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3个月工资”按一次性奖金缴个税近年来,很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年末给职工多发1个月的工资,即实行年13个月工资制,也就是所谓的“年底双薪”。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双薪制下的个税缴纳问题。据悉,对于“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这两个文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取得的所得是否除以
2、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所得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个税,税负较轻。但国税发20059号并没有明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计算方法废止。为了避免执行中出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就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
3、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规定的废止后,“第13个月工资”就需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来执行。即,“第13个月工资”将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来计算缴纳个税。具体的计税办法有两种:(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
4、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