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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连续多月未纳税申报应如何处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40461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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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续多月未纳税申报应如何处罚【问题】某纳税人连续3个月未申报,经多次限期改正,纳税人均不予理会,现决定采取强制执法,请问是按一次处罚呢,还是每月单独处罚?目前的意见大致可分为2种:一种意见是按照一事不二罚原则,税务机关应视为一次连续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另一种意见是鉴于已多次限期改正,应按月处罚。【解答】上述两种意见均不正确。第一种意见忽略了一事不二罚原则中的“一事”是指同一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一类违法行为。因为行政违法行为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同一违法行为与同类违法行为往往容易混淆。同类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上相同的

2、多个违法行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但对同类违法行为可以处罚多次。怎样才算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呢?其标准是单行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中的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在该违法行为实施的当时即告成立,对于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该违法行为在行为终了之日成立。并且对于处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应当认为该违法行为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后即告结束。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后,违法者负有立即改正的义务。如果不改正,继续实施,则表明其又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个新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可以进行再次处罚的。因此同一违法行为与同类违法行为区别的标志在于,某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在继续状态

3、下的违法行为是否已经终了或者已经被行政机关查处,行政机关限期纠正的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第二种意见将“限期改正”等同于“税务行政处罚”。限期改正与税务行政处罚不同,在此不必赘述。那么,对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究竟该怎样处罚呢?综上所述,应区别以下3种不同情形,依法分别作出处罚:1、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未责令限期改正情形下的处罚。在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但在纳税人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未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责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同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罚款。2、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情形下的处罚。

4、在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但在纳税人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追缴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就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3、纳税人连续多月未申报期间,税务机关已作出处罚情形下的处罚。假设某纳税人2010年2月4月均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3月,税务机关已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2000元的罚款;4月,其仍不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在此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将该纳税人4月未申报的行为,视为纳税人又实施了一个新的违法行为,继续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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