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处养护维修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化水平,保障养护维护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依照交通运送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养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我处范畴内所有养护作业行为。第三条 养护作业,按规模分寻常养护、维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三大类;按工程性质分路面、路基、桥梁、构造物、沿线设施五个方面;按作业区别超、行车道区、中央分隔带区、路肩区、边坡边沟区五个区域;按照作业时间分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暂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四类。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 在维持正常交通状况下养护施工作业,必要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关于规定
2、,采用切实有效办法,保证行车、养护作业人员、构造物安全和道路舒服与畅通。第五条 养护作业单位在上路作业之前,应到分处养护科办理关于进入施工手续,并订立安全管理合同。分处养护科负责协调办理市处及路政部门审批手续。第六条 养护作业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对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诲。参加养护作业施工人员,必要接受安全技术、文明生产教诲,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于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必要通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步,养护单位应积极参加市处及分处组织高速公路安全作业培训,认真学习高速公路关于公路法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否则不许进路
3、施工。 第七条 养护单位每天开展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向分处养护科报告施工作业占道筹划。分处养护科负责向路政及信息(分)中心等部门进行报备。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要听从分处有关部门及高速交警部门管理,必要时(遇交通管制、车队保障及压车等状况)应及时无条件采用停工保畅办法。第八条 上路作业养护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作为本工程直接负责人,不但要有完善施工组织方案,还要建立安全作业、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制度,并在施工现场立牌提示,要切实做到责任到人、落到实处。第九条 养护作业现场交通控制,必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及道路交通标
4、志标线GB5768-规定和规定设立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和必要安全防护办法,现场工作人员要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禁止越过安全区作业,作业过程应接受路政人员检查,保证交通车辆、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第十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养护单位雇员、设备等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由此导致第三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养护单位承担一切伤亡、财产损失补偿以及与此关于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第十一条 养护单位养护、施工用车辆应具备合法手续、牌照齐全,并相对固定,开工前将“施工车辆登记表”报分处养护科备案。第三章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开展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前,分处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并
5、报市处养护科、路政科备案。第十三条 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在良好工作状态,在未完毕养护维修作业之前,任何人不得随意撤除或变化安全设施位置、扩大或缩小控制区范畴,以保证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安全控制有效性。第十四条 当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顺着交通流方向设立安全设施。当作业完毕后,应逆着交通流方向撤除为养护维修作业而设立关于安全设施,但警告区标志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似,恢复正常交通。当占用超车道最后撤除最前端标志时,应有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前方30米安全区域挥旗警告提示,撤除设施要迅速。第十五条 小修保养和大中工程作业控制区别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横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
6、区和终结区六个区域,必要时设立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1.警告区是最重要一种控制区,区内至少必要设立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和可变标志牌或线形诱导标,其他标志可以依照详细状况再行增长;警告区长度应视设计速度及交通量状况而定,不得不大于1600m,原则为m。2.上游过渡区起点至下游过渡区终点之间应放置锥形交通路标。上游过渡区长度应视最后限速值及封闭车道宽度而定,下游过渡区最小长度不应不大于30米。3.纵向缓冲区长度应视最后限速值及道路纵坡坡度而定,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适当不不大于0.5米。在纵向缓冲区与工作区交界处应布设路栏。4.工作区与开放交通车道之间必要有明确隔离装置。工作区布置,还要考虑为工程车辆提供
7、安全进口与出口。5.终结区最小长度不适当不大于30m。第十六条 超、行车道作业区交通控制方式分为封闭单车道和封闭单幅车道两种状况。封闭单幅车道要报请市处批准,时间不适当超过五天。封闭单车道一天以上报分处信息管理部门备案,封闭单车道持续作业时间不适当超过三天,特殊状况可恰当延时。工作区长度不适当超过km,且封闭作业区间距为5km以上。第十七条 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第十八条 封闭期间要加强夜间灯光标志和
8、安全管理,并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立黄色频闪灯或标志车;需在夜间施工时,作业区内应设立照明。第十九条 中央分隔带内作业区长度宜控制在km内,分处辖区内原则不适当超过两处。作业区两端至少要各插桔黄旗四周,并设专职安全员、导向标或施工标志,作业人员禁止在超车道内走动。第二十条 中央分隔带绿化内植被修剪、垃圾清理等养护作业,应封闭接近中央分隔带内侧车道,并按暂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洒水车辆占用超车道进行中央分隔带绿化浇水等移动养护作业,洒水车必要配备后置式LED分流箭头等提示标志,并保证正常启动,易于辨认。车辆后方应采用软体(绳)连接拖拽大型交通锥或防撞桶,连接长度应不不大于20米。作业人员应加带安全办法
9、(如安全带)在车体内规范作业,确需沿路走动作业人员,须有专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沿车流方向,不能落后于车体尾部且不得在中央分隔带内休息。第二十一条 路肩作业区长度不适当超过200m,交通控制采用设立锥形标、导向标,锥形标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6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适当不不大于3m,锥形标应设在实线标线外侧,不压标线;路肩绿化打草时交通控制采用插桔黄旗,并设专职安全员;路肩上需要堆放物品时,应堆放整洁,时间不适当超过三天,并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在路肩上运用路面作业,以免污染路面。第二十二条 边坡边沟作业,应在作业区两端土路肩上各插两面长杆桔黄旗,以示作业区位置,给车辆以警戒。作业人员应
10、在边沟边上活动,不适当在路肩上走动。若需在硬路肩上堆放设备或其他物品,应设反光锥形标,锥形标间距应不大于10m。第二十三条 施工和管理人员必要具备高度安全警觉性。上路时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必要穿着带有反光标志桔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要穿着带有反光安全标志桔红色背心,否则不准进入养护施工作业区。施工人员不得随旨在非封闭区内行车道内坐、站立或行走,不得已需跨越行车道时,应观测车辆行驶状况,在保证安全状况下迅速通过。第四章 养护文明作业管理第二十四条 在养护作业施工之前,要认真研究图纸,分析状况,采用有效办法,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和污染等,杜绝有损高速公路设施行为。否则,由此带来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
11、责。第二十五条 养护作业除保障安全外,作业方式和办法需讲究文明,随时随处保持路容路貌整洁,不外露土、石块等杂物。作业场地标志明显,防护齐全,作业面小,时间紧凑,常用病害维修作业如裂缝、泛油、拥包、坑槽等应当天完毕。第二十六条 中央分隔带和路肩开挖苗坑,不应超过三天,超过时应覆盖,或采用其她办法保持环境优美。第二十七条 路面清扫作业时,清扫工应着反光标志服,清扫车应按照处有关管理规定统一外观。当占用路面进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时,宜封闭一定范畴养护作业区域,并按暂时养护作业关于规定执行。对于路肩清扫等人工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或交通锥,其距人工移动养护作业起点不适当不大于150m。禁止在能见
12、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等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禁止清扫工把垃圾扫至路肩、边坡和中央分隔带内,应集中扫至泄水槽内,定期清理。清扫路面同步,要定期清除边坡、边沟、隔离栅上垃圾,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市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各分处养护、路政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巡逻进行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单位发现养护施工作业存在不符合规定,应当及时制止,并限期整治;在限期内未作出整治或整治后仍不符合规定,应及时责令其停工整顿。第三十条 养护施工人员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导致交通责任事故,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养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27号)同步废止。 附件:*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附件*养护作业现场安全设施摆放标示图抄送:*,*,*。* 201*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