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业务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纳税人提供资料:
1.《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1式2份;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表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工作步骤:
备案资料的受理分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的受理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的受理。
《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受理:纳税服务部门或农村分局。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受理:纳税服务部门或农村分局。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经备案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主管国税机关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环节工作内容如下:
1.审核企业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
3.凡按规定报送资料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受理人员应要求纳税人提供原件核对‚验证后当场退还。
4.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在《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上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专用章,并退还纳税人1份。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修正或补正资料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操作范例: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
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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