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特殊群体或地区耕地占用税困难减免
一、业务名称
特殊群体或地区耕地占用税困难减免
二、业务概述
特殊群体、地区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税或者免税。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镇)及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
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纳税困难的相关证明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占用耕地次月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县(区)地税局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
(1)案头审核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归档。
九、有关注意事项
特殊群体或地区是指:
1、农户;
2、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在册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者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者;
3、新建自用住宅,并且用地不超标准;
4、纳税确有困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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