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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新规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35846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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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愈加好地发挥学生干部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在学校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并接收学校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使得学生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学生干部是在校团委、学生会、各班级团支部、各中队、班委会中担任一定职务学生。第三条学生干部是联络学校和广大学生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团、队组织,学校处室、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得力助手。各部门、各位老师必需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升学生干部素质。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不许可任何学生干部脱离

2、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优异分子和骨干,必需在各方面成为学生表率。第六条政教处、校团委、各班依据本条例对学生干部进行管理和评价。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条件第七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需含有下列条件:1.自觉坚持四项基础标准,在政治上和学校保持一致,含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2.勤奋学习,有较强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及学校服务。4.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主动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各项活动。5.有良好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6.含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一样类型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7.有较强责任感,勇于负担

3、社会工作。8.有创新精神,主动为集体建设出计划策,把学生组织建成为同学服务集体。9.有正义感,勇于和一切坏人坏事、损害集体利益及她人正当权益行为作斗争。10.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未受学校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第八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担任干部职务,必需自动辞职:1.言行违反四项基础标准,政治上不能和学校保持一致者;2.在职期间有一门关键学科或两门学科不及格者、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学生总数前50%者;3.不团结同学,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4.以职权谋私利,经教育不改者;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6.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

4、良者;7.从事其它和学生干部身份不符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第九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以下: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汇报,交团组织或班主任;2.校团委、各班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汇报后,对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学生干部,准许其辞职,宣告除名并立案。第十条依据第八条要求,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校团委或班主任经过合适路径将其免职或免职。第三章、学生干部选拔和任命第十一条学生干部选拔,必需根据民主集中制标准,在公开、公正、公平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一样形式产生候选人,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在特殊情况下(如无学生报名参与某一职务竞选),校团委、大队部、学生会职务由团委、政教处安排,班级职务由

5、班主任进行提名产生,试用期合格正式进行任命。第十三条各团支部(中队)、班委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三周内进行公开竞选。学生干部选拔,必需根据民主集中制标准;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前提下,由学生民主推荐、自荐、组织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经过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团支部(中队)、班委竞选结果在班级内公告无异议后,于第二、三周将班级学生干部名单电子稿和文本稿(文本稿须由班主任签字)一并上报学校团委、政教处。团委对各团支部(中队)干部、政教处对各班学生干部任职资格查对无误后,在学校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天。若有举报,学校将进行认真调查,对确实有不符合干部条件同学,将不给予聘用;若无异议,学校将对学生

6、干部进行为期30天试用,对试用期满、表现合格学生干部,学校将给予正式立案,对试用期期间表现不合格将通知所在班级,重新推选、上报。第十四条标准上,各班级可设置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文艺委员、生活委员、卫生委员、体育委员、宣传委员、纪律委员、公物委员干部职务,团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职务可依据各支部(中队)需要进行设置。各班级学生干部岗位设置可依据班级情况进行调整,除生活委员、卫生委员、宣传委员、选产委员可设置2人外,其它各职务任职人员为一人。第十五条初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班级干部推选,需依据军训和开学后实际表现、入学成绩及小学期间干部经历,经过个人申报、民主推选程序产生临时班委。第一学期

7、同时实施值日班长制度,给每一个同学锻炼机会,期中考试后改选,组成正式班委。第十六条团委委员、大队部、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负责在全体在校生中进行竞选,团委委员、大队部及学生会关键职务(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须由在班级内担任班委组员学生中进行选拔。竞选结果由校团委在学校公告栏进行公告,公告后学生干部任命正式生效。加入学生会及校团委后,试用期为30天。第四章、学生干部管理和考评第十七条学生干部由政教处和校团委负责管理。第十八条团、队干部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由团委委员负责管理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校团委。第十九条校学生会由校团委负责考评。第二十条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评,并将关键干

8、部考评结果报政教处。第二十一条依据学生干部表现及考评结果,学校每学期评选一次优异学生干部,百分比占全体学生会干部总人数15%。第五章、学生干部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经过学校向政府相关部门反应广大学生意见。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校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和广大学生联络,促进学校学生工作、后勤工作等和学生利益相关工作开展;参与相关学生事务协商工作。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同时,维护广大同学正当权益。4.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有讨论、提议和批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善工作。5.有被推荐或自

9、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任职权利。6.评优或推荐工作时,相同条件下,学校依据贡献大小,给优先推荐。7.有维护集体、她人及本身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权利.8.按学校要求享受其它应享受待遇。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必需推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主动宣传党路线、方针和政策;2.立即反应广大同学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忠实代表和维护者;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知心好友;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课外活动;5.做好本职员作,完成组织交办任务,不停改善工作方法,发明性进行工作;6.努力提升自己组织能力、口头表示能力、宣传发动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7.正确处理好工作和学习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8.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政教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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