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籍个人搬迁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搬迁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二)、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
2、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
3、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
4、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