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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号
(成全部理工大学)
成全部理工大学:
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措施》,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过并报我厅核准《成全部理工大学章程》,经四川省一般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12月16 日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该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推行公共职能基础准则和依据,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12月31日
成全部理工大学章程
序 言
成全部理工大学创办于1956年,原名成全部地质勘探学院,1958年更名为成全部地质学院,1993年更名为成全部理工学院,合并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和有色金属地质职员大学组建成全部理工大学。前后直属地质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划转四川省。
学校秉承“穷究于理,成就于工”校训,发扬“艰苦奋斗,奋发图强”优良传统,弘扬“不甘人后,敢为人先”进取精神,坚持“人才职业化、学术国际化、管理现代化”发展理念,为建设优势特色显著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并向着高水平综合性大学前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要求》、《高等学校章程制订暂行措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成全部理工大学,简称“成全部理工”。英文名称为Chengd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简称“CD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和办学地点为四川省成城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学校经举行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视需要设置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行,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日制一般高等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共建。
第五条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非营利性组织,含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受办学自主权,独立负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方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含有些人文情怀、科学素养、责任担当、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媒介公布学校相关信息,接收师生职员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学校确立并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建立和师生(校友)沟通机制,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络师生制度,通畅相关渠道,确保师生和校友有效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
第二章 学校和举行者
第九条 学校举行者对学校办学活动依法管理、监督和考评,任命学校责任人,支持和激励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推行办学职责。
第十条 学校享受下列权利:
(一)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订发展计划;
(三)自主设置教学、科研及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并配置人员;
(四)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依据学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方案,调整系科招生百分比,确定选拔学生条件、标准、措施和程序;
(六)依据国家制订人才培养规格,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七)自主制订和实施学籍管理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八)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老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九)依靠政府和社会支持,建立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和政府机构、企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进行多个形式合作;
(十)自主开展和中国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交流和合作;
(十一)享受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接收财政拨款和资助、接收捐赠、转让科技结果、兴办实业、从事交易等权利,对学校全部或管理使用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该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遵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落实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成国家要求标准;
(三)维护师生职员正当权益;
(四)遵守国家收费要求,公开收费项目;
(五)接收上级相关部门、师生职员、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立即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效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主动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学校以全日制一般本科教育和硕士教育为主,适度开展全日制专科教育、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教育和非全日制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和教育培训目标由学校依据专业特点或社会需求具体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统一公布招生条件和标准自主选拔招收学生,选拔措施和程序实施国家相关要求,招生简章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学校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按培养目标选拔含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及较高综合素质优异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和行业制订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标准,建立教育教学各步骤质量标准和核查、评定措施;引入外部评价机制订时评定学校学科、专业办学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主动参与国家或行业组织学科专业评定、专业认证,不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合理设置学科专业,确定办学规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以理工科为主,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以地质、能源、资源科学、核技术、环境科学为优势,以化工、材料、电子、机械、信息科学、管理科学等学科专业为特色。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特色和优势,以服务国土资源、勘察、地质、石油(能源)等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八条 学校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能够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员和学生、学员进行学习和学术研究自由。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中国外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四章 组织和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中国共产党成全部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关键,坚持“统揽全局、一流班子、带强队伍、创新驱动、做大做强”工作理念,推行党章等要求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实施,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完成。其关键职责是:
(一)全方面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实施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职员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和基础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标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评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人选,依据相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标准,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职员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关键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友好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足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本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纪律检验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员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它事关师生职员切身利益关键事项。
学校党委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领导班子组员根据分工推行职责。
学校党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关键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职员切身利益及党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汇报、纪委工作汇报。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出应到会委员人数半数同意为经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推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方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关键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职员作,督促检验党委决议落实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和校长之间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落实党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相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要求各项职权,全方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计划、基础管理制度、关键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方法、关键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要求,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学术、咨询、学位、职称等专门机构责任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计划、关键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老师队伍建设,依据相关要求聘用和解聘老师和内部其它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础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和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收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汇报重大决议实施情况,向教职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相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推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要求其它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议机构,关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关键事项方案,具体布署落实党委决议相关方法,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组员通常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组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需有半数以上组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和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纪律检验机构关键责任人等可视议题情况参与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成全部理工大学纪律检验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纪律检验委员会领导下,维护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验党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议实施情况,帮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查处学校各级干部和教职员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设置监察机构发挥效能监察、廉政监察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工作监督检验;设置审计机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负责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校学术事务决议、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行使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一样学科、专业教授及含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法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产生。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成应到会人数2/3以上方可举行,决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标准,重大事项应该以和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经过。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置教学指导和老师发展等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相关要求独立负责学生学位评定和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关键责任人、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和含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导师代表组成。其关键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学校学位授予措施;
(二)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和其它事项;
(三)负责硕士指导老师遴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议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定以投票方法表决,表决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经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其关键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订和修订情况汇报,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汇报和其它专题工作汇报,听取学校发展计划、教职员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和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处理方案汇报,并分别提出意见和提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员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和学术委员会年度汇报;
(四)讨论经过学校提出和教职员利益直接相关福利、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员聘用、考评、奖惩等措施;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它需要教职员代表大会审议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代表大会设置实施委员会。实施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在教职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络专门委员会和学校相关机构处理急需处理关键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学生代表大会根据其章程行使职权,推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推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事业发展咨询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研究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包含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分析和咨询服务,对制约学校改革和发展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提议和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足听取各民主党派意见和提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其它机构,关键为学生和教职员提供服务,同时主动开展社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类关键试验室、研究院(所)、实习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等是学校关键教学、科研资源,按摄影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不停完善内部法务审查制度。
第二节 学 院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施校、院二级内部管理体制。学院作为学校基础教学科研单位,以学术管理为主,是学校关键力量和关键依靠。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依据发展需要适时给予调整。学校本着事权适宜和权责一致标准,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给予学院对应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发展政治关键,为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和组织确保,对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起保障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学校要求或授权开展工作。其关键职责是:落实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定、决议,做好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施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根据“共同领导、民主集中、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标准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大事项决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讨论、审议学院相关学术事务。通常由教授或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该有一定百分比青年老师,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学院工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院教职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
第三节 民主决议和监督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保障教学中心地位,维护学生和教职员正当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决议制度和决议程序,各内设机构应依据本章程要求,建立本单位决议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该在决议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教授论证,进行风险评定和正当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相关学校发展计划、基础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关键资产处理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关系学校发展决议事项;
(二)包含学校重大权益事项;
(三)包含教职员和学生重大权益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和有效决议、实施和监督制度。学术委员会、教职员代表大会、事业发展咨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议,除实施保密制度外,决议事项、决议依据、决议过程和决议结果必需按相关要求公开。
第五章 教职员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由老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老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力量,由含有优良师德、良好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善于教书育人、善于学术创新、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取得老师资格人员担任。
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应该含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不停提升业务能力、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二条 教职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取得本身发展所需对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取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多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享受国家和学校相关福利待遇;
(六)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它关系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就包含教职员本身利益事项表示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要求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权利。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应推行下列义务:
(一)珍爱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珍惜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自觉推行岗位职责;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理性表示相关诉求;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传输和发展科学技术、优异思想和优异文化;
(六)聘约要求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科学设置岗位,制订相关制度,对教职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聘用、考评、晋升、奖惩、解聘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为教职职员开展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施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和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教职职员待遇增加机制,逐步改善教职员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激励和支持教职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第五十八条 为建立健全教职员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员正当权益,学校设置教职员申诉调解委员会。教职员对考评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出申诉。
第五十九条 离退休教职员享受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要求权利,推行珍爱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义务。学校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学校相关要求对离退休教职员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六章 学生和学员
第六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用,取得入学资格,含有学校学籍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按学校要求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公平取得多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并符合相关要求,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学生取得学籍后,能够按学校要求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并能够按学校要求条件和程序申请重新选择专业;
(五)依据相关要求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困难帮助;
(六)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
(八)对学校给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要求其它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推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爱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合理正当理性表示相关诉求;
(四)按要求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推行取得相关资助所承诺义务;
(五)珍惜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其它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学生集体或个人给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和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置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过贷、助、补、减等方法帮助困难学生。学校主动开展“助研、助教、助管”等形式硕士助学项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和申诉制度,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我校取得学籍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对本人给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能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激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和硕士会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员是指依据相关要求接收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受教育者;学员根据法律和学校要求和协议约定,享受对应权利,推行对应义务;学校根据相关要求发放对应结业证书或学习证实,维护学员正当权益。
第七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九条 成全部理工大学校友是指曾在本校及本校前身学习、工作过学生(学员)、教职员和曾被本校及本校前身聘用为声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被授予荣誉称号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十条 成全部理工大学校友会是学校注册成立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过校友会等多个方法联络和服务校友,激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起源关键包含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它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主动拓展经费起源渠道;激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和教职员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和各类发展基金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置成全部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动吸引社会捐赠,拓展办学资源。学校接收捐赠基础标准是:
(一)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要求;
(二)遵照捐赠自愿标准,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自愿行为;
(三)遵照褒扬标准,凡捐赠者,学校给对应形式奖励;
(四)遵照专款(物)专用标准,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她用,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收捐赠者监督和指导。
第七十五条 学校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基础标准,在学校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正当、合理、规范、节省地使用办学经费。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管理体制;根据收支两条线,依据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等相关要求,建立资金统一核实会计核实体系;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订并实施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财务预算、核实和决算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不含学校工会资产)。学校对拥有资产自主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配置,提升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条 学校保护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和权益,并合理正当利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不停完善后勤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升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接收师生职员监督。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标是双圆套特定图形徽标。该图形以校训“穷究于理,成就于工”英文“seeking truth, seeking triumph”中首字母S和T为关键设计元素,两个字母经组合组成成全部理工大学英文校名缩写“CDUT”,校标底色为白色,字体和图形为蓝色。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要求字体“成全部理工大学”汉字校名,下附“成全部理工大学”英文校名。其颜色为红底黄字。
第八十四条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硕士、本专科生佩戴印有“成全部理工大学”汉字校名长方形证章,其颜色分别为红色、蓝色和白色。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歌为《理工之歌》。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3月15日。
第八十七条 学校网址是。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学校合并、分立和终止,由举行者决定。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讨论经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章程经核准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立案并向社会全文公布。
第九十条 本章程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学校教职员代表大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开启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改变;
(二)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改变;
(三)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等发生改变;
(四)举行者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五)其它应修改章程情形。
本章程修订根据第八十九条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九十一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本章程解释、监督,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和活动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起源:四川省教育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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