的45%左右。第三具有自动稳定器的功能。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在经济繁荣时期,税收增加的速度超过个人所得增加的速度,可以自动遏制通货膨胀趋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税收减少的速度比个人收入降低的速度还要快,可阻止通货紧缩的趋势。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法律关

15、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以至于使其没有较好的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是在分类制下对十一项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采用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在分类制下对不同收入种类所得税率不完全相同,使纳税人有意把收入在不同的收入类型中转移,从而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同时,就纳税人的单向收入可能不用纳税,但综合收入却非常大,这造成税收流失。在相关费用的扣除中所有的纳税人均按统一标准扣除,没有考虑到相同收入下的成本却不相同,导致能力负担分配不均。对较高收入的资本所得规定界限模糊,且税负较轻又征收管理不力。在对个体工商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区域分散、流动性强、开业停业变化快,且开具发票具有很强

16、随意性,客户索要发票的就开,不要就不开,且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普遍,个体税收征管基础薄弱,税源监控水平较低,极大的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基于目前状况,研究如何正确处理个税税收法律关系,充分发挥个税调节分配功能,对促进社会和谐以及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同时,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角度,研究个税税收法律关系,对如何加强政府调控职能承的作用也有着深远的意义。此外,对厘清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既是解决我国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的需要,又是加强政府调控职能的内在要求,这对我国实现两个百年梦想有着极为广阔的意义。1.2研究目的及意义个人所得税法中法律关系主体税收负担不均衡。使

17、个人所得税沦为了“工薪税”,在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工资薪金项目占了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纳税主体。工薪所得是劳动所得,而其他资本所得仅占所得税收入的20%、,灰色、黑色收入更是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同时,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个人收入根据其性质分为11类应税项目,在这11个应税项目中,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外,其他的应税项目,其计税依据是以应税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因此,对于在收入水平相同,但收入来源渠道不同的人来说,由于费用扣除的差异,税收负担不同。收入来源渠道多的,扣除的费用多,计税收入少,负担轻;相反,收入渠道单一或收入渠道少的,扣除

18、的费用少,负担重工薪所得。这使得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相适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法律关系客体中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个人所得税法在收入净额的确定上没有与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相结合。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费用扣除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首先,个人所得税原本是对“净所得”的课征,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则是对“毛所得”的课征,忽视了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的差别,忽视了纳税人家庭人口多少、接受教育、社会保险、医疗、失业等客观因素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收入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

19、用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研究,而不是完全撇开现行制度而不切合实际的建构一个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是本文所追求的初衷,挖掘路径演进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制度与改革之间存在的共性,从而才能找到现存个人所得税法法律关系制度与改革税制的某些共同逻辑理念,从而做到法理层面上的协调。发现和挖掘现行税制在立法理念和具体操作环节上的可通用性。这是选题的理论意义。选题的实际意义,首先主要表现在呼应社会群众的关注。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表明,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越来越偏离了公平均衡财富理念。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税法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表示不满,希望国家能对个人所得税税法法律进行彻

20、底的改革。居民对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修改积极献言献策,在2011年第六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多达23万条立法征求意见,都已充分表明了普通社会成员对于个人所得税法法制度改革的关注。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对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缓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其次是由于贫富差距扩大而个人所得税没有较好的发挥调节作用,因此引起国家有关领导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在再次分配中,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对分配格局的重新配制有着直接的影响。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会议和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重点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国家领导人也明确提出要改革现有社会分配制度,要让普通民众分享社

21、会主义建设的成果。2013年2月3日,国务院在批转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将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列入国家改革收入分配的重要举措之一。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助于法定原则在个人所得税的运用,对于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有利于加快我国整体税制的改革,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也存在着主体关系非平衡性突出,税收法律关系客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动性不够畅通等问题,我们试图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构建公平有效的法律体系.可以这样说,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它是个人收入分

22、配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最后的一环。所以,研究如何厘清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既是强化政府调控职能的要求,也是进一步解决我国目前分配不公问题的需要,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经济持续、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1.3国内外研究的现状1.3.1国内研究现状1)对法律关系的研究国内法律关系研究主要有两个观点。康炎村认为,实体性质的租税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只要符合实体税法所规定的抽象要件,租税债务即自行成立,不需要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介入,本质上是行使其实体租税债权的请求权,和私人行使债务的请求权。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上将税法看作特别行政法,而课税被视

23、为行政行为中的“最高行政”。其含义为“行政主体为达成公共目的,以行政权主体地位,单方对人民发布具有拘束力的命令或使用强制手段,以发生权力义务的得丧变更等形成的行政法关系的行为,成为 权力关系说。陈清秀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和程序义务关系,是一种二元论观点。张劲松也提出,实体性质的税法关系是一种租税债务关系,而程序性质的租税行政,则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力关系。2)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研究在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方面的研究,赵恒(2003)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己逐渐对收入分配差距产生调节作用,但作用不是太大,应加大调整不同收入阶层税负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在课税模式方面的研究,王金霞(200

24、2)提出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相适应,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宜于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王红晓(2008)提出应实行交叉型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杜莉(2007)分析了综合课税模式的局限性与二元模式的优越性,从而得出二元课税模式不应作为过渡模式而应作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终极目标模式予以确立。征税范围方面。许评(2004)都提出了要适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孙飞(2004)提出对征税范围应采用反列举免税项目的方法,孙钢(2009)提出对征税范围反列举不符合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费用扣除方面。王金霞(2002)提出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费用扣除忽视了实际生活中,纳税人为取得收入所

25、支付的成本的差别,忽视了纳税人家庭人口数量、社会保险、医疗、失业等客观因素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刘佐(2005)建议以城镇居民的个人基本生活费为基准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额。顾金龙(2007)认为应对费用扣除等实行税收指数化计算。民建(2005)建议建立费用扣除标准与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减轻因市场价格波动,降低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冲击。卢艺(2009)提出以低收入户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作为参考基准,应通过对税率结构的调整来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税率方面。魏世红(2002)利用数学模型分析,证明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呈倒“U”型模式,规范了最优边际税率上限,以及最高边际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区间。刘尚希(200

26、4)认为实行单一税率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魏明英(2007)认为现行税率繁杂边际税率过高,级距过密设计不科学,不符合税收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建议降低税率,减少税率级次,简化税制。卢艺(2009)利用模拟研究表明我国的工薪所得课税具有一定的累进性,但累进程度不大,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的累进性并不明显,进而提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和级次的调整的建议,提高工薪所得课税的累进性。1.3.2国外研究现状1)税的法律关系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以德国的行政法之父奥托梅耶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主张“权力关系说”。税收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而产生的关系,国民对国家的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国家以优

27、越的权力主体的身份出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处分滞纳处分税务罚则的模式进行。税收机关的“查定处分”是创立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不单是纳税义务内容的确定行为。把国家的征税权完全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权,从而得出税收法律关系是以税收行政机关的“查定处分”行为为发生点的权力服从关系,认为税法就是行政法,与其他行政法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阿尔伯特亨泽尔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要求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纳税义务不依课税处分而成立,而是当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纳税人就应承担纳税义务。债权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将对税收法律关系从征纳层面提高到了立法层面,具有进步性

28、。它透过管理中的税收征纳,发现了税收立法的本质,认为立法环节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才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金子宏认为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分别从征收程序和纳税人对国家的税收债务论述,着眼点是不同。税收法律关系中包括各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将其统一概括为权利关系或债务关系是不合理的。他认为税收实体法律关系是债务关系,而税收程序法律关系是权力关系,但其仍主张税法理论应以税收债务关系为中心进行展开。北野宏久虽然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包括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两方面,但其坚持“一元论”的观点,主张应以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为主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总体上定位为债务关系,并以税收债务关系说为基础推演了“北野税法学”。2)个

29、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学说从个人所得税目公平的原则出发,Simons(1938)较早以负担能力说为基础从横向和纵向研究所得税的公平,认为关键是税基的选择。约翰穆勒以支付能力标准为,提出综合所得的概念,对各种应税所得通过税前扣除和各项减免课累进税。Yong(1990)提出了通过合适的累进税率设计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体现更大程度上的公平。而Hayek在(自由宪章中则只同意在综合税基的基础上征收单一比例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强烈反对累进税制,提出累进税率是对经济效率的一种破坏。强调效率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Mirrlees等都是从这一角度研究税制设计问题。Mirrlees(1971)得出了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接近于线

30、性所得税结论(税额与应税所得之间呈线性相关关系,边际税率相同)。seade(1977)得出最优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该是“倒U型”的。Dialnond(1998)指出最优的边际税率应该注重个人能力的分布问题。Beresteanu,Dahan(20能)指出在考虑收入分配因素后,最优所得税税率应该是U型而非倒U型。随着最优所得税理论的发展,实际上出现了最优线性所得税和非线性所得税两个研究方向。1.4研究内容本文以如何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完善,从而有效的缩小我国收入差距为立脚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收入差距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背景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在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同时为

31、下文分析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详细的介绍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属性特征。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主体负担非均衡性、法律关系中客体外延的法律界限模糊以及法律关系中主体权利义务的双向流通等问题,并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问题的缘由进行了研究。第四部分对上章中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合宪性设计、以平等原则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均衡关系、以契约原则界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法定界限。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

32、相结合,基于对我国收入差距问题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现状的研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同时运用演绎归纳法是从税法法律关系中的一般规律演绎出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对个税税收法律关系的研究,其创新点主要为是选择的研究视角较为新颖,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出发,结合个人所得税所特点,大胆提出了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当然,由于本人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其中的问题分析不是太为全面和透彻。这是我今后的学习和研究中应当进一步努力的方向。2税收法律关系的一般分析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纽带而调节和规范

33、社会中的关系,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从而使得该社会关系规范有序的进行。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将会被强制实施,已达到该法律关系的目的。2.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2.1.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要素,才能更加清晰地界定各个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具体义务。从而我们能更加准确地把握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作用与影响。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是指税收法律关系

34、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其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是征税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总是通过立法授权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在具体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等征税(行政)机关等。尽管相对于各个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是一个相对抽象地概念,但国家却是最基本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首先,从根源上讲,课税权是属于国家的,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起主导性作用的一方。其次,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侧面,如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

35、系中,国家也构成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国家的代表,是税法的立定者,并不直接行使国家课税权力,因此,不能认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征税主体。否则,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作为所有法律的制定者,也就成了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从理论上讲,只有国家才具有征税权,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但国家是抽象的集合体,其征税权力只能通过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其征税的有关权利义务需要职能机关承担。征税机关在具体履行征收职能时,只是以代表国家的身份行使征税权力,是国家赋予其有征收管理权限。总之,国家与职能政府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国家是抽象的,政府是具体的。有些权利只能由国家享

36、受,如国际税收中的分配权,有些义务只能由国家承担,如量能课税义务;有些权利只能由征税机关享有,如税收稽查权、征收和管理;可见,国家与征税机关是相互独立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务机关负责国家主要的税收征管,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征税主体,也是最重要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需要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关于纳税主体的通行观念,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包括两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此外,不同的税种根据一定的标准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划分。在增值税方面,根据纳税人销售额的高低和会计核算的健全与否,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

37、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的不同,可以把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在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的居民纳税人和在在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在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非居民纳税人。2.2.2税法律关系的客体关于客体,哲学上是指主观外的客观事物,是行为主体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客观对象。客体具有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体和客体是一对相应的概念,主体是客体的主体,离开客体就无所谓主体;客体是主体的客体,离开主体也就无所谓客体。从法律层面上看,客体运用最为广泛的是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

38、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具体包括的种类,在国内外法学界是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法理学的研究表明,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无限多样的,把它们抽象化,可以概括为:国家权力、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等。上述各种客体可以进一步抽象为“利益”或“利益载体”等更一般的概念。由此可以说,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一定的利益。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以作如上理解。我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税收权力(权益)、物和行为。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和税收权限划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力,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税收权益,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出来的税款,税收救

39、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作出的相关行为。上述各种客体又可以进一步抽象为“税收利益”。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通过权利与义务同法律关系主体紧密相连,它联结了整个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征税客体又称征税对象,是纳税主体缴纳税款所指向的对象,是税法的最基本内容,是征税的直接依据。征税客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征税客体中的“征税”可以看出行政权力行使的痕迹以及国家运用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特征,税法所具有的公法性质显露无疑。征税客体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税务征收的主体,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对象。明确征税客体的含义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不同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参考标志就

40、是征税客体。征税客体的不同会引发征税税种的不同。其次,征税客体是征税与不征税的界限。最后,征税客体是税种完善首先要考虑的切入点。2.1.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可以为的行为,以及违反了这些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想探究税收法律关系内容还得以税收法律关系体系为出发点。在税收体制法律关系中,其内容是各相关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而权利又可叫为职权,义务又为职责。税收体制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职权是依法行使其所享有的税权,

41、其职责是依法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征税机关,在自己的权利内实施自己的税务征收管理权,保证我国的税收体系正常安稳的运行。同时,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执行者,更了解税收法律制度中代扣代价、自行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应该积极献言献策,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更要在纳税人的角度高效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树立纳税人至上的理念。税务部门不能只考虑如何方便自己,而更多地是要考虑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合理期望和合法要求,积极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知识和咨询要考虑如何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要自觉地为纳税人提供积极、主动、优质、高效的服务。纳税人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42、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同时也要监督税收运用方向和对税务局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确实保证税收的征收,运作各个环节的合法进行。22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的构成2.2.1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主体个人所得税法律主体中征税主体是国家和税务机关。纳税主体中世界各国大部分是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来界定的。但两者具体范围的界定差异却较大,主要是以时间标准、居住标准来判断。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43、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我国在判断是否为居民纳税人时采用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 365日的时间标准。然而在这一标准上,世界大多数国家适用的是 183 天,部分国家采用 182天。这种不对等的规定体现了内外主体不公,造成我国公民在外承担更多的全面纳税义务,不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我国税收利益的流失。同时,也不利于更好的国际税收法律规定的接轨。2.2.2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在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中客体是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依靠国家权力行使的征税权和纳税人负有的纳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他法律关系的客体仅是针对其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的。例如,刑法

44、中的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物权法中的客体是指存在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物。可见,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客体大有不同。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不同的客体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可以简单分为以下几类:(1)商品和劳务;(2)所得或收益,所得包括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收益也可以分为纯收益和毛收益;(3)财产,财产涵盖了日常生活所离不开的房产、日益普及的汽车以及高消费奢侈品等;(4)特定的行为,如交易行为,登记行为等。每个税种都有其各自的征税客体,并通过税法予以明确界定。国家只能就各个税种在其各自特定的征税客体范围内进

45、行征税。征税客体决定了各税种法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个人所得税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就是以个人所得作为区分税目的标志。应税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客体,亦称“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发挥的一个表现就是对构成税基的各个部分给予征税、免税、减税等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应税所得的定义,西方税法理论有四种学说,一是“流量学说”,认为所得是特定课税期间所消费的财产及劳务之货币价值。根据这一学说,没有消费的部分不应包括在应税所得中,因此对储蓄不应征税。二是“周期性学说”,认为所得是能重现的可供给消费的收入。这一学说认可储蓄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对象,但是排除了偶然收入,而且对于何为“可重现”定义不明,实践中缺乏操作性。三

46、是“净资产增加”说,即所得是一定期间的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期间内资产减少额之后的余额。根据这一观点,应税所得包括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任何原因造成的所持资产的净增额,包括经常性、连续性所得,也包括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四是“所得源泉说”,认为应税所得是“用来满足需要,并可用金钱衡量的经济物质的流入”或“系出自资本或劳动或同时出自两者的收益”,所得应限于连续不断的收益,即来源稳定而且可以长期持续的收入,如工资薪金扣除相应费用后的纯收入,不包括资产变现、偶然性收入等一次性所得。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活动、国际经济交往及人们从事业务的多方面性,各国在确定所得税课税对象时很少拘泥于某一学说,而是按照本国的政治、

47、经济、社会状况作一个综合的考虑。应税所得的确认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确认应税收入和收入类别,确定费用扣除方式和数额,确定纳税优惠。各国个人所得税法确认应税所得(税基)的原理基本一致,将个人所得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额,得出每类所得的个别税基,再分别计算税率,加总后就是纳税人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总额;或将所有应税收入先行汇总,减去可扣除的费用和依法享有的税收宽免额,再统一适用同一个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在费用扣除上,各国所得税法中的法定扣除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常费用扣除,即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另一类是特殊费用扣除,主要是股息所得、折旧、结转亏损金、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费的扣除。各国的正常费

48、用扣除规定基本一致,而特殊费用扣除就体现了其政策、经济、法律及文化背景不同的诸多差异。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一般包括(1)雇佣所得:通常是指纳税人因雇佣关系而从雇主那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以现金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由雇主代为缴纳的税款。部分国家将雇员的退休金也列为该项所得。(2)营业所得:通常是指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内从事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而取得的所得。(3)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来自法人公司、合伙组织或投资公司的股息和红利分配;利息则是指因拥有债权而从债务方取得的超过本金部分的金额,一船包括公债利息、

49、储蓄存款利息、各种债券、证券、汇票以及私人贷款的利息等。(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纳税人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财产出租和转让所得:指纳税人出租和转让属于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取得的所得,一般包括出租和转让房产、机器设备、车船、股权、有价证券等。(6)偶然所得:亦称临时所得,指纳税人因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7)其他所得:凡不属于上述各项所得的收入均列为其他所得。西方各国在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客体外延拓宽。它是指在采用综合所得税为税制模式下,以综合所得的概念作为根本出发点来扩大税基,把最初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纳进来,它的特点体现在改变对附加福利和资本利得的税收待遇。首先,附加福利这个概念,是指纳税人获得的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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