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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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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企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招标投标活动,提升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国家计委令第3号)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要求》(七部委12号令,23号令修改)等相关法律法规,参考《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管理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含以协议方法有偿取得工程、服务等采购行为。 工程包含建设工程和生产采选工程。 建设工程是指列入集团企业(以下简称“集团企业”)投资计划中扩大生产建设项目、技改技措、地质探矿、安全专题、环境保护减排、科研信息化、节能等工程。 生产采选工程是指矿山企业生产开拓、采准、切割、采矿、生产探矿和选矿作业等工程。 服务包含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定、项目申请汇报等项现在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和生产经营所需中介咨询等其它汇报编制。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总部、企业所辖企业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依规,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企业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企业关键领导任组长,班子组员任副组长,总部业务主管部门关键责任人任组员。领导小组关键职责: (一)落实实施国家及地方相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招标投标管理措施,检验实施情况; (三)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计划表”(见附件1); (四)审查招标、评标情况,确定中标人; (五)监督协议签署和推行情况。 第六条 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工作职责分工: 工程管理部负责扩大生产投资项目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 运行管理部负责技改技措工程、地质探矿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 安全生产部负责安全专题工程、环境保护减排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 科技信息部负责科研信息化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 物资装备部负责节能工程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招标(采购)活动关键职责: (一)审查招标(采购)计划申请,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报批招标(采购)计划; (二)审查招标文件、评标文件; (三)负责组建或帮助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 (五)负责协议审查。 实施招标代理(三)至(四)项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业务主管部门帮助。 第八条 企业招标相关职能部门关键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评标教授库组建和维护,对评标教授选择实施跟踪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组建和维护,参与招标文件审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提出监督意见; 综合管理部负责协议法律事务审查; 纪检部门监督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评标教授选择;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对招标投标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企业负责职责范围内招标投标活动具体工作。其关键职责: (一)向企业申报招标(采购)计划申请; (二)负责考察潜在投标人资质、信誉及业绩等相关情况; (三)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文件; (四)负责发售招标文件; (五)负责组织踏勘现场及答疑; (六)负责组织开、评标活动; (七)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 (八)负责协议签署及推行; (九)负责招标投标活动资料归档管理。 实施招标代理(三)至(七)项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实施,企业帮助,业务主管部门核查。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法和招标范围 第十条 招标(采购)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起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法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和符合资格条件供给商就采购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给商根据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方法。 单一起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给商处采购工程和服务采购方法。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供给商发出采购工程或服务询价通知书,要求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方法。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和符合条件供给商就采购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给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候选供给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方法。 第十二条 邀请招标条件: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许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费用占项目协议金额百分比过大; (三)法律法规要求可不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能够不进行招标条件: (一)需要采取不可替换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经过招标方法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服务,不然将影响施工或功效配套要求; (五)抢险救灾; (六)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 (七)国家要求其它可不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需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不进行招标工程或服务应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起源采购、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法,多种采购方法适用条件分别见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求》,将应公开招标项目划为一类;按招标金额,将可邀请招标或其它采购方法划为二、三类。 序序号 项目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1 一一 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 单项协议估算价≥200万元 100万元≤单项协议估算价<200万元 单项协议估算价<100万元 服务 单项协议估算价≥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 30万元≤单项协议估算价<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 一、二类以外服务项目 单项协议估算价≥50万元项目开发利用方案、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定、项目申请汇报等项现在期工作,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项目,和生产经营所需中介咨询等其它汇报编制 干二 非工程建设项目 生产采选工程 全部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方法。 (一)一类项目,应公开招标;但对符合本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 由企业负责招标(采购),经企业申请,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能够邀请招标或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起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法; 由企业负责招标(采购),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企业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后,能够邀请招标或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起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法。 (二)二类项目,能够招标,也能够根据适用条件选择以下方法采购: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起源采购; 3.竞争性磋商。 (三)三类项目,标准上根据适用条件选择以下方法采购: 1.竞争性谈判; 2.单一起源采购; 3.询价; 4.竞争性磋商。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组织权限。 (一) 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单项协议估算价≥5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单项协议估算价≥200万元服务类项目(不包含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单项协议估算价≥80万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4.企业总部招标(采购)项目。 (二)企业授权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 100万元≤单项协议估算价<5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 50万元≤单项协议估算价<200万元服务类项目(不包含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 50万元≤单项协议估算价<80万元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4.单项协议估算价≥100万元生产采选工程。 (三)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 1.单项协议估算价<100万元工程类项目; 2.单项协议估算价<50万元服务类项目(包含科研信息化类项目); 3. 单项协议估算价<100万元生产采选工程。 (四)企业授权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企业在组织招标(采购)并确定中标单位(供给商)一周内,将招标(采购)相关资料报企业业务主管部门立案(立案资料内容、格式详见附件5); 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将立案材料发给审计部门。 (五)对招标(采购)技术管理力量不足企业,企业应给予帮助。 第四章 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置、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社会中介组织。 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设置、从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等造价咨询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法: (一)由企业负责招标,企业应提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单项协议估算价≥1500万元工程招标,由企业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等部门从集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库选择; 500万元≤单项协议估算价<1500万元工程招标,由企业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等部门从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库选择; 单项协议估算价<500万元工程招标,由企业从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库选择,企业应将选择结果报企业审计部门立案。 (三)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表》(详见附件3)并签字确定。 (四)企业审计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选通知书》(详见附件4),发给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五)企业和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人委托范围内负担招标(采购)事宜。招标代理机构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负担下列招标(采购)事宜: (一)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编制、公布招标公告,编制、出售(发放)招标(采购)文件等; (二)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工程量清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帮助招标(采购)人定标; (六)帮助草拟协议; (七)招标(采购)人委托其它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招标(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采购)项目标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实施集团企业或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签署《委托招标代理服务框架协议》中要求费率,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人负担。 招标代理机构在推行代理项目过程中发生重新招标(采购),由该代理机构继续负担该项代理业务直至完成协议要求任务。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采购)失败,重新招标(采购)产生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负担,同时统计该代理机构不良行为一次。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采购)失败,重新招标(采购)产生费用由企业负担或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程序: (一)由企业负责招标(采购),企业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提报《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选择申请表》(详见附件6)。 (二)单项协议估算价≥500万元,由企业审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等部门从集团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择; 单项协议估算价<500万元,由企业从集团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库中选择。企业应将造价咨询机构库选择结果报企业审计部门立案。 (三)造价咨询机构选择后,填写《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选定表》(详见附件7)并签字确定。 (四)企业审计部门将《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中选通知书》(详见附件8),发给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 (五)企业和选定造价咨询机构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施集团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签署《委托造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中要求费率,造价咨询服务费由企业负担。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结束后,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日常考评,企业审计部门负责年度考评。 第五章 招 标 第二十五条 企业组织招标(采购)工程和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前企业应向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计划表》,计划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项目名称、招标(采购)人名称、招标(采购)范围; (二)招标(采购)项目概况,估算金额; (三)确定招标(采购)方法及依据; (四)需要说明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招标(采购)计划申请后,应立即和企业沟通并按本措施要求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采取公开招标,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或自行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应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在行政监督部门指定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公布;邀请招标应向三个及以上含有负担招标项目标能力、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它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招标条件、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报名、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公布公告媒介、联络方法等。 第三十条 实施招标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标基础概况和资金落实情况; (三)招标项目标技术要求; (四)完成招标项目标时间; (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使用期要求; (六)编制投标文件要求和格式;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 (九)其它需要说明内容。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审查并不减轻或免去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标准上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编制人应经过具体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合理施工组织方案,确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合理;需要编制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须保密。 企业应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查;必需时企业应委托含有对应资质造价咨询机构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审。 第三十三条 最高投标限价、标底,企业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三十四条 企业依据招标(采购)项目标具体情况,能够组织拟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相关情况,但招标(采购)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时全部投标人参与,审计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或企业共同检验投标文件密封和签字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和投标文件中其它关键内容。 开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检验、唱标应留有统计。 第三十八条 开标后向投标人发放《工程招标调查反馈意见表》(见附件9),评标结束后收回。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采购)组织单位组建。 (一)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评委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企业教授库教授、外部教授组成。 企业教授库教授抽取方法:招标(采购)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教授抽取申请表》(详见附件10),并按要求从企业教授库抽取评委;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项目,可直接确定。 (二)企业组织招标(采购)项目,评委由企业按本单位相关要求确定。 (三)评标委员会组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教授不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相关项目标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应更换。 (四)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须保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关键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不合格标书或界定为无效投标; (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三)向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帮助、配合违规情况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三)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申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方案除外; (四)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要求资格条件;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确保金;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评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报价评定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下述标准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数额和用文字表示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和工程量乘积和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显著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要求调整后报价经投标人确定后产生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要形成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会审表》(见附件11),写出完整评标汇报。评标委员会全体组员要在《开标、评标会审表》和评标汇报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对评标结果有不一样意见评标委员会组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并在《开标、评标会审表》和评标汇报上注明其不一样意见。 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通常1至3名,要依据综合评定情况标明排列次序。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确保金,能够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 中标候选人如在招标、投标、开、评标及定标阶段有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七条 实施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中标人通知书和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发出。 实施邀请招标,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中标通知书由企业发出。 确定中标人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12、13。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和评标、定标相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开标过程应统计。开标统计应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标名称、规模、范围等基础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与开标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应统计其它内容。 开标统计由主持人、投标人、统计员及相关监督人员签字确定,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开评标、定标过程中商务资料、技术资料应由企业立即归档。 第六章 竞争性谈判 第五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能够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 (一)第二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 (三)采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第五十二条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应遵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协议草案条款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供给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给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全部组员集中和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和谈判相关其它供给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 (五)确定成交供给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要求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未成交供给商。 第五十三条 进行竞争性谈判,如出现供给商少于3家时,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能够2家参与谈判。 第七章 单一起源采购 第五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能够采取单一起源方法采购: (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原因,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给商处采购; (三)必需确保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出原协议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不然将影响施工或功效配套要求。   第五十五条 采取单一起源方法采购,采购人和供给商应在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约定合理价格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五十六条 单一起源采购程序: (一)成立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二)制订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程序、采购内容、协议草案条款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三)谈判。采购小组全部组员集中和供给商进行谈判。 (四)达成采购协议。 第八章 询价 第五十七条  三类工程及服务协议估算价<10万元,能够采取询价方法采购。   第五十八条  采取询价方法采购,通常按下列程序采购: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对采购项目标价格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作出要求。 (二)确定被询价供给商名单。询价小组依据采购需求,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给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报价采取保密方法报出,并在询价小组监督下同时开启。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人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被询价未成交供给商。 第九章 竞争性磋商 第五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项目,能够采取竞争性磋商方法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 (二)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三)市场竞争不充足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科技结果转化项目; (四)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十条 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二)制订并发出竞争性磋商邀请函。竞争性磋商邀请函内容: 1.采购人名称、地点和联络方法; 2.采购项目标名称、数量、简明规格描述或项目基础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标预算; 4.供给商资格条件; 5.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方法及磋商文件售价; 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络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磋商小组应选择3家以上拟进行磋商供给商,发出磋商邀请。 (三)制订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包含供给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法、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价格组成或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确保金交纳数额和形式和不予退还确保金情形、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和协议草案条款等。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供给商名称,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给商技术、服务等条件。 (四)向确定邀请参与竞争性磋商供给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小组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给商参与竞争性磋商,并向其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五)竞争性磋商。磋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进行,磋商小组全部组员应集中和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全部参与磋商供给商平等磋商机会。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供给商后,由磋商小组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供给商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六)确定成交供给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依据综合评分情况,根据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次序推荐1至3名成交候选供给商,并编写评审汇报。 第六十一条 进行竞争性磋商,如出现供给商少于3家时,经同级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能够2家参与竞争性磋商。 第十章 协议签署 第六十二条 在签署协议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履约确保金提交企业,不能提交履约确保金,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给企业造成损失超出投标确保金数额,中标人应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中标人不推行和企业签订协议,提交履约确保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履约确保金数额,还应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 第六十三条 企业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六十四条 协议内容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其实质性内容不得和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报价、工期、优惠条件等必需在协议中表现。 企业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含有分包条件或不符合分包要求,企业有权在签署协议或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给予拒绝。发觉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可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可终止协议。 第六十六条 企业和中标人签署施工协议应根据集团企业现行文本实施。所采取协议条款应和招标文件中条款相呼应,避免不一样版本混用。 第六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在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确保金。 第十一章 监督及处罚 第六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企业、审计部门、纪检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因故不能参与,应授权企业相关部门人员参与。 第七十条 纪检部门要对企业及所属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定时、不定时检验,发觉违规、违纪问题立即处理。 第七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并提出异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回复,仍存异议,可向纪检部门投诉;企业和企业组织招标(采购),由招标(采购)组织者负责回复,仍存异议,可向纪检部门投诉。 投诉应有正当理由和正当证实材料,投诉人无正当投诉理由或不提供正当证实材料可不予受理。 第七十二条 企业有意降低工程类别标准,规避、虚假招标,由企业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更正;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关键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企业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更正;情节严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以明示或暗示方法偏袒或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组员评标; (二)向她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其它情况; (三)泄露标底。 第七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由企业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组员资格,不得再参与招标项目标评标。 (一)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二)应回避而不回避;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不客观公正地推行职责; (五)和投标人串通; (六)向她人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和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三年内参与企业组织招标项目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和招标人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它投标人; (四)损害企业及企业正当权益或声誉; (五)提供投诉材料虚假或严重失实。 第七十六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措施相关内容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印发制度、要求和本措施不一致之处,以本措施为准。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企业立案。 第八十条 本措施“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由企业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计划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采购)单位 项目招标(采购)范围 (工程量) 单项协议估算价(万元) 确定招标(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起源□ 询 价□ 竞争性磋商□ 招标(采购)组织方法 自行□ 委托□ 项目招标(采购)采购单位 关键责任人: 年 月 日 部门责任人: 年 月 日 招标(采购)业务主管部门 责任人 : 年 月 日 企业 关键领导: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申请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单位 项目招标类别 工程类□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不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服务类□ 单项协议估算价(万元) 项目招标单位 关键责任人: 年 月 日 部门责任人: 年 月 日 招标业务主管部门 责任人 : 年  月  日 审计部门 责任人: 年  月  日 主管: 年  月  日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 方法一:随机抽取□ 抽取人: 方法二:竞争性谈判□ 方法三:指定□ 选定结果 部门签字确定 审计部门: 招标业务主管部门: 纪检部门: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附件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中选通知书 编号: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现确定你单位为 (工程、服务名称)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请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于 年 月 日之前和我企业(招标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商谈本项目招标代理具体事宜及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审计部门联络人: 联络电话: 招标业务主管部门联络人: 联络电话: 项目建设单位联络人: 联络电话: (审计部门名称) 年 月 日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招标(采购)结果立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采购)日期 工程(服务)项目名称 工程量(服务内容) 招标(采购)方法 中标单位(供给商名称) 中标(成交)金额(元) 施工(服务)工期 招标代理机构 造价咨询机构 招标(采购)业务主管部门: 责任人: 经办人: 部门责任人: 经办人: 监标(监督)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 关键领导: 分管领导: 注:1.未实施公开招标一类工程及服务要附审批材料 2.未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机构,在空格处填“无” 附件6 :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选择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关键内容 计划工期 单项协议估算价(万元) 服务内容 专业要求 备注                                 建设单位领导(签字): 部门责任人(签字): 附件7: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选定表 编号: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招标单位 服务类型 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 控制价复核□ 跟踪审计□ 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结算复核□ 完工决算编制□ 完工决算编制复核□ 单项协议估算价(万元) 造价咨询机构选定 方法一:随机抽取□ 抽取人: 方法二:竞争性谈判□ 方法三:指定□ 选定结果 服务费率 部门签字确定 审计部门: 招标业务主管部门: 纪检部门: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附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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