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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处置管道收入的增值税风险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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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处置管道收入的增值税风险分析 处置管道收入的增值税风险分析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事自来水生产与销售和天然气运输与销售业务。2015年,因城市道路建设规划,甲、乙公司发生处置管道收入如下: 1、甲公司将位于长江北路A标段自来水管道1000米予以拆除。该固定资产卡片反映,2009年12月投入使用,原值185万元。通过招投标程序,以468000元价格出售。甲公司计算增值税额=468000÷1.17x17%=68000(元)。 2、乙公司将位于黄河南路B标段天然气管道500米拆除。该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管道于2010年6月投入使用,原值120万元,以515000元价格出售。乙公司计算增值税额=515000.00÷1.03x2%=10000(元)。 甲、乙公司按增值税种申报是否准确?其计算金额是否正确?审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从购进管道划分固定资产类型、进项税额抵扣和运载货物销售适用计税方法三方面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列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p>经查阅《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自来水管道和天然气管道,在其目录中的代码为09-9-1,属于输送设备,包括输水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输尾矿管道、管道输送设施、其他输送管道。因此,输水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为动产,不属于建筑物、构筑物范围,处置管道收入按增值税申报定性准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甲公司生产销售自来水,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购进输水管道的进项税额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范围。处置输水管道收入应计算增值税额=468000÷1.03x2%=9087.38(元)。 乙公司2010年6月购进天然气管道,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出售天然气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计算增值税。处置管道收入应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515000÷1.17x17%=74829.06(元)。 综上所述,甲、乙公司处置管道收入,按增值税税种申报符合政策规定,但具体运用政策错误,导致计算的增值税不正确。其中甲公司多计增值税额=68000-9087.38=58912.62(元),乙公司少计增值税额=74829.06-10000.00=64829.06(元)。审计人员建议,甲、乙公司应修改其税务处理并补申报增值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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