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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防水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模板.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41019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8.54KB 下载积分:8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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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防水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一条、工程说明   1.1  招标单位:北京**房地产开发   1.2  工程名称:**一期工程   1.3  开发单位:北京**房地产开发   1.4  设计单位:北京****建筑设计   1.5  监理单位:北京***工程建设监理企业       (第一标段)   北京***工程咨询监理   (第二标段)   1.6  总承包单位:北京***世纪建筑     (第一标段)   中关村建设集团               (第二标段)   1.7  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1.8  结构形式:框、剪   1.9  招标材料:SBS防水材料   第二条、 招标内容   投标单位须提供真实有效下列文件,并在全部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   2.1  开标一览表   2.2  投标分项报价单   2.3  货物清单:注明货物关键部件品牌、产地、型号   2.4  承诺书:包含产品质量、技术和售后服务承诺、能否提供履约保函承诺书   2.5  经销商经销证实、代理商代理授权证实   2.6  投标单位资审表   2.7  招标货物各型号检测汇报(含有国家指定检测部门检测汇报并在使用期内)   2.8  技术规格偏离表及功效要求偏离表   2.9  近二年工程业绩表:投标品牌产品业绩、投标单位代理投标品牌产品业绩   2.10 投标单位资信   ① 企业介绍   ②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 企业资质复印件   ⑤ 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⑥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质量担保书复印件   ⑦ ISO9002体系认证及环境保护认证复印件   ⑧ 生产设备情况:注明设备产地、数量、已使用年限等   ⑨ 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⑩ 资信等级证书   第三条、 招标文件澄清、补充和修改   投标单位应该对本工程及招标文件进行充足细致了解。对招标文件中所述内容有不清之处或认为应提供条件而招标文件中未反应到货物相关技术性能,应在投标书中提出提议,供招标单位改善或研究参考。若发觉问题,请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咨询。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前任何时候有权对招标文件补充和修改,并以书面方法通知投标单位,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   第四条、 投标总则   4.1  参与投标单位应含有企业信誉好、资金充足、履约率高等基础特点。投标单位提供货物应为同类产品优异产品,交付货物必需注明生产厂地、出厂时间、技术参数、设备标准等级等。   4.2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指定设计院无偿提供设计所需要一切。   4.3  投标单位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①  付款方法:由招标单位依据不一样项目拟订适用付款方法。   ②  材料供货及进场日期:由买卖双方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③  保修期:自北京**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完工之日起计  5 年。   ④  运输方法:由投标单位负责,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货到交付地点后负责卸货。   ⑤  交货地点:北京市海淀区***   **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⑥  协议签约方法: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两个总承包单位中其中一家或两家分别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协议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协议。   4.4  投标文件   ①  投标单位所提供全部投标文件均应确保其正确、完整、负责、严密性。全部不完整或文件不全投标书将被作为废标。   ②  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送至招标单位,过期视作放弃投标。   ③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正式签署,任何更改应由其签署。全部投标文件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假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④  全部招标文件必需以密封信封形式包装,并在封口处加盖企业公章。信封封面上写明:   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单位地址: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货物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地址:   4.5  投标文件澄清   为了有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许可投标单位对自己投标文件作通常性说明或澄清。相关澄清要求和回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方法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许可更改投标文件中价格或实质性内容。   4.6  投标文件法定文字为汉字;投标货币以人民币计算;度量衡单位使用公制单位。   4 .7  投标人必需知道,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书将不被考虑;   4.7.1   投标书未按要求密封,未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或签字);   4.7.2   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识别或未按要求格式填写;   4.7.3   投标书逾期送达;   4.7.4  在未经授权之前,私自涂改招标文件原文;   4.7.5  未按本须知提供所须提供文件及资料;   4.7.6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与开标会议;   4.7.7  未按要求持原件或证件不全。   4 .8  投标文件使用期   4.8.1  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使用期为120天;   4.8.2  在原定投标文件使用期期满之前,假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能够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使用期要求,这类要求和回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能够拒绝这种延期要求而不失去她投标确保金或保函(如有)。同意延期投标人,不需要也不许可修改她投标文件,但必需对应地延长投标确保金或保函使用期。   4 .9  投标文件变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要求任何协议条款任何变动及条款偏离全部不能被招标人接收。   4 .10 开标   4.10.1 本招标项目将于   月   日早晨9时30分在以下地点开标:   北京**房地产开发二楼大会议室   4.10.2 在有投标人委派参与开标投标人授权代表在场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款中要求时间和地点开标,参与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实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实(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署名报到已证实其出席。每位投标人参与开标人员最多不超出2名。   4.10.3 除了对根据本须知相关要求提交了合格撤回通知书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验投标文件,方便确定它们密封、标志、备制是否符合本须知要求和投标文件组成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和是否按次序编制。   4.10.4 招标人将准备开标统计。   第五条、 评标   招标单位依据投标单位提供资格验证、产品质量、报价、售后服务内容、供货周期、   付款方法等内容,选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 中标   招标单位依据最终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须作任何解释,投标书不再退还。   第七条、 签署协议   7.1  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等,均为签署协议依据。   7.2  中标协议不得转让,不然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7.3  中标单位货物签约单价不得高于投标单价。   7.4   协议签约方法:建设单位拥有全权决定以下任一签约方法并无须对投标单位作出任何解释。   7.4.1   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两个总承包单位中其中一家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协议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协议。   7.4.2   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两个总承包单位分别和中标单位依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协议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协议。   第二部分  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由工程部编写)   第三部分  协议条款   材料及设备采购置卖协议(范本)   项目名称:北京**一期工程   协议编号:   签约地点:   标 物:   签约时间: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税       号: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共同签订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货物和价格   1.1 材料或设备明细   序号 材料或设备名称 品牌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累计人民币金额   1.2 本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小写)   1 .3 本协议所确定材料单价将维持不变(第7.1条要求应扣减费用除外),并不会因人工、物价、原材料任何涨落或汇率任何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1 .4 上述材料单价应是指标物产品运至本协议约定交付地点价格,即已包含(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装车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卸货费(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卸货费由买方负担)、增值税、关税、进出口和清关、商检及政府要求向卖方征收和推行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 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   2.1  技术要求: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 量 技术参数 原产地 制造、验收标准   2.2  技术资料:卖方应在协议生效后 3  天内将     SBS防水材料     技术资料一套提交买方,并在发货时另外随货物发运一套。   2 .3  上表中未提及货物其它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发对应正式标准。   第三条 专利权   3 .1  卖方须确保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相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指控。假如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需和第三方交涉并负担由此引发一切责任和费用。   3 .2  此条款要求权利和义务不受协议终止及撤消影响。   第四条 包装要求   4 .1  卖方提供全部货物须采取对应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含有良好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方法,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负担因为其包装或防护方法不妥而引发货物锈蚀、损失和丢失责任或费用。   4 .2  每件包装应附有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另一套放至包装箱外。   第五条 转让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私自将本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她人。   第六条 样本   6 .1  在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卖方应分别提供相一样本供买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在取得各方接收以后,则样本将作为以后验收货物标准。   6 .2  买方对任何样本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卖方按本协议履约之任何责任。   第七条 替换品   7 .1  若生产货物原来要求使用物料或技术因起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愈加好选择,则卖方提交使用替换物料或技术提议给买方考虑,买方有绝对权利同意或不一样意。在取得同意之前,替换提议不能实施。同意后提议方案假如使费用增加,则增加费用由卖方负担;假如同意后提议方案降低了造价,则买方有权将所以而降低费用从协议总金额中给予扣除。   7 .2  买方任何同意或不一样意皆不会减轻卖方按协议文件所负担责任。但同意应已书面形式发出,不然将视为无效。   第八条 品质确保   8 .1  卖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物料时,不管该类型是在协议文件中说明或是卖方提议使用,将被视为确保该材料在全部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   8 .2  卖方应确保其所供给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优异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协议文件要求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运输方法和费用   货物运输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运输方法选择必需满足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货物运输规范要求。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全部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应被视为已包含在协议单价或总价内。   第十条 交付方法、时间、地点   10.1  交付方法:由卖方将货物直接送抵买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码放整齐,货物交和买方指定人。收货后买方和卖方指定人分别在收货单上签字,卖方凭收货单和买方结算。   10.2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   10.3  交付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    北京**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10 .4  买方可依据协议实施进度提前或拖后交付日期,但本协议单价维持不变,卖方不得所以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付款方法和期限   11.1  货物运至工地现场,买卖双方在检验所到货物和协议相符,且无损坏并为全新未使用货物,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基础底板防水工程施工安装完成及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买方支付卖方暂定协议总金额  40  %,计人民币(大写):                     ,RMB:   .   11.2   全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及安装或施工完成及验收合格且买卖双方完成结算后在第11.6条要求付款期限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总金额扣除第11.1及11.3条付款剩下协议款,计人民币(大写):  ,RMB:  .   11.3  结算协议总货款    3   %,计人民币(大写): ,RMB: 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若无卖方原因引发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   11.4  卖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 10 日内向买方提供银行开具《履约保函》,样式见附录。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   11. 6  卖方应该了解,买方和建设单位签定总承包施工协议要求工程款付款期限从审批到实际支付周期约为2个月。所以本采购协议约定第11.2条付款期限会受到总承包工程相关工程款支付上述期限限制。即第11.2条最迟付款日期从应付日期起计不超出2个月。卖方不会所以提出任何相关银行利息或其它相关内容经济索赔。   第十二条 人力及技术支持   12 .1  在安装或施工期间,卖方须安排能够胜任及有足够经验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必需操作指导,并有责任对施工中出现不正确使用或操作给立即纠正,同时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工程监理和业主。   12 .2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不遵遵法纪或工地或不称职人员。   12 .3  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需由买方认可称职人员接替。   第十三条 保险及担保   13 .1  卖方须对协议实施期间发生和本协议相关或协议实施引致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有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法律责任,并须确保买方免负该等责任。只有相关伤亡及损坏是买方或其应负责人引致情况除外。   13 .2  卖方须负责购置以保障其供给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运抵工地和仓储一切意外。   13 .3  卖方须对其雇员意外或伤亡负责。   第十四条 财产担保   卖方须根据总包或施工单位安排将货物卸至工地指定地面,进入工地现场后应保护全部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和现存管线,并负担修复因卖方责任造成损毁所需之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物料看管   在买方验收合格之前,卖方须保管好已运抵工地货物、物料,使其免遭损坏或失窃,不然,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卖方负担。   第十六条 货物结算   16 .1  本协议所列出供货数量均为暂定数量;   16 .2  材料或设备结算数量将由买卖双方依据材料检测合格汇报及施工验收合格汇报等相关文件另行结算。   16 .3  对于检测不合格材料将不会被列入结算数量中。   第十七条 质量确保   17.1  质量确保:卖方应确保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并完全符合协议要求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货物在质量确保期内,卖方应对因为设计、工艺或材料缺点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对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坏无偿更换或修复。除非协议另有要求,若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无偿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点材料(交通费、食宿费由卖方自理)。并安排每十二个月不少于3次例行检验保养。对造成一切损失买方保留索赔权利。   17.2  质量确保期:自北京**一期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  年。   17.3  售后服务确保书。如有必需,双方在最终验收同时签署售后保修、保养和售后服务协议。   第十八条 货物全部和风险权转移   18.1  货物全部权转移:货物全部权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归买方全部。   18.2  货物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移于买方。卖方负责安装货物,卖方负责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前毁损、灭失风险,和保管和保管费用。   18.3  卖方负责安装货物,由卖方负责货物自最终验收之日起至质量确保期前正常维护保养。买方负责货物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验收   19.1  检验:卖方应含有切实可行质量控制程序。在发货前对货物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检验,出具货物质量合格证书。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9.2  验收:   19.2.1货到现场后,依据买方制订验收时间,卖方和买方相关人员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如发生和协议要求不符,卖方应于5日内无条件更换、补齐货物,由此延误工期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9.2.2卖方在货物运到本协议约定交货地点后  日内向买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实书、品质确保书、中国商检证实(进口货物)。   19.2.3最终验收以货物施工、检验完成,并得到权威机构颁发验收合格证为准。   第二十条 索赔   20 .1  卖方对货物和协议要求负有责任,若买方已于要求检验、安装、测试和验收试验期和质量确保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选择下述任何一个或多个方法处理索赔事宜。   20.1.1 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金额以协议要求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一切损失和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和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其它必需费用。   20.1.2 依据货物疵劣和受损程度和买方遭受损失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0.1.3 更换有缺点材料,或受损部分,以达成协议要求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对应延长更换货物质量确保期。   20 .2  卖方应该了解买方已就本招标工程和建设单位签定了总承包施工协议,本招标项目仅为上述总承包施工协议承包范围内一部分,卖方应对买方负担任何买方自己根据总承包协议需向建设单位负担相关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等方面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包含到范围内保障和确保买方免于遭受任何和本采购协议推行相关或因其引发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它任何费用开支。   20 .3  卖方应保障和确保买方免于负担由卖方或供给商、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其它人员任何疏忽造成损失。保障和确保买方免于遭受和上述事宜相关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20 .4  假如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给予回复,买方有权扣留全部未付款项,并向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1 .1  买卖双方任一方因为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而不能实施协议时,推行协议期限应给予延长,延长久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而且它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事故,其含义以国家相关部分解释为准(本条21.4款所述除外)。   21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报、传真或电话等方法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相关当局出具证实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定。   21.3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然负有一切可能从速交货责任。若事故连续10周以上,买方有权撤消本协议。   21.4    为避免混淆特此澄清,本协议要求一切因非经典肺炎等特殊传染病造成突发性社会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卖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或部分拒绝推行本协议要求一切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卖方未按协议要求期限交货,或买方未按协议要求期限付清货款,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逾期部分货款总额天天 5 ‰违约金,最多不超出逾期货款5%.卖方迟交货物不能超出7天,若超出7天,买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由此造成损失。   假如卖方未能在协议要求期限内或买方准许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同时买方能够按合适条件和方法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货物。卖方应负担买方购置类似货物额外费用。不过,卖方应有责任继续推行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第二十三条 破产终止协议   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方法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二十四条 协议生效   24.1   本协议经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至全部义务结束时为止。   24.2   如协议一方提出变更,应在交货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经双方认可后,做协议补充协议,本协议中对应条款同时废止。协议补充协议和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协议争议处理方法   25.1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货物缺损或未能立即供货,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25.2   买卖双方对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本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其它   26.1   本协议全部附件均为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和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26.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五份,买卖双方及建设单位和两个标段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协议条款附件   投标分项报价表说明   1、 此表由投标单位提供。   2、 投标单位所提供分项报价表中必需具体列明投标货物中包含全部价格内容。包含单价、总价、优惠价,运输/保险/卸货、关税/增值税,进出口报关和清关、商检、安装全部费用。货物以到工地并卸至指定地面人民币报价为准。但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后场内卸货费由买方负担。   4、 投标单位若投标货物是由多个产品组成配套产品,必需在投标分项报价中具体列        明每一项配套产品分项价格。   5、 标货物包含招标方需要了解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包含生产制造分项报价,投标方必需在分项报价中具体列出。   6、 提供货物同时必需提供完整技术资料,包含设计技术参数、安装结点具体图纸、操作要领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7、 分项报价表中必需包含项目名称、制表人、审核人、日期等必需原因。   8、 投标人必需确保分项报价表中投标货物单价在整个供货周期中保持不变。   9、 投标人必需确保此投标单价为针对此招标最优惠价格。   第四部分   投标书   北京**一期工程投标申请书   投标人名称:   投标日期:   注:投标人必需在此填写政府部门签发营业执照编号和签发日期;   编   号: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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